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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 | 曹梦娇:自动化给付的正当性基础及适用展开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7-18 11:24

正文

自动化给付的正当性基础及适用展开

作者 :曹梦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

来源 :《浙江学刊》2024 年第4期。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摘  要


以“非申即享”为典型应用场景的自动化给付再造了给付流程,倒逼行政给付理念革新,但自动化给付的正当性及适用等重要问题尚缺乏学理回应。 立法概括授权可为自动化给付提供合法依据。 自动化给付契合敏捷治理的内核,既简化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义务,又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具有正当性基础,但亦与依法行政原则、辅助性原则等存在张力,产生深层次法律风险。 将给付权利的价值位阶和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作为自动化给付的构成要素,可以组合成四种模式,适用于不同的给付场域。 自动化重塑了给付程序,使法定申请要件向电子化默认转变,福利调查方式从直接向间接转变。 随着自动化给付的广泛覆盖,因给付信息迟滞或者不准确引发的行政给付争议将大幅减少,数据污名化、数据信息泄漏将成为行政给付争议的新增长点。 在给付请求权的判断上,自动化不会导致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和诉权丧失,但影响当事人程序请求权的实现。


关键词:自动化给付;敏捷治理;分配行政;依法申请;给付请求权



01

问题的提出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政府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催生新型政府治理模式。数字技术在破除信息壁垒、弥合信息鸿沟、降低制度性成本等方面内含强大势能,一定程度上纾解了超大型国家面临的国家治理能力赤字难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数据和算力资源日益丰富,以“秒批”“民生直达”“非申即享”为代表的数字给付应用场景不断涌现,充实了数字政府的基本内涵。例如,浙江省积极探索数字实践,打造数字给付的浙江样板。在社会保障领域,浙江省推行生育津贴“无感智办”,把生育津贴申领前置到女职工分娩住院期间,产妇在出院结算时,医保经办机构自动触发生育津贴申领。当下,数字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养老保险、残疾补贴、儿童福利、医疗救助等给付场景。数字技术的强赋能对行政机关的履职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即从仅提供兜底的生存照顾向主动给付、精准给付、协同给付、智慧给付转变,倒逼给付行政理念革新。

在学理研究中,探讨数字化对干预行政和风险行政影响的成果颇多,围绕着数字化对正当程序、意思表示、书面形式、行政主体等问题的研究已经蔚然成观,但对于数字给付行政的关注明显不足,未能勾勒数字技术对行政法体系性再造的完整样态。数字给付在提高精准度、行政效率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行政过程中的事实、规则、程序和处理转换成代码自动运行能够尽可能地减少甚至消除人为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尽管程序意义上的辅助系统获得广泛认可,但具有实体裁判意义的全自动化给付在学理上引起诸多疑虑,比如全自动化给付的正当性何在?全自动化给付与现有法治原则是否存在紧张关系?本文首先讨论自动化给付的正当性基础及法律风险,其次总结提炼自动化给付的构成要素并分析不同场域中自动化给付的介入程度,再从行政程序的角度分析自动化如何改变给付行政的内在构造,最后讨论自动化给付可能面临的司法审查难题及应对措施。





02

自动化给付的正当性及法律风险

证成正当性是自动化给付得以广泛适用的前提。区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面向,运用合法行政和最佳行政的二元分析框架分析可知,自动化给付既具有正当性基础,亦存在法律风险,应当谨慎对待。

(一)自动化给付的正当性基础

自动化行政分为半自动化行政和全自动化行政。半自动化行政旨在提高行政效率,自动系统处于辅助决策地位,并未挑战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尚未引起正当性质疑。全自动化行政,从程序到决定均由系统自动生成,学理讨论尤多。自动化给付的正当性问题在上述背景下展开。传统给付与以“非申即享”为代表的自动化给付的行政流程如图1:

▲图1 传统给付与“非申即享”行政流程图


1.立法概括授权提供合法依据

学理上对于自动化给付是否需要立法授权存在争议。一般认为立法授权是自动化行政正当化的渊源之一。典型事例是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 35a 条规定:“如果法律允许且行政机关不存在裁量空间和判断余地时,行政行为可以完全通过自动化设备发布。”尽管德国学者对法律是否包括规章(Satzung)有不同理解,但该条款明确了全自动化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国内学者在此基础上,区分了自动化行政的立法授权方式,即概括授权或特别授权。另有观点认为,自动化给付只要获得行政相对人同意即有正当性,原因是“替代授益系统应用的本质在于个人对自身利益的处置——是否愿意以个人信息置换程序性义务的减省,因此经由相对人同意即可应用,无需另行授权”。

