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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塔城 | 男子为争夺抚养权藏匿儿子10年,法院这样判……

新疆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2-19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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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把孩子藏起来,试图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由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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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在塔城市打工的韩某与妻子王某经法院判决后离婚。由于小韩当时不到1岁,为保障小韩健康成长,法院依法将小韩的抚养权判给其母亲王某,判令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然而,韩某却在判决生效前悄悄将小韩带离新疆,并更换联系方式后消失。


找不到孩子,王某情绪崩溃。她求助法院后,法院依法将韩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由于没有具体地址和电话,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一晃10年过去,2024年7月,塔城市人民法院突然收到韩某的起诉书。原来,韩某以小韩长期与他共同生活为由,要求变更小韩的抚养权。


“现在孩子已经10岁多了,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跟父亲或者母亲生活,估计他是想通过这个规定变更抚养权,进而解除自己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王某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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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已满8周岁的孩子有权自主选择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法院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是,真实意愿应是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的情况下作出的。


本案中,韩某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将小韩带到外省藏匿,阻断王某与小韩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小韩虽然表示希望与父亲韩某共同生活,但该意愿是在其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结果完全是因韩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韩某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


同时,法院在考量“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原则时,除了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外,还需了解实际抚养现状是否由一方过激行为或非法手段达成的。综上,法院依法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韩某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不能将小韩个人意愿作为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因素,还应将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品德缺陷等作为综合考量因素。法院认为韩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可能对孩子的教育产生不利影响,遂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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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父母抚养子女,既是权利,更是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在考量“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原则时,除了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外,还需调查抚养现状,审查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的判决。


来源: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沙丽玛


编辑:古力帕 杨琦慧
审核:徐智超 张明师 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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