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乔乔金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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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二)

乔乔金项链  · 公众号  · 金融  · 2018-11-16 10:30

正文

(专业知识讲座165,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二)。第一部分:两周内8家民企落地10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第二部分:怎么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再度发行?第三部分:如何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第四部分:相关机构。

本期再次介绍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近期发行情况、 原因 分析、如何创设及相关机构。

前面我们已经有过一期关于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介绍,链接如下: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本期是更加深入的分析和实操简介,相信大家看后都会有所收获。

总的来说,这种产品适应了当下市场的需求,对广大民企、信用评级较低 企业,提出了一种新的 融资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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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两周内8家民企落地10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两周时间不到,截至目前,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合计有10单产品、8家民企已发行或准备发行信用风险缓释或保护工具。

图片来源:上清所披露

近期,无论是券商还是银行,都纷纷采取具体措施来帮助民企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今日, 工商银行拟创设3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合计7.5亿元,涉珠江投管、盈峰环境、正泰集团。 包括浙商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等多家银行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 国泰君安成为了首家推出CRM的券商。

10月22日,央行发布公告称,引导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两周时间不到,截至目前,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合计有10单产品、8家民企已发行或准备发行信用风险缓释或保护工具。银行间6单均为可二级流通的凭证类产品,交易所4单为场外创设、不可流通的合约类产品。

国泰君安成功参与首批深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标志着券商的首单交易落地,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持续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又一举措。

参与发行的知情人士表示,当前券商在选择标的时仍较为谨慎,且CRM担保的并非发行主体信用,而是为债项风险进行担保。

深交所聚集了众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与科技企业,因此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推出对缓解相关创新创业企业的融资困境、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大的意义。上述人士对记者介绍称,近日苏宁集团在深交所发行2018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提出“债券发行+信用保护工具”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不过,各界仍然预计, 未来银行和保险机构仍将作为CRM发行的主力。 当前的发行模式主要包括三种:

(1)中债增信发信用风险凭证,商业银行投资;

(2)中债增信和商业银行联合发行;

(3)商业银行独自发行。

接近中债增信的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银行主要倾向于和中债增信联合发行CRM,如果缺乏担保,资本占用会很高、风险收益比太低,所以银行缺乏单独发行CRM的动力。

发行CRM主要还是为了增加各界对于购买民企债的信心,否则当前资金都会聚集到高评级债券或利率债,民企会进一步被挤出。 ”某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

根据公开资料,10月上中旬,浙江荣盛控股、红狮控股、宁波富邦控股三家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18荣盛SCP005、18红狮SCP006、18富邦PPN003三只债券。其中,作为全国首单挂钩民企债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荣盛控股10亿元人民币超短期融资券,由浙商银行主承销,票面利率5.22%;中债增信实际创设1亿元缓释凭证,费率100基点。

红狮控股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由杭州银行主承,票面利率4.96%;中债增进实际创设0.4亿元缓释凭证,宁波银行实际创设1亿元缓释凭证。富邦控股4亿元定向工具,宁波银行主承,票面利率6.45%;中债增进创设0.5亿元缓释凭证,宁波银行创设0.6亿元缓释凭证。

11月5日,由浙商银行独立主承销的德力西集团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18德力西SCP001”顺利发行,发行金额4.2亿元,浙商银行与中债增信以市场首单联合体形式创设了1亿CRMW,凭证价格1.01%。

尽管有观点认为,CRM和美国的CDS(信用违约互换)本质上很像,因此担忧其潜在风险。不过,接近中债增信的人士对记者表示,CRM在国内的推出有严格的杠杆倍数限制(5倍净资产),参与机构的门槛相当高,就算截止到11月4日,也不过40多家大机构有资格参与CRM。此外,国内推CRM是为了帮助民营企业融资,并不涉及类似CDS的风险。

(摘自: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周艾琳)


第二部分:怎么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再度发行?


2018年10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1],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紧接着,央行发布公告《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2],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有更具体的安排。

2018年10月26日国务院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潘功胜副行长介绍了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缓解企业融资难等方面的情况,并答记者问[3]。

同时,我们看到红狮、荣盛等近期发行债券中再度出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一政策呢?


央行出资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都有哪些?

