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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到了,你就这么开除我?

Lawyer点评  · 公众号  ·  · 2017-11-30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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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即将进入十二月了,小编正打算和朋友商量跨年去哪里嗨皮一下,对方却长吁短叹,瞪着一对黑眼圈说自己哪有心思想这些。


一问是怎么回事,他一脸无奈,说了一堆业绩没完成、领导不满意,最后留 下八字绝句 年终总结就要变成年终终结了...

末位淘汰法则


说起绩效考核制度就不得不提著名的 末位淘汰法则 (又名 活力曲线,也叫10%淘汰率法则) ,这一绩效分级制度的兴起源自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原CEO杰克•韦尔奇。


在GE,各级经理要将自己部门的员工进行严格评估:

    • 会产生20%的明星员工(A类)

    • 70%的活力员工(B类);以及

    • 10%的落后员工(C类),通常表现最差的C类员工都必须走人。


而国内最虔诚的信 奉者是 华为 。在华为,每半年执行一次的绩效考核。排名靠后的5%的普通员工和5%的管理层会被淘汰。


有的企业即使不直接淘汰末位员工,但也会通过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类似"未完成绩效就离职"的要求。



但是,这样做合法吗?

1. 末位"淘汰"不合法


仅仅是因为员工绩效考核处于"末位",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 违法 的。


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 “末位淘汰” 或“ 竞争上岗” 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2. "末位"等于"不胜任"?


绩效考核排名"末位"也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


“末位”总是存在的,“末位”仅是一种企业考核排名的状况,而“不胜任”则是因员工 的技能不能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完成的情形, 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情况


当员工在业绩考核中处于末位时,企业 不能以员工业绩考核居于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而是 须证明员工是因为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的具体事实

典型案例 1


中兴通讯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登记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其中 C(C1、C2)等级的比例为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


因王某多次考核为C2,故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中兴通讯以王某仍然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

法院认为,中兴通讯在公司规章制度中限定了考核为C的比例,即每次考核中,不管员工的业绩如何,总会有人被考核为C。 中兴通讯以“末位淘汰”开除员工不能仅仅举证员工处于末位,必须举证证明员工是“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 否则, 考核为C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3. "未完成绩效就离职"约定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做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只有满足法定条件才可以解除。在实践中,企业通过与员工约定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将很大可能被认为违法解除。


未完成绩效仅 仅只能是被认为是员工"不胜任"的表现。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比如 公司在员工的工作范围中对于 "不胜任"工作有细致地并可执行 地表述,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具体罗列出了哪些行为属于 "不胜任" 工作的工作表现。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典型案例 2

杨某进入某公司担任销售部客户经理。 试用期满后,杨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公司绩效规定。应公司要求:杨某与公司签署了《员工绩效改进计划》,规定在三个月的观察期内,如未能达成制定的绩效目标,则杨某需自行离职。


观察期到后,杨某未能完成绩效考核目标。 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胡某离职。

解读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此案从本质上来说是属于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 法律规定,所以公司要求杨某自行离职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解决劳动合同,杨某的劳动仲裁请求获得支持,公司理应支付劳动赔偿金。

典型案例 3

耿某入职某化工公司,担任车间主任。耿某在化工公司工作期间,因所在车间多次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连续两次被化工公司绩效考评小组评定为“需改进”。


依据该公司《绩效考评办法》的规定,连续两次被评定为“需改进”的则视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此基础上再行被评定为“需改进”的,则公司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此后耿某所在车间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再次被评定为“需改进”,遂化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耿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解读

劳动仲裁委员会 认为, 耿某根据公司的制度,的确属于经考核后不胜任工作


化工公司违法的地方在于, 他们的《绩效考评办法》规定以再评价的方式代替调岗或培训 ,对考评不合格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故确认化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耿某的仲裁请求。 如果化工公司按照了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过调岗或培训,则化工公司应当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不胜任"可以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如果员工不胜任,企业应该进行调岗或者培训,只有再次不能胜任时,企业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业对员工进行调岗不需要经过员工同意,但是这类调岗必须是合理的,如销售经理不能胜任工作可能会调整到普通销售岗位,而不是 IT 岗位。


5. "调岗"也会"调薪"吗?


调薪则必须要经过员工的同意。


但是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设置了调岗调薪的制度,对调岗调薪的程序性规定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调整是合理的,那调薪即使没有经过员工同意也很大可能会得到劳动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小编说


年末,又到了各家公司开始年度总结的时候了。小编这个时候给大家普及这方面的知识就是希望 大家都能够知道自己的权益。 千万别因为公司一句"考核不合格"就被稀里糊涂的"终结"了劳动关系。


不过小编最后还是要鼓励大家认真工作,不然每年一到年末就又得提心吊胆的过日子。


如果你有类似本期劳动法相关的问题,可以随时留言给小编咨询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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