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Futures)与现货相对应,是交易双方按约定价格在未来某一期间完成特定资产交易行为的一种方式。买卖期货的合同或者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称为期货市场。现代期货交易都是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完成,相关资产的种类、数量、价格、交割时间、交割地点等,都有统一的规范。但从历史的视角看,最早的期货合约和交易产生于粮食市场即谷物期货,以规避农产品季节性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期货交易是金融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关于近代中国金融市场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关于期货市场的研究不仅比较薄弱,而且有限的文献也仅仅是对交易所的建立过程及其中所包含的期货交易内容进行简要介绍。虽然日本学者的相关研究中不同程度地涉及东北早期豆品期货市场,如石田兴平关于营口贸易和经济循环的讨论,山本进对奉天大豆交易及东北区域贸易圈形成的研究,塚瀬進对大连和满铁附属地大豆交易所的考察,安富步对东北金融和大豆贸易的研究等。但这些研究所关注的主要是东北经济的开发和贸易圈,或者是围绕日本在大连和满铁附属地所设立的交易所而进行的。本文基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在东北地区的各类调查资料,以当时东北最繁荣的豆货交易区——辽河流域为中心,对前交易所时代(即以茶馆和公议会为交易平台的场外交易时期),中国传统豆品期货交易市场的自我孕育、产生与发展过程,期货市场的发育水平、市场层次,期货市场对豆货贸易的价格形成、分散风险和资金融通的作用,以及期货合约种类、内容和特点,市场交易方式、交易工具以及信用机制等进行系统考察。
一、 豆品期货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晚清时期,东北作为新开发地区,其开发动力来自关内农民的移居与垦荒,其贸易主要由豆货出口和日用品进口两大商品流构成,通过对外运销豆货,对内运销棉布等日用杂货实现经济循环。从1860年开港到1912年之前,营口一直是东北最主要的贸易港,它的贸易与金融体系由此渗透到当时东北经济主要部分的辽河流域、内蒙古东部、三江流域。位于辽东半岛的安东、锦州、大东沟等地,虽因地利之便与烟台等地有直接交易,但其规模比之营口不可同日而语。东北各地市场中的实际交易额也以营口港规模最大。随着1877年昌图开府,辽河水运向北延伸至通江口,形成连接东北与内蒙的交易地带,将辽河流域、三江流域、内蒙古东部三大区域与贸易港营口连接起来。以营口港为中心的交易和金融体制,承担起东北经济主要部分与华中、华南、日本等地的贸易纽带。与贸易方式相适应,当时的运输手段是以辽河流域为中心,分为跨区域的马车运输、辽河沿岸水运、营口港与内地各开港地间海运三个层次;东北各地交易市场也随交通网的分布形成口岸市场、大集散地市场、产地集散市场、产地市场(农民和产地粮商)四级市场网络;辽河沿岸城镇作为集散中心相互覆盖、连接,形成了覆盖整个流域的市场体系;三江平原通过冬季马车运输与通江口水运形成与辽河流域的主沟通渠道;以伯都讷、吉林、宽城子为中心形成集散、加工与水陆运输转换体系,将所产大豆加工为质轻价高的豆油运销营口后出口。
由于农产品生产、流通与货币交易呈现极强的季节性,出于维持价格、确保货源、交易支付等种种目的,在现货交易达到一定规模之后,逐渐发展出以远期合约或期货交易为特征的谷物期货市场。从当时的记述中可以发现,至少在口岸市场、大集散地市场、产地集散市场中都广泛存在着期货交易,而在产地市场,本地粮商与农户直接签订的预期交易合同实际上也是期货合同。因此可以说,期货交易在整个东北的四级市场中都存在,是影响豆价和市场运行的主要因素之一。
早在道光十三年(1833),就有盛京协领奇成额因对商民买空卖空行为失察而被参革。道光十五年(1835),又有御史豫泰奏请禁止奉天、锦州等地买空卖空:“各直省于每月奏报粮价,稽查有无增减,原以防奸商市侩罔利居奇。……兹据该御史奏称,奉天锦州等处,复有奸商开设太和、天和、恒盛各字号,邀群结伙,买空卖空,悬拟价值,转相招引。空有钱期、米期,循环互易,行中藉以抽分,价随意长。以致粮价日贵,民食愈艰,产谷之区,商贩闻风不前,邻省市价亦因之昂贵。此等恶习于穷黎大有关碍,著盛京将军、奉天府尹确查严办。”这份奏折反映了奉天锦州等处字号商自立市场进行期粮、期钱交易。交易方式是集中于某地、喊价交易、择价高者成交。结算按约定的“钱期、米期”结算差价,交易可“循环互易”。开市者代行交易,赚取手续费,并操控行市。产地粮商不参与,说明完全是买空卖空。其直接效果是抬高了期粮价格,也带动现粮价格上升,甚至影响到邻省。由此可知,至少在19世纪30年代初,东北已经出现了相当规模的期粮和期钱市场。
东北豆品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与油坊交易习惯及当地交通状况密切相关。咸丰初年,油坊业最先在开原、铁岭出现,之后广东、山西、山东商人开设更大规模的油坊。豆油、豆饼生产促进了豆货交易,也增大了市场容量。但生产后的销售,油坊须承担产品变质和减量的风险,运转资本也受仓储挤压,因而形成先接受订货再生产的经营方式。这一方式促进了原料大豆、豆油、豆饼预约交易的发展。此外,由于冬季封冻、夏季道路泥泞等自然条件制约,也进一步促进了豆货定期或预约交易派生出在成交后至交货前可随意转卖合同或交易标的物的交易习惯。预约交易主要是在有实际交货需要的农民与产地粮商、产地与集散地商人对营口商人、营口商人对出口商之间进行,是预先确保货源的一种方式。期粮交易则在套利的金融业者与需要资金的各地粮商、油坊间进行,是金融业者和投机者的牟利手段,但是客观上起到调节资金需求、支撑豆价的作用,同时也是出口港对集散中心、产地的资金借贷渠道。
东北的豆品期货交易主要分为批买卖和期粮交易两种类型。批买卖在多数情况下是为购买现货,以交付现货为目标。此种交易随着辽河沿岸粮商仓储和运输方式的变化而产生,囤载交易中以交付现货为目标的交易与飞子交易都属于批买卖。批买卖一般需要预付部分或全部货款,签订交易合同,然后在商定日期交付现货或授受差价。在实际中又有以下两种形式:甲、在约定日期交付现货;乙、在卯期交付现货或结算差价。卯期为四月初一日,从上年八月初开始交易,解冻前终止。第一种形式即所谓预约买卖,类似延期交易合同;第二种方式则类似定期交易合同。辽河流域原生的期货交易是第二种交易,在日俄战争前最为普遍。其与第一种交易的主要区别是:(1)预付比例少;(2)卯期交货或结算差价。这是由于19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大豆贸易规模迅速增大,出口商为确保货源,预先采购大为增加。甲午战后,预约交易比现货交易占有更大比例。而且,当时期货交易主要集中在营口、安东、铁岭、通江口、新民、奉天等传统信用体系能覆盖的大集散地和出口港。由于没有外来干扰,各卯期间的价格波动是可预测的。基本表现为距结算期越远越低,越近越高。实际例子如营口开河大豆、安东开凌豆,新民府期豆,信用交易与卯期决算构成其最主要的交易特点。日俄战后,战争、外来势力入侵、清廷干预引发市场秩序普遍瘫痪,加上外商进入各集散中心以现金展开竞争性采购,价格变动幅度增大,市价变动往往超出经验性预期。因此日俄战后批买卖中的“甲”交易开始流行,而且期限普遍缩短,表现为外来干扰对传统信用体制的破坏。安东的开凌豆虽看似批买卖,实为期粮交易,买空卖空者很多。每日开市、公布行情,买主将货款全额交付,卖主交给买主名为豆单的记名票据(与飞子同)作为交易证明。豆单可转卖,到了交货期,以卖主购回形式按当日时价以现银结算,是以合同价与时价差额为标的的交易。至于交付现银差价还是交现货任由双方自定。开凌豆虽表面上要求对现货预付全部货款,但其实不仅无现货,就连预付款也极罕见,只是预想行情卖出购回,故是任卯期时价决定盈亏的交易,与期粮几乎一样,其区别只是契约成立时是否付款。故流弊极大,当地每年因此破产者不在少数。