10月22日央行的公告[4]中明确提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由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提供部分初始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央行的公告中明确提到的民营企业债权融资支持工具包括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担保增信。

担保是一种常态化的增信手段,1993年11月,首家全国性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现为中投保)的成立,标志着担保行业发展的开端,行业监管由此而生。 历经二十多年发展,监管主体从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原国家经贸委)到之后的多头监管以及部际联席会议,期间出现多次变动。

2017年8月,国务院时隔七年正式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作为融资担保行业的顶层设计文件,《条例》相较于2010年的《暂行办法》,在发布层级、融资担保业务界定、注册资本、担保计量方法、放大倍数、集中度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变化。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作为对《条例》的继续优化,配套制度重点对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的计量方法、资产管理等方向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2018年7月,备受市场关注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正式宣告落地 ,担保基金定位于准公共性金融机构,将不以盈利为目的,日常运转模式主要包括 再担保和股权投资 。其中再担保是同省级的担保机构合作,通过辖区内的强强联合修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最大限度的分摊风险,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而股权投资则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后手,通过资金注入增厚担保机构的安全垫,以缓解预期之外的流动性压力。

担保基金的设立可以视为《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文)后政府与商业银行风险共担机制的再深化,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利益捆绑,政府可以有效规避道德风险,依靠自身的公信力增补中小企业市场信用,尽力平衡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弱势地位,进而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走向成熟。

就今年以来的信用环境而言,低评级民企以及城投的再融资问题尚未有明显改观,融资担保公司的信用溢价能力依然突出,高低评级主体间融资状况进一步的分化,将倒逼低评级主体通过公开市场担保来改善外部的融资条件,未来对担保公司增信的诉求会更加强烈。

除了常规的担保增信以外,在本次疏导货币传导和缓解民企融资难过程中,央行提及的一个备受市场关注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就是今年再度发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2018年10月,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分别创设了“18 荣盛SCP005”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18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为浙江两家民企超短融的顺利发行保驾护航。

为什么在这个时点要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国务院吹风会上提到,目前民企违约导致市场对民企风险偏好降低,出现了“羊群效应”,央行需要对金融市场的非理性预期和行为进行引导;债券市场具有公开、透明、传导效力高的特征,定价非常市场化,它对其他金融市场预期的引导能力也比较强,因此,债券市场是矫正市场“羊群效应”和一些非理性行为的一个较好的突破口。

本次支持工具拟覆盖多大范围、多少规模的民营企业的债券也是市场较为关注的问题。 央行按照中债增信和其他市场机构各提供100亿初始资金以及8倍杠杆测算,最终能够形成1600亿的规模去支持民企债券融资。此前华尔街见闻也报道“中国央行计划向中债信用增进公司提供100亿元人民币,为民企发债提供增信支持”[5],但是对于杠杆倍数和具体合计提供的初始资金规模还有待具体细节和后续操作的落地。目前,我国民企产业债(剔除金融和地产)存量约1.5万亿,1600亿规模的支持工具占比约11%,央行在吹风上表示会继续观察和评估这个规模对于目前民营企业融资氛围的改善效果,以决定是否进一步扩大规模。

本次重新推出并重点支持的信用缓释工具无疑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

1. 当前有哪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2016年9月23日,交易商协会发布修订后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同时推出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违约互换(CDS)、信用联结票据(CLN) 四份产品指引。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CRMA是典型的传统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工具,CRMA适用于现行的银行间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运行框架,在交易、清算等方面类似于利率互换等场外金融衍生产品。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更加标准化的信用衍生产品,由标的实体以外的第三方创设,为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流通的证券。

CRMW实行“集中登记、集中托管、集中清算”,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控制杠杆率,防范市场风险,是广大市场成员在总结国际金融危机深刻教训、结合中国市场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开发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产品。

CRMW和CRMA这两个工具的标的均为单一债券或金融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不同在于,前者属于合约类,后者属于凭证类。 前者是由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一旦出事以后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的保护的合约,是在场外进行交易,不能进行转让,而后者相当于标准化的合约,这个凭证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可流通的信用衍生产品,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一旦参考实体发生约定的违约或破产等信用事件,由信用保护卖方为信用保护买方提供风险损失赔偿。

CDS是一款用于主动管理信用风险的工具,交易双方分别是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通过交易实现信用风险转移。同时,CDS也是一份双边法律合约,供交易双方约定好各项交易细节,包括参考实体、信用事件等。参考实体一般是双方约定的一家或多家企业,信用事件是约定的应赔付的情况,例如,参考实体破产或其发行的债券违约等。

CDS合约生效后,在约定好的未来一段时间里,信用保护买方不必担心参考实体的信用变化造成自己的损失,只需按约定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保护费用即可。一旦发生了约定的信用事件,信用保护卖方将按照约定赔付。

信用联结票据

信用联结票据是指由创设机构向投资人创设,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与参考实体信用状况挂钩的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衍生品,投资人投入本金认购后定期收取本金的利息和信用风险保护费用的双重收益,并以认购的本金在参考实体发生信用事件时承担相应损失。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均可作为投资人认购和转让信用联结票据。目前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共有31家,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用增信机构。

可以将CLN理解为CDS与传统票据的结合,通过发行票据的形式与多个主体进行CDS交易。因此,与CDS不同,它不是双边合约,而是一对多的凭证类产品,并且可以在创设成功后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流通。

CDS和CLN与CRMW和CRMA所不同的是,其标的由盯住单一债券或金融产品变为盯住发债主体。前两者以单项债务作为参考标的,规避的是单项债务的风险,后两者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合伙、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作为参考标的,规避的是主体的信用风险。

虽然CDS和CLN是针对参考实体的信用而创设的,但《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和《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两份文件中规定“在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的债务种类限定于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债务种类的范围。”即限定了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受保护的债务范围。

2.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发展历程如何?