本文赞成概括授权说,认为仅通过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无法当然导出自动化给付的合法性。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自动化给付也应在依法行政原则指导下进行。“自动化行政正当性的本质在于法与行政的关系,即自动化行政不得逾越对行政机关的法律授权。”④自动化给付是为了保障公民社会权利而存在的行政活动,社会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应然”或道德权利,要变成“实然”和法律权利,必须获得法律形式,即国家法律规定或认可。从来源看,国家给付来自国家税收,而税的征收和支出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换言之,国家给付是法定的,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因此是有限的。社会法上的国家给付是法律赋予政府的强制性义务,需要纳入财政预算,对给付的时间、数额和标准等也都有明确规定。⑥因此,尽管给付领域不采取严格主义立场,但囿于给付与财政之间的张力,仍应将给付限定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全自动化给付扩大了给付的覆盖面,考虑财政负担等现实因素,更应当遵循立法授权原则。在立法授权方式上,宜采用概括授权。一方面,有助于鼓励创新,利用新技术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可以调和转型时期给付行政实践需要与立法不足以及制度供给缺失之间的矛盾。

2.契合敏捷治理的内核

自动化给付符合最佳行政的要求,是政府实现敏捷治理的必然产物。最佳行政超越了合法行政的范畴,重视行政任务的履行、政策目标的实现以及行政效能。数字化与法治化的交织将数字技术嵌入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之中,以穿透式信息共享和无壁垒的协同协作实现了政府业务运作的便捷化。与此同时,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加速了治理理论的迭代更新,敏捷治理应运而生,敏捷治理是最佳行政的扩展与延伸。“政府需要适应其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并创建系统,使其能够扫描趋势、识别发展、预测其对组织的潜在影响,并快速了解如何对其标准操作程序实施更改。”

敏捷治理与数字政府建设的公共价值取向一致,强调改善公共服务、提升治理效能。在敏捷治理理念下,传统国家、社会、个人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发生变化。国家担任元治理角色,政府“担当制度设计、提出远景设想的任务,从而促进不同领域的自组织和自我规制”。在行政事务执行上,则表现为公权力社会化,通过将公权力外包尽可能地释放和凸显社会组织和私人的治理作用,以盘活整体社会活力。敏捷治理符合行政改革的方向,政府在从具体事务中不断抽离的同时,应当提高政务服务的回应能力、弹性以及适应性,在缩减国家职能范围的同时提高国家力量的强度。

敏捷治理是解释自动化给付正当性的有效工具。传统行政给付需要借助物理空间的场景实现,并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启动要件。自动化给付突破了传统行政给付的空间和时间限制,改变了传统给付复杂的审核程序。尤其是数字技术从专家系统到人工智能系统的迭代升级,使得机器系统能够完成对大量数据的训练和优化,准确筛选符合条件的受领人。比如,澳大利亚开发的收入支持福利算法系统,通过对个人数据的大规模采集、分析和引用确定资源分配政策和资格标准。自动化给付可以进一步解构为广泛给付、效率给付和精准给付三个维度。广泛给付是从客观层面提出的要求,将关注重心从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受领条件转移到全体人民是否平等享有给付利益以及给付是否均衡。效率给付是高效服务和便捷服务的应然之义,通过给付程序简化压缩给付时限。精准给付则重点解决因给付信息迟滞或者不准确所导致的给付错误问题,要求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给付资格进行精准判断,并建立动态清单制度及时更新给付资格目录。数字技术的发展水平与国家履行给付义务的能力呈正相关,形塑了给付行政的履责方式。

3.简化公民程序性义务并保障公民新兴权益

一是简化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义务。自动化给付简化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义务,而非克减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长期以来,自动化行政因存在克减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情况而深受诟病。一方面,从设定编码参数到选择训练数据,这些价值判断在技术设计的多个阶段塑造了技术,可能会产生对某些群体有不当影响的人工智能工具,或考虑与指定任务无关的变量。另一方面,由于自动化行政得出结论是基于自主生成的模式和经验,而非离散的规则和原则,因此无法看到得出结论的过程,导致无法解读在决定作出的过程中如何权衡或者考虑不同变量以及具体推理链条。在这个意义上,自动化行政可能会侵犯行政相对人获得公正、无偏私决策的权利以及知晓决定理由的权利。给付行政中则不同,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说明情况等均属于义务性程序,自动化给付没有在成文法规定之外增加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义务,是合法的; 行政机关对于义务性程序的取消、简化符合立法意旨且不违背行政相对人的预期,亦合法。自动化给付变申请为审核、主动发放,不仅未增加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义务,反而简化了程序性义务。