期粮交易俗称为“期粮兑交”或“捣把”,最初也是以到期交割现货为目的,但随着无法交货状况下的频繁交易,部分交易者可能最初既无现货,亦无收货意思,随着买空卖空交易的增加,逐渐形成根据交割时的标准行情授受差额决算的做法。因此,期粮交易多属获取差价交易,即为赚取成交豆品证券定价与实物时价之差。作为拥有豆货的卖方,在无法交货期间通过出售合同获得了资金融通,又通过交割期购回合同支付此期间利息。这种期货合同买卖完全类似一种金融融通方法,合同差价在无外来干扰情况下可表示其间的贷款利率。作为有诚意的买方,一方面在无法交货的情况下有效利用采购货款获得金融利益,另一方面也能在资本闲置期间规避豆价变动,保证最初的预定采购数量。期粮交易主要发生在辽河沿岸的集散中心,最大量的交易发生在冬季无法交货时期以及夏季大豆出苗后到阴历十月新豆上市之前。期粮交易在庚子事变前已极为盛行,在日俄战时达到顶峰。
总体而言,东北豆类交易最初依托华南市场起步,19世纪下半叶随着内贸规模的增大,营口交易关系扩展到新民、奉天、铁岭、通江口及其他地区;再随着油坊业发达,市场容量进一步扩大,各集散地不仅需每日清晨规定本地集散现豆行情,制定交易价格标准,也开始短期期货交易。19世纪90年代,随着对外直接出口的迅速增加,自然期货及短期交易已不能满足其需要,营口油坊与粮行开始与东北内地粮商签订长期的期货买卖契约,各地粮商则与农民签订买青苗合同,至此大豆交易分为现豆、期豆市场,并在各主要集散城镇形成专门的期货市场。由此形成产地对集散中心、集散中心对营口的市场链。清末时期东北的大豆交易结构大体上如图1所示。
可以看出,“批买卖”交易分为短期全额支付交易,长期交货短期先付定金交易,以及长期交货先期付款交易,即约定到期交货数日前付款。在交易中,现货可在10日内或数月后交割,卖方约定交付现货时间,在签订契约的同时,接受全额或半额支付,到期交付现货。不仅粮商与客商,大粮商与产地粮商之间可以签约,农民、客商与粮商之间也可签约。“兑交”是指大豆与货款交换的意思,主要分为交付粮食或差价两种形式,后者可无限制进行交易。前者在交易中扩展了交付定金购买期货的范围,但只决定交付现豆的日期,到期才以现金和现豆相交换。此种交易多在油坊和粮行与外来客商交易中运用。作为中介的粮栈通过经纪中介,在双方价格和数量一致时交换飞子,到期以飞子为凭交货付款或结算差价。
根据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在华调查,营口的豆货集散主要通过冬季的马车运输和开河期间的辽河水运实现,前者为车载交易,后者为河载交易,前者主要以现银、制钱或钱帖结算,后者以过炉银或现银结算,两者间比例约为1∶9。但由于对大豆交易的现货与期货交易的比例难于把握,这一比例往往被当时的调查者和后来的研究者误认为现货和期货交易的比例。事实上,在豆货交易中,由于运输条件限制、交易季节性、油坊业经营特征等影响,期货交易在豆货交易中所占比例应该更大,运输比例不能与交易比例简单地画等号。
二、 交易过程、方式及其特点
期豆交易的基本方法是“在规定的开市时间,买卖双方都在场情况下,各自向行栈提出希望价格和数量委托,分别与对手达成契约,至约定时期完成交易。但在期限到来前,可由甲至乙,由乙至丙辗转买卖。……且有不重期买卖和可重期买卖两种,前者主要通行于通江口,后者主要通行于铁岭、营口”。其价格在开市时以竞价方式决定,买卖双方各自喊价,寻得对方后决定价格,以其最终成交价作为闭市后标准价。
期豆的交割日,一般一年分为4期,分别为旧历三月初一日、六月初一日、九月初一日和十二月初一日。但需在交割日的3个月前缔约,即三月期在上年十一月、六月期在二月、九月期在五月、十二月期在八月签订合约,合约在交割日前的3个月内可以持有、转售或购回。交割方式称为现豆或充豆,若欲在规定交割日完成所有交割,应在前月二十五日将货款交付经手粮行,到期日办理收货及与之相关的结算事宜,完成交接。如果当期无法成交,原则上可根据相关条款重新签约或换取“新飞”转入下期继续持有或交易。只有通江口的期限设定比较特殊,每年以六月初一日的交割日为界,分为上、下两期,若不完成第一期交割,就不能开始下一期交易,这很大程度上是由通江口的市场职能即接受委托销售的机能所决定。此外,以十二月为交割日的期货也非常特殊,这是因为此时正值封冻期,须待翌年二月开河后才有可能进行现货交割,因此以十二月为交割期的合约,基本上都是纯粹“买空卖空”的投机。即使在十二月进行的现货交易,同样由于道路封冻而无法运输,反而需要增加库存费用。这样,十二月的现货交易结算就会和三月期的期货交割重合,这时市场上就会既有期豆交割,也有现豆结算。
交易预付款或定金本应在每次交易时缴纳,但在东北各地的豆品期货市场上基本只有初次交易时严格收取,第二次以后将根据粮行与委托者之间的信用程度决定其是否缴纳及缴纳额度。“据闻实际交易情形为:一般在首次交易时,无论是至期交割完了,还是在其间转卖,惯例是无论哪一期只要顺利完成首次交易,从同一客户第二次委托开始不再需要预付。如果卖方实际运来大豆,即使是初次委托也不需缴纳,或根据历来交易对信用确切者,无论其为卖方或买方,即使是首次交易也不收其预付款,此种情况亦不乏其例。”以下分别以铁岭、通江口和营口为例,探讨各地豆品期货市场的交易过程、基本规则、交易方式及其特点。
(一)铁岭
19世纪中期后,铁岭逐渐成为辽河流域最大的货物集散地。1877年通江口通航前,铁岭是最主要的大豆集散中心;中东路开通后,其地位再度上升。铁岭的期豆市场始于咸丰三年(1853),即辽河码头马蜂沟河运开始之后。最初,粮商在县城内关帝庙设银钱市场,进行现银、期银交易,称为钱市,其行会称银行;粮商又在城内楼南路东商姓茶馆内进行期粮交易,名为茶馆。钱市清晨开市,茶馆正午开市,顺序为先钱后粮。1877年以后,为与通江口竞争,铁岭商人逐渐改善制度以强化其集散力。1888年春,银行与粮行各商户合资重修关帝庙,将钱粮交易移至庙两廊进行,废止茶馆,将钱谷移至同一场所交易。同时修订铁岭银行同业规约,以吸引售粮者来铁岭交易。1903年至1904年,为扩大“银粮定期买卖”,再次改订钱粮行规。1904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腊月一日为限之定期大豆,达成买卖契约之上,交付批帖于买主以为后日之证。但以上契约以随年大路之元豆为准,至来年二月末河开交付货物,但每斗须付加色钱百文。为防交货弊害,必经粮行之手行之。买卖现豆及市售,至年末不钱货两清时,应付堆用百文。
二、三月一日为限交割之大豆称期豆,满期照时价计豆价清算交易。但以现物决算者,皆以其年四等大豆授受,另每斗加色钱一百文。
三、来年六月一日为限之定期大豆交易,亦与三月同,至满期照时价清算交易。以现货清算时,付账用二成(铜钱三个)。