2010年10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及其配套文件,并推出了两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 总体来说,CRM 是CDS加中国国情,它是一个“2+N”的创新产品体系,其中以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为核心产品,同时还包含了今后市场成员可进行自主创新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 虽然CRM包含不同的产品形式,但其核心功能在于缓释信用风险,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

CRM推出后,碍于10年至13年间债券市场整体属于偏刚兑环境,投资者对冲信用风险的诉求并不强,对商业银行而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资本缓释功能暂未落地,降低了其参与热情,加上产品设计、门槛等方面的问题,导致CRMA和CRMW推出后不久便陷入停滞。

自14年首单公募债“11超日债”利息违约后,短融、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均开始出现违约,违约主体也从民企蔓延至地方国企和央企,近期又向民营企业集中,违约涉及的行业范围也越来越广,债券市场刚兑神话打破。 基于此,市场上对可有效管理和分散风险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生了实质性需求。

2016年9月,在信用风险事件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公告,对CRM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原有的CRMA和CRMW产品基础上,新增信用违约互换CDS、信用联结票据CLN两项新产品;

(2)债务保护范围由单一债务扩展至一篮子债务;

(3)放宽市场进入门槛,交易商协会会员仅需备案即可成为交易商;

(4)简化凭证类产品的创设流程。

3.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上线成交情况

首批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上线交易于2010年11月5日,共有9家交易商达成20笔合约交易,名义本金合计18.4亿元人民币[6]。 参与首批交易的机构涵盖了中外资商业银行和信用增进机构。 每笔合约均针对单笔特定的标的债务,标的债务类型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贷款 ,其中针对短期融资券的3笔,中期票据的9笔,贷款的8笔,涵盖10个不同的标的实体。合约期限以1年期为主,同时涵盖了从36天到2.21年不等的各种期限长度。同时,合约中涉及的“信用事件后的结算方式”既包括实物结算,也包括现金结算。

我国首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于2010年11月24日开始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是由中债信用增进股份投资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等3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创设的4只CRMW共计4.8亿元组成[7]。CRMW的情况我们将在后文中具体介绍。

信用联结票据和信用违约互换于2016年新上线 ,2017年5月8日,中债增信官网称[8],公司采用定向销售方式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创设发行了“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信用联结票据”(简称“17中债增CLN001”)。17中债增CLN001为银行间市场首批创设两单信用联结票据之一,于2017年4月27日披露信息,2017年5月2日发行,创设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参考实体为某AA+评级企业,期限1年,这标志着信用联结票据正式登陆我国银行间市场。2017年中债增和农行发行了首批CLN产品,首期的两单CLN产品均为非公开发行,且已安全到期。

目前万德披露的CLN有两单,创设于2018年,创设机构分别为宁波银行和中债增信,标的主体均为山西的地方国企。

2016年11月01日,银行间市场进行了首批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共计15笔名义本金3亿元。 银行间市场共有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中债信用增进10家机构,在10月31日开展了这15笔CDS交易。交易参考实体涉及石油天然气、电力、水务、煤炭、电信、食品、航空等行业。交易期限一年至两年不等。[9]


[1]http://www.gov.cn/premier/2018-10/22/content_5333549.htm

[2]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649346/index.html

[3]http://www.gov.cn/xinwen/2018zccfh/38/index.htm

[4]http://www.gov.cn/premier/2018-10/22/content_5333549.htm

[5]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425124

[6] http://www.nafmii.org.cn/zlgl/xyfx/xxpl/xxpl/201202/t20120226_2565.html

[7] http://www.nafmii.org.cn/zlgl/xyfx/xw/201202/t20120227_2589.html

[8] http://www.cbicl.com.cn/zixun/news/291.html

[9] http://www.chinanews.com/fortune/2016/11-01/8050117.shtml


随着今年以来挂钩红狮和荣盛集团两家民企的短融发行而配售的CRMW,又将我国信用缓释凭证重新推到市场的关注焦点。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

1. 基本要素

参考实体: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以其信用风险作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标的的单个或多个实体。参考实体可以为企业、公司、合伙、信托、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等实体。就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而言,参考实体亦称为“标的 实体”

参考债务: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或描述的参考实体的一项或多项债务(或一类或多类债务),且以“参考债务”冠名。就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而言,参考债务亦称为标的债务。标的债务范围包括为参考实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债务范围包括债券、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CRMW的参考债务为单一债务或金融产品。

