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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要交房产税?别慌!这是假警报!

米宅米宅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7-10-21 00:5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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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晚,一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0月12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像一颗炸弹引发地产圈的强烈震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滚动查看)▼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 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房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房产的,由纳税人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同时废止。


“2018年1月1日实施”,“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这些字眼无不刺痛着阅读者的内心。


喊了多少年的狼来了,难道房产税真的要在明年开始试行?从宁夏这样偏远的省份开始征收,难道是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在重庆和上海之外,国家开始进一步的扩大试行范围?



2


按照我国通常的惯例,像房产税开征,这类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政策实施前,都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讨论。 万万不可能在一个地方政府网站上突然公布。


而此次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公布。某些媒体故意忽略细则的整体内容,断章取义,突出部分内容宣传来吸引眼球。而忽略细则内容的完整性。



让我们来看一看细则的完整内容,究竟说了些什么:


1、 房产税征收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

农村地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2、 房产税征收费率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囊括了自住和出租两种情况。


3、 免征范围

除四种符合条件的房屋免征外,国家《条例》规定中第五条的也在免征范围。

其中包括个人自用的非营业房产。


4、 房产税缴纳时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五种情况下,房产税缴纳的时间期限。

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5、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实行的时间

事实上通过对细则的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原有的房产税征收范围没有发生变化。仍然延续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对象为商业地产等经营性用房,而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房产是免征的。


关键第五条第一句话就写明“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的内容。


而这个所谓的《条例》就是细则在开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的第五条的内容为:



所以从整个角度看,这次政策 属于原有政策的延续而非加码的新政策 住房持有者不必担心。


所以说一切为吸引眼球的标题党,都是故意歪曲事实。


此次细则的发布只是一次正常的文件修订。 细则的第十条明确规定了: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同时废止。


1987年宁夏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距今已经有30年了。此次实施细则的修改也只是结合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对部分内容就行了调整和补充。根本没有重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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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大大在刚刚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里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房地产税将会作为将来房地产长效调控政策内容的重要举措之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所提到的 房产税虽然与房地产税只有一字之差,但其代表的内容却有完全是两个概念。


房地产税,包括开发、流通、保有环节,三个环节。 前两个环节的税费包括房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


而通常意义上的 房产税仅仅只包含保有环节。


房地产税政策的实施,必须理顺整个税收环节,而不仅仅针对保有环节征收,目前开发,流通环节里的费税应该做到不重复征税。


所以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完成之时,才是房地产税政策实施之际!


扩展阅读:

陕西出台房产税细则,狼真的要来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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