四、九月一日为限之期豆交易,亦与三六月同,但对现货交易仍需付帐用二成、加色二百文,但堆用在六月期付讫者不必再收。
上述规定为分析铁岭期货交易特征提供了重要线索。首先,期限规定表明,上年八月与次年二月进行的腊月期与次年六月期的交易都偏重定期交易,即以批买卖为主要内容;腊月和六月进行的三月期和九月期的交易偏重期粮交易,即以获取合同差价为目的的交易。腊月为最大交易季节,交易流程为:(1)签约、交付批帖;(2)合同标的物以最下等大豆为准;(3)实际交货时,据大豆等级支付加色;(4)必须以粮行为中介,以保证交易履行;(5)延期履行时,加收仓储费。
其次,1900年以前“以七、八、腊为定期”,银行同业规约中也有“七、九、腊”为决算期的规定。这既表明银钱交易与期粮交易期限的一致性,也表明七月青苗买卖、八月和腊月定期交易、腊月新豆交易为主的交易季节。而在改订的期限规定中,对六、九、腊月三期重点说明交易方式,对三月期则主要说明结算及交割的手续。这表明六、九、腊月三期偏重交易,三月期偏重交割,三月期的期豆结算与现豆买卖的规模皆为最大。庚子事变后,原七月的青苗买卖提前到六月,使根据青苗长势估算秋后收成的预约交易时期提前,这不仅显示约期交易的重要性增强了,也显示每3个月一期的交易规范化的趋势。
再次,就实物交割和结算来看,“批买卖为期货约定……至光绪二十六年,本地批买卖以三月一日、七月一日、九月一日、十二月一日为决算期,到期交割现银与谷物。……现货交付期为旧历十月初一、十五日,十一月初一、十五日,十二月初一日五次”。此处现货交付期,实际是当年新豆上市期,依据成熟早晚、距离远近、路况好坏分期上市,在旧历十月到十二月初期间汇集于集散中心,以保证当年农家预定卖出部分能按期交易。
第四,1900年以前,大豆分为三等,1904年增为四级:头路、二路、三路、大路。头路为最上等,等而下之,大路为第四等,或称大路元豆。相比周围其他集散地,铁岭是优质大豆市场,其大豆市场行情比其他城镇“常高出三、四分”。这表明期货市场的发达提高了其价格创造机能,吸引各产地的优质大豆来此交易。
第五,相比其他集散市场,铁岭豆货市场的层次最多,粮行代客交易体系最完善,服务种类最多,规定最详细。粮行在现豆和期豆两个市场提供成交,发行交易凭证、决算交易,进行期银交易、兑现票据、汇兑、装船、监督交货、强制清算等服务。决算方法是“至决算期,从定期前1个月至25日起各店应带决算账簿,在交易所相互冲抵决算,有关其借贷应据当日行情计算。凡为客商交易之定期买卖谷物,满期后与现银换算已毕者,一切以其时洋银行情为准决定,过后不许以洋银行情涨落为借口彼此发生异议”。
铁岭豆货市场的基本特征为:第一,以粮食采购、运输、销售为中心的交易体系,运用现粮、期粮、预期、前贷、易货等多种方式,保证豆货采购数量并提供价格支持;第二,差价交易与经纪业并重;第三,运用过炉银、期粮与期钱市场、钱帖等多种金融工具,保障与出口港及产地间联系,实现金融分配机能;第四,与营口商人结合,以期货市场交易引导东北豆价的形成。
从事豆品期货交易的粮行大都拥有牙帖,资本达于一定标准以上,一般粮行不得涉足。同时还有交易保证金、代理交易、手续费、结算方式、连带保证人、监督客商并强制决算等方面的严格规定。抵押一定财产即交易保证金是钱粮行代理期豆交易的前提条件。客商委托粮行进行期豆交易时,最初必须携带粮行信用者的介绍信,无介绍信的客商必须将相当金额或代用品存入粮行,称为压钱或押钱。压钱即信用保证金,一般会附有利息。之后,方可委托粮行采购约为压钱2倍的货物。如果签订购买契约的货物在决算日前价格暴涨,其押钱已不足货值的一半,但粮行一般并不会另行要求客商追加押钱。
接受客商期货交易委托后,粮行会根据其信用出具买卖契约。例如,甲客为卖主时,甲行与卖主联合签发卖粮批帖,经乙行之手交付乙客,乙行则连同乙客签发买粮批帖经甲行交甲客即卖主。甲、乙粮行各在预先准备的账簿上记载姓名、数量、价格及决算期后,合同成立。之后,粮行将账簿提交期粮捐局接受审查,盖印证明。期粮买卖成立时,粮行由买卖双方各收用钱(账用)每石125文,其中25文充作期粮捐。决算方法为,至决算日甲、乙粮行之间自行决算,与买卖客商无直接关系。故客商仅止于前述甲客与甲行、乙客与乙行的关系,完全立于第三者立场。
规约规定,凡受客委托买卖期豆,粮行负有一切责任履行决算义务,不得借客违约或以其他口实免除责任。但若客商到期不履行决算时,粮行间决算可缓至卯期当月末,此时粮行不仅能要求客商,还能要求介绍人履行合同义务,所以介绍人实为连带保证人。而且,还可将预存压钱抵充决算之资。若客商仍不履行决算,依据铁岭期粮总局规定:“可据行栈指控,扣押客人财产以为偿还之资。”而且期粮局表面上虽是仅对客商的规定,但当地习惯是介绍者也负有完全责任。这是一种类似强制平仓的规定。
钱粮行在耕种期间往往预先对农民借贷日用品或资本、肥料、油、酒等其他必需品,农民以收获谷物折价偿还。即通过“买青苗”方式签订定期交易合同,以借贷生产资料或日用品采购秋后的大豆。农民则一般在大豆出苗后长到6寸左右时,根据长势预估收成,将其预估收成的七到八成,与产地粮栈签订定期出售合同,收获后交货。产地粮商转手将与农民所签的“买青苗”合同转售给集散地商人或营口商人。所谓定期交易主要立于这种农民与产地商人,产地商人与集散地商人及营口商人之间的联系上。1905年前后,在当地调查的日本农商务省官员指出:买青苗“在日本虽很常见,但在当地(指各相关者之间)关系更为密切,将出资者与耕作者,生产者与需要者相互连接起来,使金融与销售之间实现圆滑对接”。
(二)通江口
自1877年后,通江口成为辽河流域最主要的大豆集散地,与郑家屯并称昌图府最大的商业中心。其覆盖商业区域,东到怀德县、昌图府一带,东北到宽城子,北到奉化县、八面城一带,西可达金家屯。作为辽河最北端港口,周边货物集散于此,作为水陆交通枢纽而发达。通江口的商业构造以大豆交易为中心,结合其所需的杂货销售、金融借贷、运输保险等职能构成。但由于面对更广大的产地,通江口钱粮行的主要采购方式是受农户委托代销,而不是通过采购与销售赚取差价。其接受农户委托销售的方式有:(1)指定价格委托;(2)不指定价格的一揽子委托。农户运来大豆委托销售,粮行会按大豆时价,对其贷出相当于委托销售豆价款的五六成的金额,或为农户采购杂货,代付货款。即“粮行接受委托的同时,以大豆为担保贷出一定额度”。接受委托后,粮行将大豆在院内扎囤保存,由货主处收取一定仓储费,标注某某所存,并将位置与囤数告知货主。“粮行对于指定价格委托者,时时通报大豆市场行情,并找出因指定价格不当而无法出售的理由,设法令委托者变更或撤回指定价,一揽子委托其根据行情就高销售……行栈便可依照对本身有利的原则处理交易,获得较高利润。但狡猾的通江口商人也有被营口商人左右之处,在种种手段束缚之下,交易甜头大部分被其拿走。”日本军政署调查员认为,基本的利益分配格局是,直接涉及出口交易并提供金融体系者获利最多,提供采购、储藏、运销者居其次,农户所获最少。
“捣把”在通江口豆货交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捣把是俗语,由字义解释很难。不过一般将定期交易称为捣把。如甲乙二人在茶馆相会,甲说,愿卖以本月某日为期每石某吊价大豆数百石,乙答可买。交易就此成立,双方互换证书。到期以当日市价与成交当日合同价相比较,授受其差额。但是,也有很多根据当初合同的性质交付现货的情况。只是签约时并不付定金,仅凭交换证书而定。”也就是说,通江口期货交易主要是定期交易,粮行一面以合同差价交易引导粮市价格,一面以批买卖形式对外大量代购代销。其交易并不付定金,而是通过双方交换买卖批帖或飞子,或代购合同进行。需要指出的是,捣把交易价格并非完全凭空而定,而是参考出口港和其他集散地价格而定,粮行之间、粮行与客商根据自身对价格走势的预测相互博弈。通江口各粮行都将捣把作为重要业务,“各店设要员一名专任之,平日八方奔走,熟谙各方状况,以决断是当买还是当卖。开战前与营口气脉相通,每日用电话向铁岭报告营口市价,再由铁岭以快马急报其变动(战前铁岭有俄国电信局)”。“捣把作为商业机构之一并无不利,相反应说在交易上最必要机制。然而,完全由个人成交终究会伴随相当严重弊害。”这是因为虚假交易的存在,如甲乙二人密谋,以任意定价假装达成交易,再将消息传播于市,农户可能被虚假价格所欺骗。