交易名义本金: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以“交易名义本金”冠名的一个金额。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信用保护费:

指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按照约定支付的信用保护费,无论是否发生了信用事件,也无论是否支付了相关结算金额,已支付的信用保护费无需退还。信用保护费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是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比例或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浮动金额;可以前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或在信用事件发生或约定的其他特定事件发生或特定条件成就后支付。

约定到期日: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信用 保护到期之日。

起点金额: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适用于某一信用事件的金额,相关 事件涉及的债务或应付款项金额超过该金额方可构成该信用事件。

运作方式:

在具体运作上是由央行通过再贷款提供部分初始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担保增信等方式,重点支持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但是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的债券融资。

专业机构:

人民银行初期选择的是中债信用增进公司,除此之外,央行也在研究选择其他的专业机构参与,并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信用增进公司等商业机构,开展类似的业务,未来预计参与机构将更加丰富。

参与者范围:

参与者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或一般交易商。其中,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 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等。 参与者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还应签署由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参与者中,具备以下条件的经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认可备案,可成为凭证创设机构:

(1)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

(2)具有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

(3)建立完备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

(4)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有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2. 信用事件

信用事件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约定的触发结算赔付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支付违约、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债务重组等事件。

破产: 指企业发生解散(出于联合、合并或重组目的而发生的解散除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书面承认其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等,都可能构成破产事件。

支付违约: 指参考实体未按约定在一项或多项债务的支付日足额履行支付义务,未支付款项总金额超过适用的起点金额,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

债务加速到期: 指因参考实体在一项或多项债务项下的违约(但未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的支付型违约事件除外)导致该债务在原到期日之前已被宣告提前到期应付的情形,且已被加速到期应付的债务总金额超过了起点金额。

债务潜在加速到期: 指因参考实体在一项或多项债务项下的违约导致该债务可被宣告提前到期应付的情形,且可被宣告提前到期应付的债务总金额超过起点金额。

债务重组: 指因本金、利息、费用的下调或推迟或提前支付等原因对债务的重组而导致的信用损失事件。

3. 凭证配售和流通

定价机制:

国际上普遍使用信用评级机构历史上统计的真实违约数据构建CDS定价模型,由于国内信用风险相关数据积累时间短,国际经验短期较难附用,主要思路是依托现有的信用债收益率曲线,采取信用利差法和等成本法等进行定价参考。

运作方式:

由央行通过再贷款提供部分初始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强调市场化运作原则,实施机构在选择企业方面完全市场化,由中债增信或其他商业机构自主决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价格形成完全市场化;实施机构通过风险收益模型来测算损益情况,判断是否对企业发债提供支持。

凭证配售:

对于“18荣盛SCP005”和“18红狮SCP006”,上海清算所将根据债项发行结果匹配确认凭证正式配售结果,而在这之前并没有这项匹配规定。凭证配售匹配规则:1、对于标的债务分销缴款结果高于或等于凭证预获配数量的,按照凭证预获配数量予以正式配售;2、对于标的债务分销缴款结果少于凭证预获配数量的,按照标的债务分销缴款结果予以正式配售。

即投资者如果要购买配售“18荣盛SCP005”和“18红狮SCP006”发行的CRMW,必须同时参与标的债务申购,且配售的CRMW的金额不超过申购的债券的金额,即不能对标的债券单纯实施卖空。

凭证的流通交易:

经创设完成的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完成登记手续后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银行间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信用缓释凭证,可直接在交易前台操作,目前,对于交易行为还没有具体的业务规则。

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说明,参与者应在以下风险控制指标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1)任何一家参与者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买入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2)任何一家参与者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

为满足市场成员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的估值需求,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起,开始为近期新发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提供估值服务。

由于信用缓释凭证是在限定投资人范围内交易流通,在转让时还存在一定的交易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为无法找到交易对手而难以将其变现。

4. 结算方式(交割方式)

结算方式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约定的现金结算或实物结算。

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在现金结算日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现金结算金额的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金额:指信用保护卖方在现金结算日应支付给信用保护买方的金额,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自行约定,或按照本术语的适用规则计算得出。

现金结算金额或其计算方式可由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若未约定,相关现金结算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Max{交易名义本金×(参考比例–最终比例),0}

参考比例: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为计算现金结算金额约定且冠名为“参考比例”的一个百分比,若未约定,则为百分之一百。

最终比例:指计算机构按照适用的估值方法计算得出的交易名义本金在估值日的市场价格,以交易名义本金的百分比表示。在适用拍卖结算时,最终比例为拍卖最终比例。

即采用现金交割时,凭证卖方以现金补偿凭证买方的损失,补偿额为违约前的债券面值与违约后债券市场价值的差价(参考比例一般默认为100%),不涉及违约资产的转让。

实物结算

实物结算指信用保护买方根据实物交割通知向信用保护卖方进行可交付债务的交割,信用保护卖方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相应实物结算金额的结算方式。

