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讲座165,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二)。第一部分:两周内8家民企落地10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第二部分:怎么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再度发行?第三部分:如何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第四部分:相关机构。
本期再次介绍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近期发行情况、
原因
分析、如何创设及相关机构。
前面我们已经有过一期关于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介绍,链接如下: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本期是更加深入的分析和实操简介,相信大家看后都会有所收获。
总的来说,这种产品适应了当下市场的需求,对广大民企、信用评级较低
的
企业,提出了一种新的
融资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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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时间不到,截至目前,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合计有10单产品、8家民企已发行或准备发行信用风险缓释或保护工具。
图片来源:上清所披露
近期,无论是券商还是银行,都纷纷采取具体措施来帮助民企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今日,
工商银行拟创设3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合计7.5亿元,涉珠江投管、盈峰环境、正泰集团。
包括浙商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等多家银行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
国泰君安成为了首家推出CRM的券商。
10月22日,央行发布公告称,引导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两周时间不到,截至目前,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合计有10单产品、8家民企已发行或准备发行信用风险缓释或保护工具。银行间6单均为可二级流通的凭证类产品,交易所4单为场外创设、不可流通的合约类产品。
国泰君安成功参与首批深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标志着券商的首单交易落地,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持续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又一举措。
参与发行的知情人士表示,当前券商在选择标的时仍较为谨慎,且CRM担保的并非发行主体信用,而是为债项风险进行担保。
深交所聚集了众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与科技企业,因此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推出对缓解相关创新创业企业的融资困境、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大的意义。上述人士对记者介绍称,近日苏宁集团在深交所发行2018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提出“债券发行+信用保护工具”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不过,各界仍然预计,
未来银行和保险机构仍将作为CRM发行的主力。
当前的发行模式主要包括三种:
(1)中债增信发信用风险凭证,商业银行投资;
(2)中债增信和商业银行联合发行;
(3)商业银行独自发行。
接近中债增信的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银行主要倾向于和中债增信联合发行CRM,如果缺乏担保,资本占用会很高、风险收益比太低,所以银行缺乏单独发行CRM的动力。
“
发行CRM主要还是为了增加各界对于购买民企债的信心,否则当前资金都会聚集到高评级债券或利率债,民企会进一步被挤出。
”某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
根据公开资料,10月上中旬,浙江荣盛控股、红狮控股、宁波富邦控股三家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18荣盛SCP005、18红狮SCP006、18富邦PPN003三只债券。其中,作为全国首单挂钩民企债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荣盛控股10亿元人民币超短期融资券,由浙商银行主承销,票面利率5.22%;中债增信实际创设1亿元缓释凭证,费率100基点。
红狮控股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由杭州银行主承,票面利率4.96%;中债增进实际创设0.4亿元缓释凭证,宁波银行实际创设1亿元缓释凭证。富邦控股4亿元定向工具,宁波银行主承,票面利率6.45%;中债增进创设0.5亿元缓释凭证,宁波银行创设0.6亿元缓释凭证。
11月5日,由浙商银行独立主承销的德力西集团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18德力西SCP001”顺利发行,发行金额4.2亿元,浙商银行与中债增信以市场首单联合体形式创设了1亿CRMW,凭证价格1.01%。
尽管有观点认为,CRM和美国的CDS(信用违约互换)本质上很像,因此担忧其潜在风险。不过,接近中债增信的人士对记者表示,CRM在国内的推出有严格的杠杆倍数限制(5倍净资产),参与机构的门槛相当高,就算截止到11月4日,也不过40多家大机构有资格参与CRM。此外,国内推CRM是为了帮助民营企业融资,并不涉及类似CDS的风险。
(摘自: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周艾琳)
第二部分:怎么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再度发行?
2018年10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1],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紧接着,央行发布公告《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2],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有更具体的安排。
2018年10月26日国务院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潘功胜副行长介绍了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缓解企业融资难等方面的情况,并答记者问[3]。
同时,我们看到红狮、荣盛等近期发行债券中再度出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一政策呢?
