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对2020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旨在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此次修订的《办法》主要体现了六大方面的变化。
原试行办法细项指标多达43项,
《办法》仅保留17项,删除了大量定性指标
,考核评价更加客观准确。同时,
在总体得分不变的情况下,单项指标权重上升
,意味着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信贷业务需要更加均衡发展,短板业务对监管评级将产生更加“致命”的影响,“抓大放小”“大差不差”的发展策略将不再适用。
相比原试行办法,《办法》优化调整了小微金融服务信贷结构,
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两项指标
,保留了小微企业首贷户、中长期贷款和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三项指标,不再考核无还本续贷和银税合作贷款。
比如,为了有效解决“价格战”问题,在融资成本指标上,《办法》规定,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上年或不高于一定水平的即可得满分
,此举既考量银行自身指标的纵向变化,又注重其与同业的横向比较,符合监管部门提出的“保价”要求。
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向普惠金融领域倾斜资源,《办法》
保留了对考核权重、奖励激励、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度的考核要求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与原试行办法相比,《办法》
在合规管理方面不再设置加分项
,将数据质量、合规及风险问题两项指标最高分设置为0。这说明,在监管部门看来,合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的基本工作要求,应一以贯之。
《办法》在改进评价机制方面,强化监管协同联动,
在全国统一的评价体系内,给予省级派出机构一定自主权
,以更好地反映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效果。
此次《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更好发挥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金融业务发展的引领作用,督促、激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促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
可得性持续提高、信贷产品体系更加丰富、授信户数大幅增长
,以高水平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准确落实《办法》最新要求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格局中找到差异化定位,实现自身小微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
各大银行需要进一步提升小微金融服务管理水平,对标对表,在保持信贷投放的同时,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强化合规管理,不折不扣配合监管部门完成重大工作任务。
分机构来看,
大型商业银行
需要关注首贷户、中长期贷款等传统结构性指标,更加注重合规问题,特别是数据质量等方面的合规风险。
股份制银行
需要关注普惠贷款的投放和占比问题,应当继续加大增量、扩面力度。
城商行、农商行以及民营银行
在保量、稳价的同时,要强化风险意识,确保资产质量始终保持在监管要求的不良容忍度范围之内。
文字:张勇强 马媛媛
编辑: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