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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各级法院知产白皮书梳理,总结审判新动向(一)
》,本文继续分享第二部分的内容。
2024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最高法院介绍,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全国法院受理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的数量,从2022年的74件增长到了2023年的152件,增长了105.41%。
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属于较为严重的不诚信行为,针对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就新增了一类案由,“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为因恶意诉讼蒙受损失的被告提供了专门的诉讼索赔途径。
2021年6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这也是一个司法解释。通过这个司法解释的发布,进一步规制了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行为。
2023年,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三起案件中让恶意诉讼或者是滥用权利者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2024年最高法院发布“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法庭首次判定了构成恶意诉讼并判赔,彰显了倡导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的司法导向。
本文梳理了2023年度各级法院发布的关于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及其典型意义,从中可以体现法院坚决惩治恶意诉讼的决心,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权利的司法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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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六十九
,福建恒某科技公司与泉州日某仪器仪表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所谓恶意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或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根据之诉。
恶意诉讼本质为侵权行为,其行为表现为滥用权利而非正当行使权利,其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或使相对人遭受损害,而非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寻求救济。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
(2)起诉人对此明知;
(3)造成他人损害;
(4)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审查泉州某公司提起的第三次及第四次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关键在于判断泉州某公司是否明知其起诉缺乏权利基础、事实根据或明知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权但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对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是否存在故意。
泉州某公司系明知其起诉缺乏权利基础,但仍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诉讼,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系一般侵权纠纷,应适用民法典而非专利法相关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积极规制诉讼不诚信行为。在“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中,明确当事人明知不具有权利基础仍然多次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恶意诉讼。
补充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之 49.规定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该案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裁判要旨】中关于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与本案的构成要件一致。
最高院在该案中还进一步指出,
“在认定恶意诉讼时要秉持审慎与谦抑的原则,否则不仅可能不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利,亦会增添整个社会民商事活动的不确定性。
当事人诉讼能力有强有弱,在诉讼活动中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改变提交的证据、改变诉讼行为亦属常见情形。当事人有权选择提起诉讼的时间、提交何种证据或撤诉,难以仅凭当事人诉讼中有举报行为、证据提交不充分、撤诉等而认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为侵害他人利益。
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权利基础、事实根据、正当理由,或者对于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权是明知的,但仍提起诉讼,并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时,才会构成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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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著作权侵权“滥诉反赔”案
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二
,(2023)粤民终315号
法院认为,陈某起诉侵害著作权并索赔,无论被告以抗辩还是反诉的方式主张原告滥用知识产权的,均应在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对原告的权利行使作出审查。若原告明知或应知其侵权之诉明显缺乏权利基础的,可能构成滥用权利。
本案陈某主张作品的内容明显缺乏独创性,来源于公有领域,结合陈某的历史诉讼情况、诉讼能力、批量诉讼特点,以及普遍选取应诉能力弱的被告,存在索赔盈利之诉讼目的等情况分析,
在对陈某权利行使基础、对象、目的、时间、方式等因素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认定陈某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客观上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构成滥用权利。
某首饰厂反诉请求陈某赔偿其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对合理部分予以全额支持。遂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陈某赔偿某首饰厂的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滥诉反赔”制度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明显缺乏独创性、来源于公有领域而不构成作品的个别“伪创作”者,其对欠缺权利基础明知或应知,却仍选取应诉能力弱的对象为被告,以索赔盈利为诉讼目的。
本案依法认定该种诉讼行为构成滥用权利,并判决全额支持被告关于合理开支的反诉请求,在同一案件中实现让原告“反赔”,丰富了“滥诉反赔”的司法实践,体现了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权利的司法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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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首例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八,
天津泰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与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中,原告主张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恶意抢注的商标对其提起诉讼,应当赔偿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刘某某、赵某某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明知原告天津泰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使用“泰硕安诚”字号在先,
仍申请注册“泰硕安诚”商标,系以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后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求原告停止使用“泰硕安诚”标识并索要巨额赔偿,具有通过诉讼手段排除他人竞争优势的主观恶意、且通过提请保全冻结原告资金的方式使得原告遭受财产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具有不当性,构成恶意诉讼。
相关证据证明
被告刘某某、赵某某二人对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人事、财务及经营管理具有实际支配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与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市首例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裁判对恶意利用他人知识产权和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予以坚决惩治,明确了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同时依法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充分保护了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为树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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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长高电新”标识恶意诉讼司法惩罚案
2023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原告长高电新科技公司首次将“长高”作为字号使用的时间为1998年,首次申请注册“长高”系列商标的时间为2006年。
2022年3月,被告猴福齐天公司围绕“长高”商业标识,开始在不同种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2枚“长高电新”商标,但并未实际使用。
其后,被告将该商标使用权以知识产权出资成立与长高电新科技公司字号相同的长高电新贸易公司。并与其他关联公司多次、大量申请注册与其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无关的“中电装备”“诚通证券”等500余枚商标。
2023年,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以长高电新科技公司使用“长高电新”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1000万元。
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原告系以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对被告提起的侵权之诉,属于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
不以使用为目的,围绕他人在先字号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多次、大量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并与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一起利用案涉商标,向在先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诉请高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
裁定驳回起诉,并对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罚款10万元。
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对该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对恶意诉讼者予以司法惩罚的典型案例。
该案对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恶意诉讼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彰显了我国坚决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决心,对于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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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号:(2020)苏05民初679号、二审案号:(2021)苏民终2452号
被诉侵权人在与权利人合作之际将其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和作品抢注为商标,并以侵害知识产权诉讼、向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投诉、不当注册微信公众号、商业诋毁、抢注并囤积商标等方式全方位打击商标权人。
被诉侵权人还对权利人进行威逼利诱式谈判,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世康公司相关产品的经营陷入困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竞争秩序,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价值】
本案是国内罕见的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恶意向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投诉、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商业诋毁、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等为一体的滥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
法院判决有效规制了侵权人借商业合作之名对真正权利人全方位围堵洗白自己的行为,坚决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切实维护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弘扬了核心价值观。
同时,判决做实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请求,让恶意获得权利、恶意维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并创新责任方式,判决行为人变更微信公众号,停止恶意诉讼、恶意投诉、恶意抢注等,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预防和规制,有利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主体正当维权、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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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拜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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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拜某股份有限公司系成立于1882年的德国企业,其是涉案“拜尔斯道夫”“Beiersdorf”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及其关联公司自2018年起申请注册包含“拜尔斯道夫”“Beiersdorf”标识的32个商标,均被宣告无效或未注册成功。
本案中,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拜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仿冒企业名称、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改判认定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综合在案证据全额支持赔偿拜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生效判决认为,对于长期批量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与涉案商标相关商标,试图通过将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正当化、合理化的行为,
可以结合其对他人全方位摹仿等情节,及抄袭、摹仿他人商标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对其商标注册行为认定为恶意抢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典型案件。
生效判决对于侵权者恶意囤积商标、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导致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出大量时间人力物力成本,甚至干扰权利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全额支持了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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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剽窃他人作品 进行著作权登记并提交海关备案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
争
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4-2023年)之七,
某霸公司诉某赢公司、某一点公司、某卫克公司、某必清公司、陈某、何某、黄某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中各被告以陈某为纽带,由陈某主导,存在紧密分工合作,主观上存在攀附某霸公司相关商誉及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合谋持续实施抢注某霸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干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