随着今年以来挂钩红狮和荣盛集团两家民企的短融发行而配售的CRMW,又将我国信用缓释凭证重新推到市场的关注焦点。
(摘自:固收彬法
作者:孙彬彬、高志刚、苏雯)
最近首批公开发行的挂钩民营企业债务的CRMW产品问世,掀起了小小的波澜,它对于市场的意义各位债市老司机们都有自己的看法,笔者不敢发表什么意见。鉴于最近咨询的比较多,笔者作为一个文员、人肉快递员,CRM四种产品业务都不小心参与过,就简单的介绍下业务经验吧,仅供大佬们参考。
定价方面,由于中国市场的违约数据仍在缓慢积累中,所以CRM产品的定价主要依靠保护提供方自身定价能力。目前参与的机构均为大型商业银行、券商、外资行、信用增进公司,均有丰富的债券或债务市场经验,有自己的定价模型。一个结论就是,发债主体和国债的信用利差是个很好的参考。而且不远的未来,报价曲线就会出现在市场上,可以期待一下【PS:国外成熟市场有相应市场研究和学术研究(多项研究表明,信用利差和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存在协整关系,故信用利差可作为定价的参考),常见的有结构化模型(莫顿模型、首达时破产模型等)和简约化模型(学过随机过程、金融工程的可能更了解)】;
供给层面,同样因为参与机构均为大型商业银行、券商、外资行、信用增进公司,风险偏好都非常趋同,市场期待的重口味产品短时间要出来,还是非常困难的,除非有些政府背景的配套的对冲手段。最理想的状况是更多的主体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来,丰富市场的风险偏好,积极交易,大家都能找到对冲风险的出口,才能让这个市场慢慢成长成熟。现在大家都是在试点、探索阶段,CRM的风险缓释作用还没有被大家完全认可和接受,尤其是在释放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资本占用上的作用还没有明确的指导文件。各方人士都在共同努力解决这个核心问题,我们共同期待一下吧。
需求层面,现在看起来严重错位,主要是因为供给严重不足导致的,如果几家监管机构能够达成共识,共同出台配套的监管措施,CRM的潜在需求一定非常大。最早人寿保险也没人买,市场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债券保险也一样。
此外,CRM其实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辅助融资的工具,市面上已经出现若干CRMA、CDS、CRMW配合债券一级发行的案例,就笔者所知,中债增、兴业银行、浙商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等机构均已经完成多笔这样的交易。期待有更多的机构能够参与进来,我们共克时艰,共同帮助企业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风险就是机会,只要能控制好。
1、想做CRM业务,首先必须联系交易商协会交易规范部,备案成为CRM的核心交易商或者一般交易商(核心交易商可以和所有的交易商做业务,一般交易商仅能和核心交易商做业务,其中产品户(理财、资管产品、基金、信托产品等)仅能备案成为一般交易商)。具体备案的条件可参见交易商协会出具的《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相关备案事项的通知》,网址: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201609/t20160930_57257.html
2、CRM目前有四个产品,其中两个非标准化的合约类产品(CRMA、CDS),两个标准化的可在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的凭证类产品(CRMW、CLN)。若两家机构(含产品户)想做合约类的业务的话,交易双方还必须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网址:http://nafmii.org.cn/zlgl/bzxy/jrys/,该协议适用于银行间市场的IRS、CRM等衍生品,并备案一份合同至交易商协会交易规范部。双方做好各自的授信即可开展业务。
3、若机构想成为CRMW和CLN的创设机构的话,需备案成为CRMW或者CLN的创设机构,具体备案要求,参看各自的业务指引: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如有需要请联系交易规范部。
4、若想购买CRMW,还需签署一个《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该协议为多边协议,是个标准文本合同,仅需参与人盖上自己公章,提交交易商协会交易规范部备案即可。
5、购买CLN暂时不需要签署其他文件,若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话,再根据其规定签署即可。
CRMA,信用风险缓释合约,由信用保护买卖双方私底下一对一签署的合同,但只针对单一债项(目前对债项没有要求,可以是各种公开、非公开的债务工具,也可以是贷款,对于非银行间的债务品种若有疑问,可咨询交易商协会交易规范部)。具体的业务指引参看:
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201609/t20160926_57199.html。合同文本可以参考《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年版)》
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201609/t20160926_57195.html中附件里35页的交易确认书“,根据需要修改为自己的版本即可,文件中对相关名词有非常详细的解释。
