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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第一部分

税语闲言  · 公众号  ·  · 2018-08-06 09:00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可以说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着重大影响,这次就详细的来学习一下这份公告。


之前相关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范和要求,散落在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这一次比较集中的体现在一份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来讲: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同时也有助于消除征纳双方的分歧。


确实有了这一份《管理办法》,大家讨论的依据就统一,有助于大家对同一经济业务事项作出相同的判断。当然《管理办法》还有很多不明确和可以改进的地方,后面慢慢分析。


|| 第一部分:扣除凭证的定义和总要求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公告中定义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从定义中,可以看到三个意思:一是适用范围,二是扣除凭证的总要求,三是扣除凭证应具有证明力——法律效力。


一、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所以,这里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只能适用于公司制企业(含外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非居民企业,不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


这些不适用的企业类型,在税前扣除凭证 的要求上尽管尚未有统一的规范,不过可以想见,必然是以此为参考。在业务处理中,也尽量朝《管理办法》的要求靠近。


二、扣除凭证总要求


“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就是《管理办法》第四条写的两个词:真实、关联。


真实性是实际发生的,虚构的,多记的即便是发票也是不允许扣除。真实的,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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