通江口的豆品期货市场设于公议会内,“当地期粮市场成员由栈房二十四间构成,选出值年任计费管理之任,这与铁岭大致相同。其交易方法有喊价与竞卖两种,开市时间上午八时至下午一时,其期限为一年两期”。通江口期粮市场的交易规则大体如表1所列。与铁岭相比,通江口市场的基本特点为:第一,面临更广大的产地,更重视预约交易机能,作为囤载交易标的的飞子,多由通江口粮商发行;第二,接受农民委托销售比例更大,形成以代销为主的特点,通江口钱粮行都接受农民指定价格委托,“当农民感到市场时价于己不利时,会将准备出售的大豆委托粮行保管,并以指定价格委托粮行销售,粮行在市场出现其指定价位时,自行代其交易”;第三,公议会规约主要以对营口交易为目标;最后,通江口始终处于运销额大于采购额的状态,为保值不得不将超出货款以过炉银存于营口银炉,在借贷关系上处于债主地位,但因受制度提供者牵制,在实际交易中却往往扮演过炉银债务人的角色。
表1通江口期粮市场规约
·期豆买卖征收每斗各一成二分五厘经纪费;
·买期豆时不问本地或外地人,一律年底前完成交易,每斗收季用三成;
·代客收取现豆,每斗苦力费一百文;
·至期收受之际,不得以六吊六百文增额计算;
·至期收受之际以当年杂脐大豆为准,不许另立等级;
·代客装卸现豆,收苦力费三成;
·代客买卖囤存大豆,各收苦力费三成;
·代客囤存大豆,收堆成三成,以定期出售时收一成二分五厘;
·代客收汇,每百两收小洋二角;
·代客开汇票,每百两收三角;
·代客存储豆油,每篓收贴用三吊,六、八月各收季用一吊;
·存油过十月初一日,加收堆成三吊;
·存油每次取用十斤,篓口用按时价收;
·买卖现银时每两经纪费四成。
以上为新规定,其余一律依旧章,不遵者罚款百元以充公用;
另交易挂牌开始,撤牌结束,先行交易者无效。
资料来源:関東都督府:《満洲ニ於ケル期糧ト銀市》,1906年,第25—26頁。
(三)营口
在东北各地豆货交易市场中,营口当时的市场容量最大,其在豆品期货交易中的限制也最为严格,不仅有每口(即每单)交易100—500石的数量限制,还有3个月的期限,并规定不得提供抵押,以保证飞子的流通。
营口市场的特点之一是没有专设的期货市场,期货交易主要在粮行、油坊、银炉、装船行间进行,其作用主要在于调剂余缺、赚取利差。油坊掌握着商品形态的转换,因此在交易上最为方便,也具备较高的信用,能机变地从事自营、委托销售、代客收购等活动。若市场豆价下跌,担心储豆太久,可将其制成豆油;或原为制油而采购的大豆,一旦价格上升,便可直接销售。营口油坊一般会向铁岭、通江口等地派店员,令其汇报当地行情,以决定从粮行或农户手中采购的时机。装船行仅次于油坊,以轮船输出豆货为业。营口装船行多兼营油坊,轮船多为汕头、上海、芝罘、香港船行所拥有,前往营口装运杂货,回程装载豆货。入港轮船一般载重1000英吨到2000英吨。当预约货物不足时,需直接采购河载豆,或由经纪出面购买油坊、粮行囤载豆补足。后者一般在轮船到港前通过飞子交易进行。
营口市场的另一特点是银炉参与期货交易。营口年末至三月是资金需求淡季,银炉的参与主要出于资本运用的考虑,而且由于银炉本行利润过低,不得不靠代客买卖大豆和收购飞子获利,前者用于实际交货赚取佣金,后者通过转售赚取利差。所有大豆期票买卖在冬季最多,但封冻之后实际交货者少,多为投机。“冬季地载买卖有现银与过炉银两种,银炉一般买前者,同时卖出后者,以套其利。以此利差为利息标准,一般称豆银或油银,这与我国(指日本,引者注)日息行情意思相同。”即期货价与现货价之差,通过定期票据与现银价格之差的平均数表现为标准利差。以期票购买豆、饼、油的交易期限,随买主意思决定。其交易流程为:“希望交付现货时,先至所有货物的行栈,就品质询其加色,当卖方决定后,交换加色约定书,另由经纪处购买存豆期票,方得以完成交票。支付以过炉银进行,成交为收票付款。而对投机性买卖者来说……不需定加色,单以标准行情高低决定胜败。”各集散中心由于加工业规模较小,主要利润来自豆类的产地收购与出口港销售间的差价,提供仓储和运输及保险服务、经纪费等。由于经纪业相对利润率较低,所以大粮行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通过采购转卖来进行获取的。从这一角度看,集散中心粮商在期货市场上往往处于以抬高粮价与营口商人博弈的状态。
营口商人从事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货源和套利,尽管集散市场商人以及大农户与营口商人之间存在着价格博弈关系,但由于两者在金融上、供货上长期相互依赖,集散地的期豆交易基本上着眼于维持价格,并没有形成大的矛盾与风波。期货市场的差价基本可以反映利差走势,期豆与现豆交易,与出口扩大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
总之,“交易所的经济本能有两个,一个是对于社会大众的指导功能,一个是所谓保险功能,使生产者及资本家经商者的风险转嫁给投机业者,前者尽力保持物价平衡,后者使商人的负担得到减轻”。从与近代期货市场比较的角度观察,东北期货市场在无外来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很好地体现了期货市场基本功能,即规避价格风险、创造并逐渐调整价格、套利、确保商品采购或销售途径。通过上述期货市场机能,利用营口的信用货币制度圆满地实现金融与信用的分配,支持了东北地区的长期贸易发展和经济开发。
三、 交易工具和信用维持机制
(一)信用凭证:飞子、批帖与条子
豆品期货市场上的信用凭证或合约证书是代表豆货流通的票据,主要形式有飞子、批帖、条子三种。飞子是粮商为证明交易合约所发的证书,作为囤载交易的凭证,在安东称豆单,在铁岭叫豆票。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以后,同到粮行处对账,由粮行代理买卖双方发行明确其责任的凭证,到期有交货责任。同时,飞子也称为期票,具有与支票或本票效能相类似的职能。飞子一般需记载以下九个事项,并由发行者签名盖章:(1)明确表示交付标的物的文字;(2)标的物及数量;(3)交付日期;(4)收取人姓名或商号;(5)价格;(6)交货场所;(7)发行日期;(8)编号及骑缝章;(9)不得以飞子提供担保。图2、图3为飞子的例示。可以看出,上述要素中第一条到第三条为成立必要条件,第四条以下各项并非必须,因各地习惯而异,但是否注明这些条款却会影响飞子的效力。
如果飞子上无收取人记载,发行人可将货物直接交予持票人,但如果有明确记载则只能交给指定的收取人。如果收货人将权利转让并通知发行人,则可将货物交给转让人。飞子的发行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不向第三者转移时原本简单,但是一旦在市场上流通就产生种种复杂关系,其习惯也因地而异。一般而言,在飞子辗转流通时,转让人与发行者负有相同的担保责任,如果发行者不履行义务,转让者则要承担其义务。飞子辗转流通并不需要背书,而是通过各个经手人的账簿记载予以证明。对于记名飞子,如果转让人已经通知发行者,并在粮行的账簿上进行转记确认,那么转让人就可以免责。当飞子发行人破产时,登记的收取人有优先其他债权人获得支付的权利。但经纪买卖的飞子,并不承担担保责任。