实物结算金额:指信用保护卖方在实物结算方式下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实物结算金额=交易名义本金x参考比例

参考比例: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为计算现金结算金额约定且冠名为“参考比例”的一个百分比,若未约定,则为百分之一百。

即采用实物交割时,凭证卖方将在信用事件发生时以面值全额购买凭证买方持有的违约债券(参考比例一般默认为100%)。

案例

2010年最初设立的4只CRMW产品的结算方式均采用实物结算,意味着针对这些标的债券创设的CRMW名义本金总和不得超过债券流通量,而没有持有标的债券的投资机构,因为难以满足结算要求而难以进入合约,抑制了投机的可能性。

随后汇丰银行为中国石油创设了“10汇丰中国CRMW001”,结算方式采取现金结算,此后直至2018年前,CRMW产品均采用实物结算与有条件的现金结算两种结算方式。

而从今年开始的创设的CRMW产品的结算方式又调整为之前的仅实物结算的方式, 从凭证的配售方案和结算方式的转变,可以看出今年CRM的重启相较于给投资机构创造投机可能,更为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疏通信贷传导不畅和解决民企融资难的困境。

为了更好的理解不同结算方式,我们以前期发行的已经到期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为案例,结合创设说明书中具体结算方式进一步说明。

“11中债增进CRMW001”: 创设金额面值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到期日2011年11月19日。

根据结算方式,我们做出如下假设:

(1)假设凭证对应的标的在凭证到期日发生信用事件,凭证持有人持有凭证余额为1000万元,持有标的债务1000万元。

这种情况下,凭证买方根据实物交割通知单,在实物结算日向凭证创设机构交割标的债务,凭证创设机构再向凭证买方支付相应实物结算金额。根据条款说明书的说明,结算金额=(名义本金+标的债务在到期日应付未付的利息)×100%=(1000+1000*3.89%)*100%=1038.9万元。

(2)假设凭证对应的标的在凭证到期日之前2天发生信用事件,凭证持有人持有凭证余额为1000万元,持有标的债务1000万元。根据条款说明书的说明,结算金额=标的债务在到期日之前应付未付的各期利息×对应期限贴现因子+标的债务在到期日应付的名义本金×对应期限贴现因子=(1000*3.89%*(2/365)+1000)*(1/((1+4.6540%)^(3/365)))=999.8万元。

“10汇丰中国CRMW001” :创设金额面值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7日。

根据结算方式,我们做出如下假设:

(1)假设凭证发生信用事件,凭证持有人持有凭证余额为1000万元,计算机构(创设机构)按照估值方式确定的标的债务名义本金在估值日的价格,即最终价格为40%。

这种情况下,创设机构根据通知方发出现金结算通知单,在现金结算日以现金进行结算,根据条款说明书的说明,结算金额=Max{标的债务名义本金×(参考价格-最终价格),0}=1000*(100%-40%)=600万元。



CRMW的标的主体有哪些?

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对冲特定债券的违约风险,也可以通过创设或卖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主动增加风险敞口获得而外收益。

2010年我国第一单CRMW创设成立,但是该业务在2011年便陷入停滞。在 2010-2011年期间,CRMW的标的主体以央企和国企为主 ,而且在2010年债券市场还并未发生过违约,在之后的3年时间里,债券市场的刚兑也并未打破,当时债券违约风险小,投资者不愿意为此买单。

今年受去杠杆影响,民企信用风险被更多的暴露,还涉及到一些规模较大,对当地的经济和就业市场有一定重要性的企业。在违约频发的背景下,投资机构可能为了规避风险对民企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使得民营企业进一步深陷融资困局。

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民企面临较为恶劣的外部融资环境,信用风险也频频发生,投资者付出一定的成本,就可以锁定损失并转移违约风险,在市场避险情绪明显的背景下,风险缓释工具的重启有利于市场风险偏好的重构。

2018年10月10日,民营企业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10亿元的2018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18荣盛SCP005”,期限270天,主体评级AA+,发行利率5.22%,与之相伴发售的,还有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创设的“18 荣盛SCP005”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该凭证创设金额面值共计人民币5亿元,期限为270天。

2018年10月15日,民营企业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5亿元的2018年度第六期超短期融资券“18红狮SCP006”,期限270天,主体评级AA+,发行利率4.96%。同时也相伴发售了“18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凭证创设金额面值共计人民币1.25亿元,期限为270天。

今年以来CRMW挂钩债券产品发行的情况又开始恢复,并且标的主体呈现出从央企和国企向民企过渡的明显特征,而该工具的重启,也是中央层面支持民企政策的实质落地。


CRMW再度发行有何意义?

