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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执“刑”!

青海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2-10 17:35

正文

转移隐匿财产、更改姓名、违规高消费……

一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情节特别严重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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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城东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马某甲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采取转移、隐瞒财产、变更姓名、利用亲属账户进出账等多种方式逃避、阻碍执行,期间还违反规定进行高消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获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案件现已生效。





案情回顾



经依法查明,2004年8月,任某某与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双方因房屋租赁费等问题产生纠纷。2008年3月,任某某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29日,城中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任某某与马某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经营合同,马某甲一次性支付任某某房屋租赁费及违约金共计40.98万元。马某甲不服,提出上诉。11月28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城中法院上述判决予以维持。判决生效后,马某甲未履行判决书指定给付金钱的义务。12月29日,任某某向城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城中法院多次执行未能执行到位。2022年9月19日、2023年2月14日,城中法院两次决定对马某甲司法拘留十五日,马某甲仍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另查明,2005年12月23日,马某甲从某房地产公司以32.056万元购买某房屋(建筑面积160.28平方米)。2008年9月1日,在马某甲不服城中法院判决上诉后,案件二审期间,马某甲姐姐马某丙与马某甲以仲裁方式确认马某甲将其名下房屋归还马某丙,抵消借款12万元。2009年9月8日,在上述房屋产权手续被冻结期间,马某丙与马某甲女儿黎某某签订赠与合同,马某丙将该房屋赠与黎某某。2013年12月23日,马某甲将房屋无偿转让给黎某某,并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10月18日,黎某某将房屋以126万元对外出售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3年3月27日,马某甲明知自己有生效民事判决未履行,仍以150000元价格购买一辆轿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9月22日,马某甲又以118000元价格购买一辆越野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13年12月9日、2015年12月11日,城中法院对上述车辆手续予以查封,因马某甲未向法院提供车辆具体下落,执行法院未能扣押执行。但2014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上述车辆在西宁市均有行驶记录。

2015年6月10日,城中法院将马某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月13日,马某甲以家庭重名为由向公安机关申请更改姓名,其姓名由马某乙更改为马某甲。

2017年,马某甲通过某公司承包某项目工程,并利用其女儿黎某某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88.575万元。

2013年1月至2021年10月,马某甲多次乘坐飞机从西宁往返北京、深圳、西安、成都、重庆、郑州、广州等地,且办理护照后多次出入国(边)境,前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泰国、马来西亚等地。自2018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马某甲多次入住高档酒店。

因其以上行为,城中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马某甲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的线索材料,后由公安机关依法移送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城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法庭审理



城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被告人马某甲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采取转移、隐瞒财产、变更姓名、利用亲属账户进出账等多种方式逃避、阻碍执行,期间还违反规定进行高消费,致使生效裁判历经十四年无法执行,其行为致 使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益长期无法实现,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其行为已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 根据被告人马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观恶性、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马某甲在判决宣告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对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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