批帖和条子都是期粮交易的买卖契约。批帖也称批票、批单,1905年以前多由通江口进行囤存开具,在各集散地市场与营口商人进行交易。由于十二月应交现豆因道路封冻只能待来年河开后启运,因此粮栈常开具大豆库存凭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批帖的具体格式见图4。其基本要素为:(1)明示买卖的字句;(2)对方姓名或商号;(3)买卖标的物;(4)买方标的数量和金额;(5)卖方标的,买方交款期;(6)契约日期。此外,还有3点也是必要事项:一是显示批卖的字样;二是关于交割事项;三是购回规定。这3点在1907年的十月期粮交易被政府禁止后几乎从批帖上消失了,但批帖的转卖和购回仍在进行。
条子本是所有可买卖证券的总称,期粮交易被禁后,批帖自然也被禁止,商人们只得另创条子形式用于期粮交易。条子专用于契约差价买卖,是约定或以一定物品为准,或以一定期限行情为准计算差价的契约证书。条子的形制见图5。一般通行的格式需要记载以下事项并签名盖章:(1)明示为买条子或卖条子的字样;(2)对方姓名或商号;(3)作为契约标准的物品及数量;(4)成交时的标准行情;(5)履行时期(必为卯期);(6)签订日期。此外,作为契约差价买卖的凭证,还须有明确表示为买空卖空约定的字样。比如图5中的“至期化市”,就是表明不付现货,决算差价之意。
飞子与批帖、条子的效力几乎一样,但三者多少有些区别。其一,飞子具有期票或支票的性质,批帖和条子则为契约证书;其二,飞子主要在批买卖中发行流通,多用于预约交易,批帖则多用于期粮交易,有时也用于批买卖,但条子仅用于期粮交易;其三,飞子可以不记载对方姓名或商号,批帖和条子则必须记载;其四,飞子只由卖方发行,批帖和条子买卖双方均可提供;其五,飞子不记载购回条款,批帖则可以记载。
(二)金融信用及其维持机制
豆品期货交易是东北传统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一般金融运行的基本特点。其基本特征:一是贸易商的兼业经营与金融业的附属性质;二是信用维持的自治性、熟识性和封闭性。
1. 兼业经营与金融业的依附性
在营口和辽河流域,“清商以豆类输出商、油坊为首要,以棉纱棉布商及票庄、银炉、当铺次之”。油坊、粮行、装船行、大屋子等贸易商人处于商业体系的顶端,最大商号一般都兼营两种或数种行业,集进出口、批发、零售、加工、金融服务等机能于一身。在兼业构造之下,各商号内部则有主次分工。据调查,“几乎所有商号都兼营三四种行业,但各有主业。各掌柜如同科长,有正副之分。每个掌柜部下有伙计十余人。总管一切的是大掌柜,以下有二掌柜、三掌柜、四掌柜、五掌柜之分。之所以要排一二三,是根据与主业关系轻重而区别,若以油坊为主,销售豆油豆饼的主管就是二掌柜;若银炉次于油坊,负责银炉的主任就是三掌柜,其余可类推”。
油坊、粮行、装船行、大屋子不仅是进出口交易的媒介机构,而且与金融媒介机构互为表里,构成一种支撑贸易交易与金融的体制。而银炉、钱庄等金融机构大多是贸易商人以扩大交易为目的而兼设的联号或分号,其财东多为油坊、粮行,主要是为自身及交易伙伴提供金融结算服务。虽然随着贸易规模的增大,金融业也为一般商人提供融资和信用服务,但在很长时期内都具有为特定商人团体服务的公益性质。金融业作为贸易业出资者的附庸,其主要职能一方面是为其商业联号提供交易资金,减低贸易运作的风险和金融成本;另一方面也为交易伙伴提供结算和信用,进而稳定货源和季节性价格波动。而金融业则长期利润极小,其盈利主要来自贸易经纪的佣金、汇水交易差价以及期货交易的套利。
营口商人对集散地商人采购,多用过炉银、以信用担保,采用预付或不付定金方式交易,货主主要靠抵押或转卖飞子获取贷款并支付采购。集散地商人对产地商人及农户的采购,也多采用代理销售和提供信贷助其采购,发行钱帖或现金结算等多种方式。铁岭的金融机能基本由大粮行代行,故称钱粮行。钱粮行中以经纪为主者即粮栈,主要靠延揽买卖客商入住,代客交易以获取经纪收入,其业务包括通报行情、代行交易、提供保证、代办运输等。对一般客商,“行栈代客买卖谷物,却毫不约束客人行为”,所有规定皆为保证豆货出售而定。铁岭对营口交易的一般模式为,由派驻营口店员负责收货与出售,以收到的货款从营口采购杂货发往总行。总行收货后发往掏鹿、山城子等各地,再由驻当地店员销售,并将其收入货款采购为大豆发往总行。但这种交易也并非总是一个模式,而是以极灵活的方式进行多种组合。如对营口发运粮食,如果将价款直接汇回,就需承担手续费和汇兑差价,而直接在营口采办杂货发往总行,则可由杂货销售利润多少抵消汇款成本。但若当时杂货价高,到铁岭仍无利可图,就可以在营口买卖期豆或现银套利,这是其兼业很多的原因。粮栈兼营烧锅是因经手高粱,兼营油坊是因经手黄豆,兼营布店是因派往南方店员购回棉布和杂货。钱粮行兼营与粮石采购相关的所有商品,根据市场上各种商品行情选择最有利的两地间流通品种,以减低硬通货普遍不足情况下的金融成本。
在大豆销售方面,铁岭常常对卖方客商提供金融优惠以吸引其前来交易,粮行习惯上可以所出售货物为担保对卖方提供贷款。售粮客商往往不带现银,所需费用多从粮行借款。粮石交易“用钱”规定中就有对卖方客商的特殊贷款规定。行栈以其货物为信用依据提供贷款,利息为每千吊月息1吊500文,每月结算利息。但这种利息却称为用钱。原因是当时一般利息为月息1分2厘—2分,而粮行所收利息只有其一成,作为利息收受有压低放款利率之嫌,因此作为记账手续费处理,定名为用钱。铁岭粮商不仅通过经手汇票、货币买卖等金融业,还通过发行钱帖将其在营口以过炉银交易获得的延期付款,用于商品促销和收购粮石,从而在信用影响所及范围内赊购赊销,大大强化了其金融地位和融资能力,促进了金融与豆货定期交易的对接。“铁岭原为内地所需商品采购地,交易额也达巨额,故生出信用交易习惯。……尤其因铁岭对营口出口大豆数量巨大,以出口应收款与采购货款相冲抵者居多,因此虽至决算期,实际上极少授受现银。另外,铁岭对山城子、掏鹿、开原、大疙瘩、大肚川、海龙城、朝阳镇及伊通州等地商店批发杂货,也实行半年以上延期付款。”总之,其金融特征为,对本地日常及小额交易不采用信用交易,对外部大市场间巨额交易以信用交易进行。钱粮行不仅能利用对营口汇兑决算对外债权和债务,也能在当地交易发行钱帖用于支付。其巧妙运用借贷资本、钱帖发行、汇兑冲抵以及汇票等金融方式的时间差,构筑无息或低息的金融组合,以方便内外商品流通。
在通江口,钱粮行同样具有利用过炉银信用的金融分配机能,将自身所获过炉银信用运用于粮户贷款、买青苗、日用品赊销。“通江口金融由营口机构运转,恰如营口银炉是通江口银行一样,不觉间变成满洲商户存款于营口的格局,营口过炉银交易额达到巨额乃势所必然。”过炉银在通江口并无可交易银炉,也没有在当地买(存现银)和卖(借贷或卖掉所有过炉银)。但“仔细观察其交易可以发现,营口过炉银在当地有极大潜在势力,支配着当地物价涨落”。
以营口与辽河流域为主体的豆货集散体制,通过期货市场与货币及汇兑市场上相互联系的金融与商品交易而实现。由于其支付机能多采用无形的信用交易,在实物交易中也要求熟练运用多形态、多商品、多币种、多期限的交易组合,从而在口岸、集散地和产地之间形成了一个基于商品、金融和信用活动循环的综合体系。这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从而使拥有不同货币体系、投资方式、成本核算方法的外商长期无法理解和适应。这一体系也在相当长时期内为传统商业习惯覆盖下的商人提供了保护,同时也为营口长期垄断东北贸易和辽河流域的经济开发提供了交易条件和信用基础。
