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垃圾放门口不及时丢掉,破坏公共卫生
生活中总会有一些懒得出门扔垃圾的人,便会把垃圾堆放在家门口,又不及时拿去扔掉,虽然保持了家中的卫生整洁,却破坏了公共楼道的整洁。
2. 厨房、厕所垃圾放门口,破坏环境、影响健康
厨房垃圾、厕所垃圾,即使把袋子封好也会有很重的气味,如果没有封好袋子,简直就是臭气熏天。不但会招惹来蚊虫、苍蝇,散落出来的汤水更是脚下的“深渊”。
3. 垃圾放门口阻碍楼梯通行,损害生命安全
拆开的快递盒、纸箱这些易燃的东西放门口都属于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垃圾杂物不仅容易燃烧,还会阻挡住户的逃生之路。
4. 垃圾放门口占用公共区域,有碍邻里和谐
楼道等公共区域是业主共有的,在楼道堆放垃圾杂物,是一种违法占用公共空间的侵权行为,既侵犯了其他业主的道路通行权,又影响了和谐的邻里关系。
5. 把垃圾放到别人家门口,有损公德
有一些人为了自己的便利,把垃圾放在别人家门口,特别是同层楼道两家门口挨得近的,最容易出现这种行为,容易引发邻里矛盾。
那么
在家门口放垃圾
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1. 《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一、任何住户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消防公共通道,禁止将杂物等私人物品存放于楼层公共通道内。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堆放在楼道内,必须袋装后丢弃到楼下的垃圾桶内。
2.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3.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