二是保障数据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自动化给付具有弥合数字鸿沟,消减数字贫困的功能,有利于实现对数据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数据弱势群体特指在数字技术普及中未充分享受数字红利的群体。数字弱势群体和传统社会弱势群体的范畴并不完全等同,还受主体数字素养和外在基础设施的影响。数字接入、可负担性以及数字能力等共同构成了数字鸿沟或“数字贫困”的主要决定因素,也是多维贫困的另一表现。数字弱势群体与信息控制者以及一般公众之间的数字红利差异直接关系数字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尤其是在数字社会变革和数字公民塑造的双向作用之下,共享数字红利不再是抽象权益而是可以具象化的权益,这种数字红利分配的不均衡则会加剧显现。政府有义务为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尤其是社会中的最贫困人口、女性群体、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以及其他边缘化群体)提供有意义的其他数字服务机会。

(二)自动化给付的法律风险

虽然自动化提高了行政给付的效率,给付程序得以简化,但是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重要的行政职能,核心的行政法原则和精神亦应当得以遵循。自动化给付与下述法律原则存在龃龉,导致其面临着深层次的法律风险。

1.依法行政原则

自动化给付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与依法行政原则不符。一方面,自动化给付面临自动化行政突破依法行政原则的经典质疑,即自动化行政依托算法模型自动生成,这意味着“原本由执法者依据法律作出行政决定的过程转变为由计算机程序员设计的算法自动作出决定的过程”。另一方面,自动化给付对行政给付的流程进行改造和简化,直接与法律规定的给付程序相左,挑战了依法行政。

2.辅助性原则

辅助性原则是福利国家的基本原则,只有在公民以个人之力无法照顾自己时,国家公权力才介入,以给付手段实现公民生存照顾的法律义务。辅助性原则确立了国家在给付行政中的补充地位和平衡作用。自动化给付以充足的财政资金为基础,旨在提供广泛、精准给付,若全领域铺开容易引发高福利国家的普遍危机,即“一味强调政府的给付义务可能导致国家财政难以持续,造成公众对政府高度依赖,减弱人们自给自足的能力,向全能政府时代倒退”。自动化给付亦会导致政府责任日益肥大,使原以国家辅助原则厘定的个人、社会以及政府的责任边界再度模糊,抑制个人、社会在给付行政中的作用。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自动化给付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的安定性要求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应当遵守和履行承诺,不得擅自改变和撤销业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在给付行政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体现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连续的、稳定的给付,以确保受益人对给付利益的可预测性。行政给付和信赖利益保护均为利益调整机制,“行政给付通过积极的利益分配直接改变社会成员的利益占有状况,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则以利益可期性和稳定性的形成来确保公共负担平等。”自动化给付改变了传统行政给付制度配置的利益格局,既要行政机关负担高水平的给付义务,又需要维持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的稳定性,两者往往难以兼顾。

4.分配正义原则

自动化给付可能引起分配利益不均衡。分配行政意指在资源有限和利益交叉的社会条件下,通过分配构造的设定与分配的具体实施等若干行为过程实现对利益合理分配的行政活动。“无论是规制行政,还是给付行政,都是以介入国民生活,并施以影响为目的的,但是前者以权力为基础,后者却以经济力量为后盾。”“在财产稀缺的背景下,行政主体所能分配财产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主体不可能满足所有分配申请者的利益诉求,这是行政分配活动面临的普遍问题。”分配正义是宪法上平等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延伸,在三方或者多方给付法律关系中承认分享请求权(Teilhaberechte)存在即为例证。在传统行政给付模式中,给付行为有赖申请启动,法定申请要件承担着筛选功能。自动化给付将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履行从被动变为主动,给付资格条件的判断从审核变成自动判定,给付的覆盖面将大为扩展。依据分配行政理念,行政机关对A的给付行为将不同程度影响B的利益获得,行政机关必须在原有的分配申请者和新加入的分配申请者之间进行利益权衡。在财政预算一定的情况下,给付的范围越广,给付的标准和金额将会越低,无疑会影响业已形成的法秩序。