2信用维持的自治性、熟识性和封闭性
辽河流域的贸易和金融的发展来自于传统商业和信用的支撑,行会组织不仅是商业的立法者、监督者和执行者,也是信用的供给者和维护者。中国最普遍存在的行会是同乡或行业组织,东北的行会不仅素有自治传统,而且多为超出同乡会所和行业之上的公议会组织。晚清时期,在营口、铁岭、开原、奉天等东北主要城市和城镇都设有公议会。公议会“是极少数有实力商人的专制支配组织”,“他们或定市价、或定标准、或防范银行破产、或保证金融运行,总之为当地商务发达、振兴产业计,完全等于经济机构。……在某些地方,因掌握当地官府收入财源,其首脑势力甚至凌驾于地方官之上。……其团体成员资格也有限制,一般须是有商号实力的商家……其首长几拥有无限权力,肩负一方兴衰之责”。如前所述,各地的豆品期货市场一般都设置在公议会之中,商业交易、货币发行等也主要由公议会组织和监督。因此,东北的金融信用首先是依靠公议会规约和位于商业顶端的业者自律实现,强调商人团体的共同利益和准则。
其次,中国传统商业多采用的是合资、合伙制度,经商者需要对其债权债务负有无限责任,这与日本和欧美近代企业和交易所设立的规范完全不同。正如当时日本调查者所称,“粮市是一定的行会成员组织的,设置一定管事职位从事管理,并在一定时间开市,是在一定规定范围内从事谷物交易的市场,与我国(日本)的会员组织的商品交易所相类似。但是粮市原本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一种商人集合的场所,因此不受官方监督”。 “此期粮与银市,其外形与我国(日本)交易所虽有相似,但涉及法律上、行政上、经济上、观念上却有着根本的差异,两者几乎不可比较。”东北的“期粮与银市交易之决算虽然委之交易双方之交涉,但期粮或银市团体成员如同负有担保责任”;有关“期粮、银市团体不存在特有财产,另外,也没有依据交易宗旨而设立的储备金”;“加入会员不存在股东”,“团体对于会员的交易不承担责任”。这些规则和习惯与日本的交易所完全不同。
由于出资额与家财数额紧密联系,中国传统商业对实际出资额和商号决算的内容有保密的习惯。当时东北商号及其财东的信用程度,只能依据其对外宣称的资本额和外观的营业额估计。虽然各大商号的财东来自各地,但地方商业团体可通过各地对其投资者的家财估计、联号、交易伙伴和实际交易中运用资金的多寡估测其信用。以出资财东资产、总号及联号出资额与营业规模估计其资本实力,同时根据营业持续年限形成独特的信用评价机制,并在日常营业活动中不断获得其信用证明。“当地清商公称资本,大商店八、九万两,普通商店七、八千两到一万两。但其营业额达数十万两,多者能从事一百七、八十万两的交易。相比其资产,营业额能达如此巨额,令人感到诧异。但交易多少是根据其店东,即出资者资产信用的多少而定,无论其公称资本多寡,信用高者能进行巨额交易,这一点并不足怪。”东北的商业习惯和信用关系也曾引起日本殖民者的重视,“满洲各地尽管不完善却已存在此特殊习惯,即使直接移植进步的日本式交易所也不会有任何效果”,“豆类依然是以前的交易系统,多少有些不方便,但是他们的信用值得重视,搬到有老铺的地方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因此在实施时,需吸收彼我所长以补其短,确立特殊的制度”。
最后,交易和信用关系具有熟识性和封闭性以及长期性的特点。东北金融机构的设立者和期货市场的参与者都是资本规模和营业额很大的油坊、大屋子和粮行,其基本客户来自与总号有长期交易关系的各地客商,在为基本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上扩大交易规模和范围,并在相对封闭的体系下得到良好的运行。在此基础上,中国传统商业多以三年或更长的时间来清算债务,决算盈亏。而欧美和日本近代企业主要靠借贷资本运营,其企业核算和资金运用也要求当年进行决算。由于外商难以理解华商的信用特征,也不理解当时中国商业的风险率何在,这为他们最初介入东北商业设置了很大障碍而不得不选择直接嫁接在当地信用体系上进行营业,进而也很容易引起华商与外商之间的矛盾。
(三)日本调查者对市场的评价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期货市场一般认为是17世纪形成的大阪堂岛米市场,该市场当时已经开始通过产地米证券进行交易。1906年出版的关东都督府调查《满洲的期粮与银市》,就期货交易的各个主要环节,曾对东北原生期货市场与日本期货市场及交易所制度进行了详细比较。认为东北的期粮市场,“几与日本当时定期交易一样……但并无日本将当月、半期、期货三期交易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组合的情况,即不具有严格履行的交易期特征”。对于粮商发行的飞子和记账,“与日本中介商在交易账册记账及发行交易保证金收讫证书一般,为日后交易证据”;在期粮市场的结算方式方面,“与日本当月末加收交易保证金的方式相同”;而大豆标准价格决定方式也“与日本1878年前的公定价表示法基本相同”;关于大豆的评级方式,“与日本定期交易的标准米定级方式相同,如东京交易所以武州中等米或者上等米,大阪以摄津米,马关以周防中等米为标准米。以之显示作为其买卖标的米的标准,据此才能观察标准米时价及考虑与之相伴的至到期日的价格走势,预测其差额,以此预想签订契约的价格”。
但是明治维新后日本事必学西洋,对传统市场制度也仿照西洋方式加以修正,反而导致原有交易制度部分失灵。正如调查者在总评中指出的:“清期粮市场,虽然其组织尚不完善,发达程度尚幼稚,但其所发挥的机能,感觉似有超过日本交易所之处。日本交易所的投机者中,对其所经手商品无任何经验之辈甚多,多数只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相反,满洲期粮市场只有粮行、栈房等有商品经验者及生产者,故尽管其买空卖空者居多,但行情却常能保持接近实际的状态。其行价之公平,到了豆价加上买卖现豆所需辛力账用等即可计算现货市价的地步。而如营口铁岭的油坊,一面又作为栈房从事期粮买卖,采购豆油、原料大豆时,注意很好地运用银市、期粮等经济机制以相当程度地减轻商品成本,而常保不失各方均衡。总之可以说,其尽到了交易所应有的经济职能。”
当时的日本调查者多怀挑剔和蔑视的态度从事调查,尽管如此,日本拓殖局调查者在研究铁岭钱粮行在期粮市场的活动特点后亦指出:“粮行虽为兼业经纪,但在期粮买卖中与普通经纪或中介业完全不同,即并非单纯为他人商业行为提供斡旋者,而属于通过代理他人销售或采购,自身对交易对象获得了权利,并负有义务的纯粹行栈商的营业。其与我国(指日本)交易所中无论自我交易或代他人交易,因此而对交易所负有交易上一切责任的经纪人的角色,完全偶然地几乎一致,亦堪称奇事。由此可知,期粮买卖中的粮行可完全视同我交易所中的经纪人。”在其看来,中国原生的期货市场竟“完全偶然地”与导入近代市场制度的日本一致,着实称奇!同时提出,中国“期粮与我定期交易相类似,余认为将来在满洲设立商品交易所时,期粮制度多少可资参考”。
总体而言,日本机构关于东北交易机制的评价,在日俄战争前后和1911年以后有很大不同。最初调查者的目的在于搞清东北经济实际运行状况,对东北交易机制及作用的评价多为客观评价和赞叹;而到1911年以后,为宣扬殖民体制和日本人带来的“好处”,对东北原有市场机制的评价开始更多地表现为贬低、视而不见以及想当然地臆断与编造。
