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支付界注意到,监管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银行员工因信用卡套现,被判刑并终身禁业。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昭通监管分局处罚决定书显示,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工作人员严某因为对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终身禁业。
套取信用卡179万元未还
据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严某原系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信息部经理,2012年12月起,被告人严某利用在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部工作之便,使用自己和他人身份信息、使用部分人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办理信用卡7张,并违规提高授信额度供其使用,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套现。经盐津县信用社多次催收,至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立案时,严某仍未归还所透支的上述7张信用卡本金共计1795612.52元。
不仅如此,严某不但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套现,而且还利用直系亲属身份办卡,包括母亲、前妻等。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严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贺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法院裁定,继续向严某追缴违法所得1795612.52元,发还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事发后,该农信社有关领导也被牵连。昭通监管分局出具罚单,对时任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饶世金予以警告,原因是“对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信用卡诈骗文书4.2万篇
上述并非首次出现银行员工套现的案件。
今年2月,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被告人郑某利利用其负责某银行信用卡审批的工作便利,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信用卡套取现金4000余次,合计1.82亿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其套取的银行资金及违法所得共计417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某银行400万元,余下部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郑某利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信用卡套取现金,数额达1.82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法院宣判的案例中不难发现,越来越多套现案件中,有银行员工的参与,银行员工频频监守自盗,不仅自己失去了在银行工作的铁饭碗,还导致所在的银行受到了处罚。
之前,一些银行因为“对套现交易监控不力导致所辖支行员工信用卡大量套现犯非法经营罪;迟报案件信息”,被监管处罚。
对于银行而言,发现银行员工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的确存在难度,银行很难完全杜绝此类个人行为的发生,这也说明银行在内控管理上仍然存在不足。
根据央行发布的《2022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2022年底,我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7.98亿张。过度透支、还不起信用卡的案件不少。据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布的、涉及“信用卡诈骗”的文书共有42961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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