CDS,信用违约互换,也是由信用保护买卖双方私底下一对一签署的合同,可以针对标的的多只债项或全部债项(根据自己需要填写债项即可,或者简单写明哪一类的债务),即可覆盖住标的的存续债务和未来潜在的未发行的新债务的风险。但目前限于各方面条件不成熟,交易商协会要求债项品种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也就是短融中票等银行间的信用品种。具体的业务指引参看: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201609/t20160926_57197.html。
合同文本同样参考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年版)》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201609/t20160926_57195.html中附件里35页的交易确认书“,根据需要修改为自己的版本即可。
此外,交易前台提供了标准化的可交易的CDS合约,但目前尚未大规模开展,可咨询上海清算所产品开发部。
CRMW,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即由某一个机构主动创设的标准化的可交易产品,简单的说就是标准化的保险产品,投资人支付保险费用,创设机构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只能针对单一债项,具体业务指引参见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201609/t20160926_57198.html。
笔者总结了一下,
对创设机构来说,步骤如下
:
(1)创设机构在清算所的持有人账户上开通CRMW创设权限;
(2)创设机构内部发起项目并审批通过;
(3)将创设说明书、评级报告、三年一期财报盖章版报送至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交易规范部,交易规范部审核后会邮件发送《接受创设通知》;
(4)根据清算所规定,提前5个工作日,向上海清算所发行组申请预注册,获得产品代码,需将预注册相关文件发送至清算所,具体文件参见清算所业务操作规则;
(5)在北金所完成簿记建档等作,缴款完成后,将相关的登记文件发送至清算所发行组,并将创设结果发送至交易商协会及清算所披露(该部门内容和债券发行基本一致)
其中创设说明书文本可参考清算所披露的各家机构的创设说明书http://www.shclearing.com/xxpl/fxpl/crmw/,根据自己需要修改即可,目前尚无通行版本。
该产品可以是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根据清算所的业务操作指引操作即可:http://www.shclearing.com/cpyyw/djtgjsyw/ywcz/fxdj/201308/t20130823_388.html
至于是否需要配合债券的一级发行,可根据自身需求设置相关的条款,目前18中债增CRMW001(18太钢MTN001)是针对存续债务的产品,为最简单的产品,18中债增CRMW002(18荣盛SCP005)是配合债券一级发行的产品,其中有关于预配售的安排,涉及到CRMW和债券数量如何匹配的安排,可以比对两个产品创设说明书的差异,并根据自己需要设置条款。
此处,多介绍一下CRMW吧,未来一段时间应该能出不少风头,首先对创设机构来说,
A、业务来源:
因为目前对于创设机构来说,创设CRMW是全风险暴露,对赌信息不对称,原则上,创设机构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可针对存续债券或拟发行债券:(1)主动发起创设CRMW,并自己寻找投资人(2)迎合特定投资人的需求,给投资人定制CRMW产品(3)通过主承销商资源,或自身的债券发行人资源,配合一级债券发行,创设CRMW。(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掌握较多信息,对企业的信用状况更有把握,因此,更清楚哪些企业实际上没问题,但短期资金紧张,发债发不出来)
B、盈利方式:
(1)创设CRMW,一级市场卖出赚取保费;(2)利用信息不对称,在二级市场买卖CRMW赚取价差(可在交易前台操作);
C、费用收取:
产品本身特性是投资人付费的保险产品。原则上费用只向投资人收取,因此要想通过这个赚钱,定价一定要合理,定高了投资人不买账,定低了自己不赚钱。最好提前联系投资人,商量各自价格承受范围,以免簿记建档当天发行失败。
D、基础定价模型:
国外成熟市场有相应市场研究和学术研究(多项研究表明,信用利差和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存在协整关系,故信用利差可作为定价的参考),常见的有结构化模型(莫顿模型、首达时破产模型等)和简约化模型(学过随机过程、金融工程的可能更了解)。
E、风险对冲手段:
可以从风险偏好更高的机构购买保护,对冲创设机构自身风险。(目前市场较为匮乏,待后续参与机构丰富,可一定程度解决这个问题;近期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或许可以寻找到一些对冲手段)
对于投资人来说,
A、准备工作:
投资人需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或一般交易商,产品户可备案成为一般交易商;并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该协议为多边协议,是个标准文本合同,仅需参与人盖上自己公章,提交交易商协会交易规范部备案即可
B、投资要求:
因为不能裸卖空,所以在一级申购CRMW的时候必须持有标的债项(若是针对存续债项的CRMW产品)、或者是必须同时申购不少于CRMW申购量的新发行债项,在债券招投标结束后,清算所会根据投资人的债券中标结果,匹配相应数量的CRMW。