受金融去杠杆影响,违约案例频频发生,直接影响了发债主体的融资成本,特别是民营企业,其债券融资渠道直接受阻。今年以来民企债券净融资额呈现大幅净流出的状态,在表外融资持续大幅收缩的背景下,加剧了民企再融资的压力。因此,央行顺势助推风险缓释工具,希望能够提振市场主体的信心。

今年10月份,“18荣盛SCP005”和“18红狮SCP006”发行之后,在随后的一周内,两个主体存续的债券的中债收益率估值都有一定程度的下行。

理论上,信用缓释工具的出台为市场提供了合理的风险分散工具,有助于缓解个别债券违约对市场的整体冲击,市场参与者的非预期损失能够得到相当程度的保障。

从国际上CDS的发展经验来看,标的也是逐步从高等级品种向低等级品种发展,为了平稳推进风险缓释工具,我国也是从高等级品种开始逐步推出。但市场上真正需要对冲信用风险的是有违约预期或者存在一些信用瑕疵的低等级品种,投资者对这类债务风险对冲的诉求也最高。

从目前推行的交易标的来看,虽然逐步开始从央企和国企向民企过渡,但仍然多集中在中高等级发行人的债务中,10月份两单CRMW的标的企业也分别是细分行业龙头和水泥行业区域龙头,而一些资质较低和市场质疑外部评级虚高的主体,发生实质性违约的风险可能更大。如果有机构为这些主体发行的债券配套提供CRMW,会更加有利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真正起到对冲信用风险的功能。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可能是这一工具未来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所在。

除此以外,提高信用风险缓释产品的供给能力和交易活跃度,最大程度发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对信用风险的指示功能和风险重组功能,是目前需要解决的另一层问题。风险缓释的根本在于分散,无论是市场流动性还是机构自身偏好,通过交易分散风险的内在需求并不充分,所以可能我们还需要一定时期来培育。

目前阶段,央行介入的政策性引导与示范作用大于实质市场意义。

可以说,未来在参与机构的丰富性、定价机制的有效性、相关法律和监管体制的健全程度上仍任重而道远。

建议积极关注有关部门后续对于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内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落地情况。


[10]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425124

[11]http://epaper.21jingji.com/html/2018-10/24/content_95085.htm

[12]http://www.zqrb.cn/review/hongguanshiping/2018-10-26/A1540486606170.html



风险提示

信用风险,政策风险


(摘自:固收彬法 作者:孙彬彬、高志刚、苏雯)

第三部分: 如何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最近首批公开发行的挂钩民营企业债务的CRMW产品问世,掀起了小小的波澜,它对于市场的意义各位债市老司机们都有自己的看法,笔者不敢发表什么意见。鉴于最近咨询的比较多,笔者作为一个文员、人肉快递员,CRM四种产品业务都不小心参与过,就简单的介绍下业务经验吧,仅供大佬们参考。


定价与供需现状

定价方面,由于中国市场的违约数据仍在缓慢积累中,所以CRM产品的定价主要依靠保护提供方自身定价能力。目前参与的机构均为大型商业银行、券商、外资行、信用增进公司,均有丰富的债券或债务市场经验,有自己的定价模型。一个结论就是,发债主体和国债的信用利差是个很好的参考。而且不远的未来,报价曲线就会出现在市场上,可以期待一下【PS:国外成熟市场有相应市场研究和学术研究(多项研究表明,信用利差和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存在协整关系,故信用利差可作为定价的参考),常见的有结构化模型(莫顿模型、首达时破产模型等)和简约化模型(学过随机过程、金融工程的可能更了解)】;


供给层面,同样因为参与机构均为大型商业银行、券商、外资行、信用增进公司,风险偏好都非常趋同,市场期待的重口味产品短时间要出来,还是非常困难的,除非有些政府背景的配套的对冲手段。最理想的状况是更多的主体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来,丰富市场的风险偏好,积极交易,大家都能找到对冲风险的出口,才能让这个市场慢慢成长成熟。现在大家都是在试点、探索阶段,CRM的风险缓释作用还没有被大家完全认可和接受,尤其是在释放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资本占用上的作用还没有明确的指导文件。各方人士都在共同努力解决这个核心问题,我们共同期待一下吧。


需求层面,现在看起来严重错位,主要是因为供给严重不足导致的,如果几家监管机构能够达成共识,共同出台配套的监管措施,CRM的潜在需求一定非常大。最早人寿保险也没人买,市场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债券保险也一样。


此外,CRM其实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辅助融资的工具,市面上已经出现若干CRMA、CDS、CRMW配合债券一级发行的案例,就笔者所知,中债增、兴业银行、浙商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等机构均已经完成多笔这样的交易。期待有更多的机构能够参与进来,我们共克时艰,共同帮助企业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风险就是机会,只要能控制好。