四、 清廷干预和战乱对市场的影响
如前所述,豆品期货市场是在东北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下发展起来的,也是随着豆货进出口规模的扩大而形成的。19世纪后半期,随着豆货出口市场的扩展,东北各集散中心的期货市场也在不断扩展并保持着有效运转。进入20世纪,随着对外直接出口份额的增大,豆货需求不再由东北对华南的交易所主导,而是加入了很大的国际变数,逐渐脱离原有交易规律,其损失规模也非当地粮行资本规模所能掌控。与此同时,清廷的期粮市场干预政策,进一步放大了战争和环境变化等外来干扰造成的影响。
1901年秋,山西候补知府王文恒上奏,建议对东北各大集散地的期粮交易进行征税。此建议迎合了面临财政困窘的盛京将军府的需要,时任盛京将军的增祺认为,“不若公开批准期粮交易,将其作为补充财源”。经其转奏、批复后,于1903年底正式开设期粮捐局。期粮捐局最初设想是对谷物期货交易征税,审理裁决与之相关的诉讼,并作为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监督衙门。在其开设告示中指出:“昌图府下之通江口及铁岭、锦州府、新民府、辽阳州、开原县、广宁州、英守屯等处,为大豆谷类囤积转运之区。商户买卖期粮以八月为始,翌年六月初一日为决算之期。商户有授受现货者,或照时价以金钱决算者不一。”“经本军督部堂熟察,当此财政疲敝,各项费款筹款困难之际,由肩挑负贩之小商人征收亦难,因之今后应对此期粮交易课税,以讲求彼此融通之道。”具体征收方法为,每百石交易由买卖双方各征收2吊500文。“今后以3个月为一期交易,期近则资本运转容易”,“令山西试用同知王文恒赴上述各处具体试办”。
期粮捐局总局设在铁岭,在开原县、英守屯(隶属开原县)、锦州府、新民府、辽阳州、广宁县、绥中县、通江口、奉化县、宁远州十处设分局。总局统辖分局,设立总办、帮办各一名,总办总理局务,帮办协助总办。并交互巡视监督各分局。另设兼任总办2名,专理诉讼。设司事7名、书办6名,承总帮办之命,执掌庶务会计征收等事务。分局设委员1名、司事1名、书办1名,处理分局事务。但清廷的主要着眼点是为了征收捐税,缺乏相应的市场管理措施,各地期粮捐局对市场交易监督不力,造成流弊百出,纷扰不绝,交易者争讼于官府,多数期货市场因争讼而无法交易。官商勾结成为无法解决的痼疾,原有交易秩序呈现破坏趋势。
官商勾结、操控价格、谋取暴利的案例,以1902—1904年铁岭大豆期货交易最为典型。铁岭为优质大豆集散市场,每年十月为出售大豆的地方商客群集而来。1902年秋铁岭大豆开市时,市价为每石4吊余,至交割期,即1903年阴历六月初一日,市价被抬至6吊,地方商客蒙受很大损失,粮行却获很大利益。1904年铁岭粮行趁其获利丰厚,将1903年所产大豆向营口及宽城方面商人卖空,以期获得更大利润。之后大豆行价频频走高,进入1904年春其腾贵之势依然不止。卖方粮行眼见将蒙受巨损,便谋划压低市价以为减少损失之计,买通地方官令于当年阴历三月停市。官家下令压低市价,强迫解除合同,有不服者一律拘押。结果导致本应获巨利之买家反蒙受巨额损失,本应受巨损之粮行反而获得暴利。
另一典型案件为通江口争讼案。1904年日俄开战,7月俄日两国军队分据通江口与营口,南北交通中断,对通江口贸易形成沉重打击。1905年1月,通江口和营口商人达成出售大豆20万石期货合同,当地私下流通大豆达100万石以上。2月,日俄两军在奉天战事紧张,通江口停市。3月,奉天俄军败退,日军进入铁岭。6月,通江口也被日军控制,此前的5月,日军因铁岭物资奇缺、物价飞涨,逐渐开放民间使用辽河水运。此时,通江口商人拒绝营口商人的交货请求,并将为其购买的大豆运往营口直接出售,由此引发通江口争讼事件。这一事件导致当年冬通江口集散大豆降至往年的两成左右,1906年初则完全没有进货。1900年通江口原有钱粮行23户,至1904年关闭3家,1905年关闭2家,1906年关闭5家,到该年冬天只剩13家仍在营业,但其店员也大部分归省或解雇,只剩原来的两成左右。
战时物价高涨,各粮行纷纷囤积居奇。1905年9月,日俄签订停战协议,导致当年夏秋之交谷价和银价双双下跌。受此影响,1906年1月奉天城内13户最大粮行中破产者7户、停业者3户。其中如奉天日兴隆粮行,先是通过预期交易大量囤积粮食,在谷价下跌后,于1905年旧历十月前后从营口银炉厚发和借现银8万两,却在1906年1月关店逃逸,同时将所有财产隐匿并改换名义。由此引发营口银炉对奉天粮行贷款案,后经营口军政署、奉天驿巡道、交涉局、奉天将军交涉,直到1906年10月才偿付完结。类似事件不仅直接造成大量粮商破产,也对东北的金融信用体系形成巨大冲击,特别是对于营口过炉银信用基础造成了很大破坏。
1904年初日俄战争爆发后,期粮捐局也暂停活动。1906年正月,盛京将军赵尔巽再发告示,令重新开始期粮交易。面对主管官僚良莠不齐、官商勾结、操纵行市、牟取暴利的普遍发生,赵尔巽也曾试图设法解决。正如新任期粮捐局督办告示中所指出的:“近年来客军压境、税务疲敝。去冬期粮买卖虽开始,纳捐额未多。且往往有设商情浮动之口实扰乱决算者,或占垄断之利,或狡展逃责。更有甚者,亦有招巨额损失却否认自身债务之辈,结党发起诉讼,益成捐税之妨碍。通江口、奉化等事件实为前车之鉴。……据前年增将军告示内记载章程,凡各处期粮交易,至其决算期不付现货时,无论何等定期,又不论豆饼、大豆、其他谷物,一切以满期当日行情为准。若货物足而货款不足其咎在买主,若货款足而货不足其咎在卖主,照各当日市价每斗市钱二百文增减(过在卖主,每斗减价二百文,又过在买主,按同额加价之谓也),以示薄惩之意。此方法虽极宜,然随日久不守者多,不顾自己资本之多寡擅自煽买,或为买占,至满期狡赖终止交易,扰乱行情、纷扰迁延,实不成事体。” 1906年初,新任期粮捐局督办发布了新订期粮交易简章,其规定中加入若干维护市场秩序的内容。交易于当年重开,1907年盛极一时,铁岭日成交量达到七八万石,锦州日成交量达到180囤(每囤210石),期粮捐局收入每月高达17万7千余吊。
但期粮捐局素无威信,商人也对其缺乏信赖。1906年后恢复开市的期粮市场中,仍然因官方介入而发生不公平交易,争讼不断,纷扰不绝,而且争讼事件极少能得到公平解决。新民府1907年阴历六月初一日应交高粱行情,六月十五应交豆饼行情,由于买方中有二三权势之家哄抬价格,引起双方纷争,最终由商务总会仲裁才得以解决。但过后连续发生当地巨商鸿兴号及其他商号的破产。开原县的一笔23万石的高粱期货交易中,随着1907年阴历六月初一日交割期的临近,价格每日攀升,在卖方将遭重创之时,当地期粮捐分局出面裁定市价,反导致卖方转亏为盈。由此引发争端,最终交提法司裁决。在锦州,1907年四月初一日期粟(小米)期粮交易中,市场实价是每石5吊400文,买方将其抬至8吊800文,由此引发一场纷争。虽因商务总会和地方官协调,决定以较公平价格交货,但买方不服,一面向奉天商务总会提出申诉,一面向农工商局提出仲裁,都没有得到解决。最终向提法司提出诉讼,交其裁决。由于政府的介入和不当干预,期粮交易中始终存在种种弊端,条规紊乱、争讼滥发,几至不可收拾。恰逢御史弹劾,当时总办道程元也向东三省总督奏请,终获上谕,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月初一日撤销期粮捐局。期粮交易也被全面禁止,但之后仍有私下交易者。