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CRMW,可直接在交易前台操作,对于交易行为则暂时没有相关规则。目前市场暂不成熟,若市面上产品数量足够,可博取交易价差,或者博取CRMW和债券利差的升贴水收益。
CLN,信用联结票据,这个比较复杂,官方定义是“指由创设机构向投资人创设,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与参考实体信用状况挂钩的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衍生产品”。即投资人承担信用保护责任,并将现金作为其履约保证,或者说是抵押,创设机构向投资人支付票据利息,获得信用保护(该利息包含信用保护费,以及适当的资金占用利息),但是若票据挂钩的某个债务实体发生了违约破产之类的信用事件,那投资人就拿不回自己当初抵押给创设机构的现金了,这些现金就归创设机构所有了。
这个产品实际上和信用债差不多,只是说信用债是直接挂钩发债主体的信用,CLN是创设机构凭空创造出来的挂钩某一发债主体的一个有息证券。这真真正正是创造出来的衍生工具,非常符合衍生品的特点,是个很不错的投资品种。具体的业务指引参看: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201609/t20160926_57196.html。
目前,市面上共出现过若干只CLN,2017年中债增和农行发行了首批产品,均为非公开发行,且已安全到期。2018年宁波银行则公开发行了一只产品,该产品的创设说明书可以在清算所网站上查询到:http://www.shclearing.com/xxpl/fxpl/cln1/。
笔者总结了一下,对创设机构来说,大概步骤如下:
(1)创设机构在清算所的持有人账户上开通CLN创设权限,具体情况联系清算所发行组;在北金所开通CLN创设的账户和权限;
创设机构内部发起项目并审批通过;
(2)在交易商协会的NAFMII凭证类产品创设备案及销售系统中提交创设备案,提交相关备案文件(创设说明书、风险说明书、评级报告、财报等),获得备案通知;
(3)提前5个工作日向清算所发行组提供创设说明书、风险说明书等披露材料,获得产品代码,完成预注册;
(4)在交易商协会的NAFMII凭证类产品创设备案及销售系统中完成产品创设和销售;
(5)缴款结束后,将注册要素表、持有人名单、创设结果公告等登记文件发送至北金所和清算所,即可完成产品登记。
具体情况可联系交易商协会交易规范部以及清算所发行组。
对于投资人来说,若想参与CLN的一级申购,则需在北金所开通CLN的投资权限。投资人可直接在交易前台完成二级市场上的买卖行为。
(摘自:贫民窟花轮
作者:金融街小电驴)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名单(
47
家)
序号
|
机构名称
|
1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1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7
|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2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3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4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6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9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
|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31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3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3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34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6
|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37
|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
3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9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4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3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4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5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6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7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名单(
41
家)
序号
|
机构名称
|
1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
|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6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