参与机构门槛

1、想做CRM业务,首先必须联系交易商协会交易规范部,备案成为CRM的核心交易商或者一般交易商(核心交易商可以和所有的交易商做业务,一般交易商仅能和核心交易商做业务,其中产品户(理财、资管产品、基金、信托产品等)仅能备案成为一般交易商)。具体备案的条件可参见交易商协会出具的《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相关备案事项的通知》,网址: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201609/t20160930_57257.html


2、CRM目前有四个产品,其中两个非标准化的合约类产品(CRMA、CDS),两个标准化的可在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的凭证类产品(CRMW、CLN)。若两家机构(含产品户)想做合约类的业务的话,交易双方还必须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网址:http://nafmii.org.cn/zlgl/bzxy/jrys/,该协议适用于银行间市场的IRS、CRM等衍生品,并备案一份合同至交易商协会交易规范部。双方做好各自的授信即可开展业务。


3、若机构想成为CRMW和CLN的创设机构的话,需备案成为CRMW或者CLN的创设机构,具体备案要求,参看各自的业务指引: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如有需要请联系交易规范部。


4、若想购买CRMW,还需签署一个《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该协议为多边协议,是个标准文本合同,仅需参与人盖上自己公章,提交交易商协会交易规范部备案即可。


5、购买CLN暂时不需要签署其他文件,若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话,再根据其规定签署即可。


四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比较


产品创设之CRMA


CRMA,信用风险缓释合约,由信用保护买卖双方私底下一对一签署的合同,但只针对单一债项(目前对债项没有要求,可以是各种公开、非公开的债务工具,也可以是贷款,对于非银行间的债务品种若有疑问,可咨询交易商协会交易规范部)。具体的业务指引参看:


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201609/t20160926_57199.html。合同文本可以参考《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年版)》


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201609/t20160926_57195.html中附件里35页的交易确认书“,根据需要修改为自己的版本即可,文件中对相关名词有非常详细的解释。

产品创设之CDS

CDS,信用违约互换,也是由信用保护买卖双方私底下一对一签署的合同,可以针对标的的多只债项或全部债项(根据自己需要填写债项即可,或者简单写明哪一类的债务),即可覆盖住标的的存续债务和未来潜在的未发行的新债务的风险。但目前限于各方面条件不成熟,交易商协会要求债项品种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也就是短融中票等银行间的信用品种。具体的业务指引参看: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201609/t20160926_57197.html。


合同文本同样参考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年版)》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201609/t20160926_57195.html中附件里35页的交易确认书“,根据需要修改为自己的版本即可。

此外,交易前台提供了标准化的可交易的CDS合约,但目前尚未大规模开展,可咨询上海清算所产品开发部。


产品创设之CRMW

CRMW,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即由某一个机构主动创设的标准化的可交易产品,简单的说就是标准化的保险产品,投资人支付保险费用,创设机构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只能针对单一债项,具体业务指引参见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201609/t20160926_57198.html。



笔者总结了一下, 对创设机构来说,步骤如下

(1)创设机构在清算所的持有人账户上开通CRMW创设权限;

(2)创设机构内部发起项目并审批通过;

(3)将创设说明书、评级报告、三年一期财报盖章版报送至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交易规范部,交易规范部审核后会邮件发送《接受创设通知》;

(4)根据清算所规定,提前5个工作日,向上海清算所发行组申请预注册,获得产品代码,需将预注册相关文件发送至清算所,具体文件参见清算所业务操作规则;

(5)在北金所完成簿记建档等作,缴款完成后,将相关的登记文件发送至清算所发行组,并将创设结果发送至交易商协会及清算所披露(该部门内容和债券发行基本一致)

其中创设说明书文本可参考清算所披露的各家机构的创设说明书http://www.shclearing.com/xxpl/fxpl/crmw/,根据自己需要修改即可,目前尚无通行版本。

该产品可以是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根据清算所的业务操作指引操作即可:http://www.shclearing.com/cpyyw/djtgjsyw/ywcz/fxdj/201308/t20130823_388.html

至于是否需要配合债券的一级发行,可根据自身需求设置相关的条款,目前18中债增CRMW001(18太钢MTN001)是针对存续债务的产品,为最简单的产品,18中债增CRMW002(18荣盛SCP005)是配合债券一级发行的产品,其中有关于预配售的安排,涉及到CRMW和债券数量如何匹配的安排,可以比对两个产品创设说明书的差异,并根据自己需要设置条款。

此处,多介绍一下CRMW吧,未来一段时间应该能出不少风头,首先对创设机构来说,

A、业务来源:

因为目前对于创设机构来说,创设CRMW是全风险暴露,对赌信息不对称,原则上,创设机构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可针对存续债券或拟发行债券:(1)主动发起创设CRMW,并自己寻找投资人(2)迎合特定投资人的需求,给投资人定制CRMW产品(3)通过主承销商资源,或自身的债券发行人资源,配合一级债券发行,创设CRMW。(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掌握较多信息,对企业的信用状况更有把握,因此,更清楚哪些企业实际上没问题,但短期资金紧张,发债发不出来)

B、盈利方式:

(1)创设CRMW,一级市场卖出赚取保费;(2)利用信息不对称,在二级市场买卖CRMW赚取价差(可在交易前台操作);

C、费用收取:

产品本身特性是投资人付费的保险产品。原则上费用只向投资人收取,因此要想通过这个赚钱,定价一定要合理,定高了投资人不买账,定低了自己不赚钱。最好提前联系投资人,商量各自价格承受范围,以免簿记建档当天发行失败。

D、基础定价模型:

国外成熟市场有相应市场研究和学术研究(多项研究表明,信用利差和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存在协整关系,故信用利差可作为定价的参考),常见的有结构化模型(莫顿模型、首达时破产模型等)和简约化模型(学过随机过程、金融工程的可能更了解)。

E、风险对冲手段:

可以从风险偏好更高的机构购买保护,对冲创设机构自身风险。(目前市场较为匮乏,待后续参与机构丰富,可一定程度解决这个问题;近期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或许可以寻找到一些对冲手段)

对于投资人来说,

A、准备工作:

投资人需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或一般交易商,产品户可备案成为一般交易商;并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该协议为多边协议,是个标准文本合同,仅需参与人盖上自己公章,提交交易商协会交易规范部备案即可

B、投资要求:

因为不能裸卖空,所以在一级申购CRMW的时候必须持有标的债项(若是针对存续债项的CRMW产品)、或者是必须同时申购不少于CRMW申购量的新发行债项,在债券招投标结束后,清算所会根据投资人的债券中标结果,匹配相应数量的CRMW。

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CRMW,可直接在交易前台操作,对于交易行为则暂时没有相关规则。目前市场暂不成熟,若市面上产品数量足够,可博取交易价差,或者博取CRMW和债券利差的升贴水收益。


产品创设之CLN

CLN,信用联结票据,这个比较复杂,官方定义是“指由创设机构向投资人创设,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与参考实体信用状况挂钩的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衍生产品”。即投资人承担信用保护责任,并将现金作为其履约保证,或者说是抵押,创设机构向投资人支付票据利息,获得信用保护(该利息包含信用保护费,以及适当的资金占用利息),但是若票据挂钩的某个债务实体发生了违约破产之类的信用事件,那投资人就拿不回自己当初抵押给创设机构的现金了,这些现金就归创设机构所有了。


这个产品实际上和信用债差不多,只是说信用债是直接挂钩发债主体的信用,CLN是创设机构凭空创造出来的挂钩某一发债主体的一个有息证券。这真真正正是创造出来的衍生工具,非常符合衍生品的特点,是个很不错的投资品种。具体的业务指引参看:http://nafmii.org.cn/zlgl/xyfx/ywgz/201609/t20160926_57196.html。


目前,市面上共出现过若干只CLN,2017年中债增和农行发行了首批产品,均为非公开发行,且已安全到期。2018年宁波银行则公开发行了一只产品,该产品的创设说明书可以在清算所网站上查询到:http://www.shclearing.com/xxpl/fxpl/cln1/。



笔者总结了一下,对创设机构来说,大概步骤如下:

(1)创设机构在清算所的持有人账户上开通CLN创设权限,具体情况联系清算所发行组;在北金所开通CLN创设的账户和权限;

创设机构内部发起项目并审批通过;

(2)在交易商协会的NAFMII凭证类产品创设备案及销售系统中提交创设备案,提交相关备案文件(创设说明书、风险说明书、评级报告、财报等),获得备案通知;

(3)提前5个工作日向清算所发行组提供创设说明书、风险说明书等披露材料,获得产品代码,完成预注册;

(4)在交易商协会的NAFMII凭证类产品创设备案及销售系统中完成产品创设和销售;

(5)缴款结束后,将注册要素表、持有人名单、创设结果公告等登记文件发送至北金所和清算所,即可完成产品登记。

具体情况可联系交易商协会交易规范部以及清算所发行组。

对于投资人来说,若想参与CLN的一级申购,则需在北金所开通CLN的投资权限。投资人可直接在交易前台完成二级市场上的买卖行为。

(摘自:贫民窟花轮 作者:金融街小电驴)

第四部分:47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41家CRMW创设机构、39家CLN创设机构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名单( 47 家)

序号

机构名称

1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1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7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3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国进出口银行

4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名单( 41 家)

序号

机构名称

1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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