清廷禁止期粮市场并取缔期货交易,使整个大豆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发生了重大缺陷。在期粮交易被严厉禁止后的一段时间,东北整体豆货走势呈现各自为政、忽高忽低、此高彼低的状况,总体豆价走势变得无法预测,终于酿成1909年的交易危机。日本领事馆就此次风潮的调查指出:“本国商人相互竞争,结果导致措施疏漏。助长了期货交易先付全额货款的坏习惯,甚至对于状态不明的华商也不设保证人,就将数万元货款交付。……最终只能向清官吏要求给予相当公平的处置。”卖方收款后却因价格进一步上升需承担损失而不愿交货,最终履行合同义务和赔偿责任都落到保证人身上。但原本粮行只是介绍买卖双方交易,并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人。由于价格变动幅度过大,其作为保证人所承担的风险完全超过交易手续费。在农户和产地粮行签约后却因价格上升拒交现货时,履行合同的责任就完全落在粮商身上。但资本薄弱的新集散地粮行完全无力赔偿,只剩停止营业之一途,甚至有收款后逃走、伪装破产的情况,从而导致整个信用和交易体制发生危机。此次交易风潮的打击,以及外商在各集散地的纠纷和损失表明,建立包容新加入者的市场秩序和豆价形成机制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这促使日本殖民地机构开始逐步在铁路附属地筹建期粮交易,进而在大连设立交易所,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大连市场的发展。
正如当时日本调查者所观察到的,“官家禁止恰如只手堵溃坝,而其他形式的期货如批买卖依然很盛,尤其自前年大豆对欧出口开始后交易益繁,而且近来又习惯了预付全部货款,无端生出几多弊害。尽管如此,若讲求逐步改善之法,未来应有更大的发展”。政府干预和相对封闭环境的破坏,也放大了东北传统期货市场在交易安全和信用制度方面的缺陷。如交易保证金制度不完善;靠一般商业信用形式,不实行每日结算或短期结算;对一定期间交易价格涨跌幅度无限制;无持仓限额制度;实物交割和强制平仓等虽有类似制度,但漏洞较大。对这些问题后来都有改善建议或尝试。如清廷某中枢重臣为矫正期粮交易弊端曾提出期粮捐局修正案,但建议尚未采纳,期粮捐局已被上谕撤销。其建议中提出了设立交易保证金制度,追加保证金和强制平仓,缩短交易期限以减低风险等保证交易安全的规定,可谓正中当时市场时弊。1913年开原站公议会根据实际交易量实施了交易保证金制度,对长期期货采用先付款方式,具体为预定交货日后,在到期前5—10日前付款,至交货日将买卖额互抵之后,剩余部分以现货交付。当年期粮交易总量达70余万石,买卖额互抵之后,实际交粮8万余石。由于这一市场设于铁路附属地内,没有清廷干预,官商勾结也无从下手,从而使其期粮交易在公议会管理下基本保持了平稳。但之后殖民政权利用华商希望避免清廷干预的心理,竟将这一市场成果攫为己有。先后在大连及开原、奉天、公主岭等满铁附属地设立交易所,吸引华商进行交易。20世纪20年代末,为抵制外人、挽回利权,奉天省政府曾有官商合办交易所的动议,拟经营货币证券、粮石及物品三种期现交易。但由于“大萧条”的冲击和九一八事变的爆发,东北地方政府设立交易所的计划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总之,清廷完全出于税收目的而不考虑维护商业秩序的政策,对于东北交易秩序的破坏有着巨大的影响。这一政策失败后,清廷又采取长期禁止期货交易的政策。进入北洋时期,这一禁止政策又得以延续,迫使东北商人不得不利用日本殖民机构谋求恢复期货交易,客观上为大连、满铁附属地等日本控制地区的商品交易所的开办创造了条件。
五、 小结
历来以营口贸易网为中心的辽河沿岸集散体制中,通江口和铁岭占有重要的位置。原有的期粮期钱交易,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形成了高效率的集散市场体制。尤其是在价格形成与金融信用分配方面,在原有的相对封闭市场环境下都发展到与近代交易所体制极为接近的水平。在市场效率和作用方面甚至超过了日本的商品交易所。
外国势力的进入,导致相对封闭市场环境的解体,对东北的市场秩序构成决定性的破坏因素。1905年冬开始,通江口地位迅速衰落,通江口的大豆骤减至十七八万石,1906年冬则全无大豆入场。此后一段时期,铁岭地位曾一度更形重要,但由于日本殖民势力的影响,其地位从1910年后开始逐渐低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开原超过。导致两集散中心地位变化的基本原因为:(1)官方的干预和战乱对传统信用体系的冲击,加之相对封闭的市场环境被打破,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大为增加;(2)战争中水陆运输被管制和征用的影响;(3)战时投机过热引发的争讼案的影响;(4)战时物资缺乏引发的通货膨胀,导致停战前后的囤积和大量订货,致使东北经济直接受到战后需求骤减的冲击;(5)战后殖民机构的扶植运输和交易政策,加上铁路影响,客观上分散弱化了辽河的集散功能。
通江口争讼案、清廷废止期粮交易、东盛和破产,是华商主导东北开发时代结束的标志性事件。通江口争讼案表示传统信用体制的崩溃,其直接影响要素有价格变动幅度过大,清末市场官商勾结的痼疾,其背景是外力入侵、对外出口影响增大、清吏治腐败。由东北过去的经验看,市场遭遇强力外来干扰时会造成停市和过炉银危机,重开后的交易是淘汰失败者后在新价格基础上进行,即市场持续,失败者退场。但由于官商结合的痼疾,自然清理过程在长期动乱中不再发生作用,反而陷于不断的讼争,导致市场交易被迫中断。最终东北11个期货市场在日俄战后只有3个能够重开,而至1907年则全部被禁。
在庚子事变到日俄战争结束期间,清廷期粮政策对整个市场秩序崩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战时投机过热很大程度上是期粮征税政策引发的。此政策只是对交易征税,对市场无任何管理,鼓励了市场买空卖空的风潮。及至后来,在外来因素干扰下发生交易亏损时,又发展到官商勾结、操纵价格以图私利,在各集散市场引发大量争讼事件,导致信用机制的破坏,市场秩序的混乱与解体。最终,又完全不顾市场需要完全禁止期粮交易。禁止期粮交易政策的持续导致整个东北大豆统一价格形成机制的缺失,此后两年大豆统一价格无法形成,豆价走势混乱,出口数量虽大幅增加,参加者反皆受损失,利益皆归国外购买者。东盛和破产不仅代表营口向华南市场的主要出口商破产,也造成了整个营口金融、交易体制的危机,迫使以营口为中心的辽河货物集散体系不得不进入重组时期。此后两年,面对大连的争夺,营口商人无法作为一个整体做出反击,其中最大的两家东永茂、西义顺,忙于填补东盛和破产后的市场空白,如油坊业、银炉业、集散地市场、华南内贸市场等。
1909年底,当营口危机终于过去,大连所占贸易市场份额已经与营口相接近。在日本势力入侵和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下,营口作为主要贸易港和商业秩序提供者的地位趋于降低。通过探讨其变化过程,至少可以了解到大连之所以在贸易上获得对于营口的优势,并非由于“日本带来先进的交易制度”,更非因“日商资本充裕”,而是除大连地理环境优越及日本扶植之外,还由于清廷对交易秩序的不当干预,传统信用机制的破坏,日本各机构对传统华商交易秩序的调查研究和积极模仿,引起华商投资和交易中心的转移所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