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从该立法宗旨出发,在判断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时,宜从善意理解的角度出发,对于视图存在的错误或瑕疵,应考虑该错误或瑕疵对产品整体表达的影响程度,判断视图错误是否属于影响清楚表达、无法克服、无法确定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缺陷,是否会导致其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无法确定。如果视图错误或瑕疵不足以从整体上影响到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则不应认为其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定义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及其保护客体,而专利法第二十七条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类型、清晰度、正确性、一致性的要求,二者表面上并无竞合关系,但对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不当审理可能会对保护客体产生影响。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中,产品的“形状”既包括限定长度的产品,也包括不限定长度的产品;产品的“图案”既包括规律排布的图案,也包括不规律排布的图案。如上述案例中的专利产品这类不限定长度的形状、不规律排布的图案设计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应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过度拔高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审理标准,则可能会使得这类设计因无法绘制、提交图片而被排除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之外,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相抵触。
3.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10。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使用权利要求的文字限定技术特征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专利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设计方案。
实践中常常出现将本专利外观设计的描述用语视为专利权保护内容的错误判断,进而认为图片中的部分表达会影响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立,皆因混淆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本质不同。如上述案例中,外观设计的图案排布不规律,但并非只要是排布不规律的图案,就会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是与本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才会落入其保护范围。例如,下图所示的图案排布不规则、边缘不清晰的三项外观设计,其形状及图案的题材、构图、疏密、相对位置等与本专利并不相同,因此不会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4.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与其发明创造的创新高度相关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即可明确专利权的保护对象,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创新高度则由其他的法律条文来规范: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11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此可见,与专利图片所示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均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创新高度越低,与现有设计12越接近,则与本专利相近似的范围越小,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越小;反之,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创新高度越高,距离现有设计越远,则与本专利相近似的范围越大,其保护范围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