03

自动化给付的适用场域

增强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是新时代政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回应群众需求的必然要求。自动化补齐了给付行政的短板,理论上有正当性基础。本部分以社会保障行政为例,通过对自动化给付要素的解构,提炼自动化给付的适用标准,以此缓解自动化给付与法治原则之间的张力,降低自动化给付的适用风险。

(一)自动化给付的构成要素

1.给付权利的价值位阶:兜底保障/倾斜保护

自动化给付是更高层级的给付样态。给付权利的价值位阶越高,越应匹配高水平的给付服务。社会保障行政的权利基础是社会权。根据辅助性原则,不同类型的权利所对应的国家责任不同。涉及生存权的给付,需要政府承担主导责任,借助政府的积极行为实现保障。发展权则是更高层次的权利,对于发展权的保障,个人和社会承担主要责任,政府承担次要和补充责任。从社会保障行政的类型来看,不同层级的个人需求对应不同的社会保障实现途径。给付权利根据国家履行保障义务的紧迫程度可以分为兜底保障和倾斜保护两类,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的发放等触及公民的生存底线,应当满足精准、广泛、迅速给付的要求,理应尽快实现自动化;社会保险是对弱势群体提供收入或者补偿的制度,应当遵循倾斜保护有度的原则,而非应保尽保的原则。

2.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情节化裁量基准/格次化裁量基准

法律概念是否确定是影响给付自动化程度的又一关键因素,确定性法律概念较容易实现代码化。全自动化可以普遍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但能否适用于裁量行政行为存在疑问。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5a条采用保守做法,认为只有不存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裁量空间时,才能实现全自动化。本文在坚持裁量一元论的立场下讨论该问题,不特别区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裁量空间,统一适用行政裁量的概念。有学者指出,裁量全自动化可能造成裁量惰怠,而且因缺乏全观体系思考和创造性语义理解能力可能存在裁量滥用的情况,并以此作为否定裁量全自动化的理由。本文对此持保留态度,给付行政领域多裁量性行政行为,若否定裁量全自动化的正当基础,实则间接否定了自动化给付的实践价值。

裁量是否可全自动化取决于裁量基准的类型。如果可以通过数理公式的方式制定裁量基准,则具有全自动化的可能性。根据裁量基准的内容,可以将其分为情节化裁量基准和格次化裁量基准两类。情节化裁量基准是指对“那些对裁量最终处理决定具有直接影响和作用的、法定构成事实之外的其他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的细化,情节化裁量基准的适用受行政法益必要性和等同性规则的限制。格次化裁量基准则在上位法的授权范围之内作业,实践中发展出“寻找基础值模式”“数学模式”等理性评估模式。格次化的裁量基准依靠公式即可具体化,不过分依赖行政机关的专业和经验,实现代码化和自动化上不存在理论障碍和技术壁垒。

(二)自动化给付的四种模型

将上述两个要素结合,可以得出图2所示四种模型:

▲图2 自动化给付的四种模型


1.模型一:“兜底保障”+“格次化裁量基准”

该模型可推行全自动化给付,典型适用场景是自然灾害救助款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兜底保障”旨在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包括日常状态和紧急状态,主要受众是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其他低收入公民。一般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基准是国家给付义务的下限,目的是维持公民的尊严和体面。自动化技术在该模型中具有较大适用空间,以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确定为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其中最低生活水准的判断由计算公式得出,家庭收入或者家庭支出的判断则可以依据大数据检索获取。

2.模型二:“倾斜保护”+“格次化裁量基准”

该模型可推行全自动化给付,但是否能推广受财政预算影响,典型适用场景是生育津贴发放和稳岗失业保险金的返还。对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应当采取倾斜保护原则,根据申领金是否能公式化决定自动化程度。比如生育津贴的计算较为简单,即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具有全自动化的可能性。

3.模型三:“兜底保障”+“情节化裁量基准”

该模型可推行半自动化给付,采用程序自动化+实体决定人工介入的方式,典型适用场景是五保户供养。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保护范围有交叉,但是认定农村低保户只需要考察家庭收入,认定五保户还需要判断是否有赡养人或者抚养人,需要进行深入的家庭背景调查,难以直接通过自动化判断是否符合受保资格。

