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
因所售羊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
被市监局罚款10万元,
并没收所有羊肉和违法所得。
涉事农户称自己是帮助患癌病人宰卖羊肉,
而且家中生活困难,
12月24日下午三点,江苏盐城一农民卖1只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
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2023年11月24日,陈广芳递交了由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对陈广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等作了“情况属实”的证明。
2024年1月18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给陈广芳下达了大市监罚告〔2024〕000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针对陈广芳售卖1只羊和6个羊头并获利180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
2024年2月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024年2月23日,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公布了检验检疫结论“符合标准”。后经过集体讨论,“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最终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个体工商户陈广芳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将面临“因罚致贫”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其中显示:经审理查明,广芳羊肉经营部购进未经检疫活羊6只,共计重量270公斤,金额8100元。广芳羊肉经营部在经营者家中自行屠宰上述活羊,并在盐城市大丰区城中市场摊位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607.2元,销售羊肉45公斤,获利180元。上述羊肉、羊头均未经检验。
一审判决书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陈广芳对此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农民在自行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
出席庭审的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陈广芳为2000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按照上级规定和专项行动部署,要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违法行为,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庭审期间,上诉人陈广芳当庭承认了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但多次辩解称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病人顾某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希望法庭能考虑家庭实际困难。
记者采访了解到,涉案六只羊系大丰区新团镇长安村村民顾德兰所养,顾德兰在该案处罚期间已经病故。在一份请求执法机关从轻处理陈广芳的手写说明中,顾德兰弟弟顾德奎写道:“因哥哥生病,得了癌症晚期,请我帮他把几只羊处理掉,费用看病,我就帮他找到了卖羊的,人家不肯,后再三请人家帮忙把羊处理掉了,那(哪)知道被工商部门查处了,说是违法,我也对不起人家。”
审判长在庭审中围绕该起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处罚幅度等四个焦点问题组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态度一度比较对立。
出席庭审的陈广芳代理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未进行必要的市场价格调查或鉴定,就认定了涉案货值,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的事实不清、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错误,认为该案不仅要准确适用食品安全法,也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综合全案事实减轻或免除处罚。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查阅《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相关条款,其中第八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规定了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五款情节,包括: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天的庭审,法庭给双方较为充足的时间发表各自观点,但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
江苏一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被市监局罚10万块,这么处罚合理吗?
现在网友有的挺市监局,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就得重罚;有的觉得底层人民生活不易,不能专门盯着老实人罚。两边的说法都有一定道理。
个人认为,能综合考虑法律的威严和卖未经检验检疫羊肉造成的实际危害,掌握一个“度”,这样会更合理,更容易让大家接受。
所以,不如让我们抛开情绪,也不要被新闻标题带节奏,理性讨论:
1、涉事农民卖了24年羊肉,非常清楚羊肉检验检疫的规定
新闻标题的写法是“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涉事农民陈广芳也说“是患癌病人顾某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这几个要素加起来,确实很容易让网友同情。
但是冷静下来仔细看,涉事农民之所以被找到,是因为村民知道他是卖羊的,因为他们早在2000年就注册登记了经营羊肉批发与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大丰区城中菜市场广芳羊肉经营部。
信息来源:天眼查APP
卖了24年羊肉,对检验检疫的规定不可能不清楚。
2、十万元罚款标准是《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经审理查明,广芳羊肉经营部购进未经检疫活羊6只,共计重量270公斤,金额8100元。广芳羊肉经营部在经营者家中自行屠宰上述活羊,并在盐城市大丰区城中市场摊位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607.2元,销售羊肉45公斤,获利180元。上述羊肉、羊头均未经检验。
事实情况就是售卖未经检验的羊肉、羊头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9607.2元),这种情况下,10万元就是起步价,白纸黑字写在《食品安全法》里的,以这条规定进行处罚也没啥好说的。
3、行政处罚得考虑裁量权
很多网友觉得罚得太重,其实并不是说不关心食品安全,而是基于几个考虑认为可以减轻处罚:
(1)农村自家宰羊卖给邻里时有发生,当事人帮忙宰卖羊肉也是初犯;
(2)当事人积极配合市监局调查,主动提供材料并说明情况;
(3)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当然,以上这些法规也在《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和第十条中得到体现。
个人认为罚肯定要罚,而且不能仅仅没收违法所得,得让他们吃点教训。但是也不能罚得太重,需要综合考虑裁量权,把这种惩罚性的威慑力用在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法商家身上效果才是最佳的。
4、农村不是法外之地,大家不服体现了监管公信力的下降
农村卖肉其实理论上也是经过检验检疫的,平时大家不这么做,那都是因为信任邻里,而且村里牛羊猪没事。要是哪个村子有病死的,我相信再便宜也不敢买。
检验检疫很重要,也很科学,但大家不相信是因为太多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在检验检疫之后被发现的。久而久之,大家就不相信检验检疫有作用了。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让人觉得这就是走个“盖章形式”,自然因为缺乏这个形式而罚款大家情绪很大。
但还是要强调,检验检疫作用是不可替代的,问题其实是出在执行层面,确实有部分抽检流于形式,点到为止。只有执行也严格,把食品安全的检验流程落实到位,把监管的公信力提升上去,那每一次的执法和判罚,大家才会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