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进项税抵扣
1. 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39号公告将“旅客运输服务”从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中移除;换而言之,从4月1日起,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发生的进项税将被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发票注明税额抵扣以外,其他可用于抵扣的凭证限于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或水路客票等,且应按相关的含税票面额与税率(征收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 取消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根据39号公告,上述规定将从4月1日起停止执行,因此相关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此前因该分期抵扣限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中抵扣。
3. 10%进项税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对象 –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其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具体判定时遵循以下规则:
3月31日前已设立的纳税人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核算要求 – 纳税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有关加计抵减额,并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 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其中,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包括:
执行期限 –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