4.模型四:“倾斜保护”+“情节化裁量基准”

该模型可推行半自动化给付,采用程序自动化+实体决定人工介入的方式,典型适用场景是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具有主观性,经常需要一案一议。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1 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上下班途中”内涵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项又将其细化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但这不意味着“上下班途中”的含义就此廓清。工伤认定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和体系规范综合判断,对法律推理和解释的要求较高,自动化系统难以完成专业判断。






04

自动化给付对行政程序的再造


传统给付程序包括申请、调查、批准、公示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申请和调查,申请是行政给付的启动程序,而调查是行政机关获取信息的途径,是确认申请人资格的关键。本部分分析自动化对给付程序的影响和再造。

(一)法定申请要件向电子化默认转变

行政给付是典型的依申请行政行为,通过法定申请的程序设置行政机关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受领人进行筛选和甄别,从而使有限的财政资金惠及所需之人。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行政给付至少在表现形式上已经褪去依法申请的外观,转而趋向于依职权的行为模式。依法申请作为连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键媒介,既是实体法上作成行政行为的要件,亦是程序法上开始行政程序的要件。自动化给付取消了法定申请的程序,这是否意味着传统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二分法逐渐式微?对于该问题应当分两个层次来讨论:

第一,关于法定的申请要件的性质问题。申请属于行政相对人公法上的意思表示,并非单纯的观念通知。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侧重强调行为意思和效果意思是否一致,在行政法上,尤其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考虑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内心意思,仅从客观视角予以判断,进而言之,从是否对相对人权益直接产生影响的角度推定行政机关的意思。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非官方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并无相对于私法的形成自由,即使涉及公法权利的行使或主张,充其量只能被称为公法决定自由空间。因此,行政相对人启动依法申请程序实际上是向行政机关作出想要获得给付利益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对此负有照顾义务和指示阐明义务。

第二,关于自动化给付是否改变申请的实质要件问题。数字技术的运用使行政给付中对于受领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的认定可通过大数据信息的抓取和分析实现,传统的申请—受理—审核的人工程序简化为公民意愿确认程序。从法定申请到意愿确认的转变只是改变了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并非剥夺了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权利。根据意思表示作出的形式,可以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其中默示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可推断的意思表示、可补充的意思表示以及真正的沉默。在自动化给付中,意愿确认程序可以被认定为可推断的意思表示,即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由电子确认的方式实现。应当注意的是,“在自动化的意思表示中,私法(公法亦然)没有理由降低对意思表示之可理解性程度的一般要求……自动化的意思表示也必须考虑到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

(二)取消代替申请程序

基于给付行政受益者的特殊性,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允许代替申请。《社会救助暂行条例》第1 1条规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代理申请制度借鉴了民法上的意思表示规则,原则上只有当当事人具有意思表达能力时才能确认他的表达意愿真实可信,在福利行政中“代理申请”因具有“援助”“服务”的意味,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自动化给付降低了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要求,当事人无需履行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等程序性义务,代替申请程序可能会随着自动化普及逐渐失去意义。

(三)增加个人拒绝程序

自动化给付中需要增设两类拒绝程序:其一,是否接受自动化的程序;其二是否接受主动给付利益的程序。前者属于自动化给付拒绝权,是数字时代衍生的新型权益,旨在尊重和维护人的主体地位。后者是为了弥补法定申请要件缺失所增设的特别程序。法定申请要件另一重要功能在于保障公民的拒绝权。对于国家的给付利益,公民既可接受亦可拒绝。原则上只要受保护的基本权利法益是可由个人处分的个人法益,则可构成基本权利的放弃。申请是行政给付的启动要件,当事人提交申请表明已经主观接受且希望获得国家的给付利益,无需单独设置拒绝程序。自动化取消了申请要件,因此需要增设个人拒绝程序以确保程序和实体正义。

(四)简化福利调查程序

福利调查由直接调查转为间接调查。福利调查通常指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此均有规定。传统的福利调查是直接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申请人具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否则将承担受领资格认定上的不利后果。直接调查除了收集个人信息之外,还存在着侵犯个人尊严的风险,与后续的公示程序组合会将个人隐私完全暴露于公众面前。给付自动化之后,对于家庭收入的调查不必采用现场调查的方式,可依据已有数据信息来对福利申请的相关事实加以认定。由直接调查转为间接调查,既提高了调查效率,又维护了个人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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