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不理:“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
特别鸣谢:
《洞穴奇案》 作者:
彼得·萨伯(Peter Suber)
扩展猫粮
这期灵感和内容来自于彼得·萨伯(Peter Suber)所著的《洞穴奇案》,由我们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的且会弹吉他和画漫画的编剧 Jason 整理而来——让我们和他
一起,再深入“烧脑”一下这14个观点,并在最后提出我们认为比较合理的判决方式。
先从一个轻松的话题切入:即便没有亲自上过法庭,我们也能大致分辨出英美法庭和中国法庭——律师巧舌如簧、案情峰回路转、充满了戏剧冲突的是英美法庭;而略显枯燥的是中国法庭。
来自影片《控方证人》
当然,这可能只是一种“幸存者偏差”——美剧中呈现的只是极为罕见的“疑难杂案”,更多数以万计的枯燥案件早就被编剧给毙掉了。不过,从根本上来讲,我国的庭审和英美的庭审的确有本质区别:前者以
大陆法系
为基础,后者以
英美法系
为基础。
所以,先普及两个概念:
英美法系 &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又叫普通法系,或者判例法系,适用于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
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它有两个很明显的特点:
-
过往案例是法官做出判决时的主要依据之一;
-
在有陪审团的案件中,陪审团和法官各司其职。陪审团
只负责
根据证据确定事实问题(比如是否有罪),法官
主要负责
做出判决(比如依据哪条法律判多少年)。
大陆法系:
又叫欧陆法系,或者成文法系,适用于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它也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
法律条文才是法官做出判决时的主要依据,过往案例在审判过程中起不到什么作用;
-
没有陪审团制度。是否有罪、判多少年都由法官裁决。
两种法系各有优缺点,很难说谁比谁更优秀。在本期视频中,虽然14个法官的14个观点出自英美法系背景,但这些观点也值得站在大陆法系的角度去思考。
下面我们就和编剧 Jason 一起开始“烧脑”(法官序号以视频中的登场顺序为准)。
1号法官 - 特鲁派尼
白纸黑字,有问题吗?
特鲁派尼
:
“《法典》上写的明明白白:任何故意剥夺了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所以当然是
有罪
!”
Jason点评
:特鲁派尼看重的是
法律维持秩序
的功能
。但法律依靠文字来表达,自然逃不出文字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比如法律对抢劫的定义:使用暴力压制反抗强取财物。这里的暴力包含对物暴力么(“把你鼠标给我,不然我就把你借给我的电脑砸掉”)?包括对自己的暴力么(“把钱给我,不然我当着你的面割自己腕了”)?
显然,如果不对这条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解读,后面两种情况就“无法可依”。所以,几乎不存在不需要解释就能适用的条文。
因此,
任何法官都不应当以一句“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为由,维持法律条文的不协调、不公平局面
。
2号法官:
汉迪
舆论大于法律?
汉迪
:“法律为人民服务。根据民意调查,超过90%的民众都认为应该宽恕他们。所以当然是
无罪
!”
Jason
点评
:汉迪法官的出发点是好的。当今世界的“罪刑法定”原则本来就来自于民主和自由。刑罚通常是严苛的,只有人民群众在其中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志,判罚准则才可能被遵守和接受。但
人民的意志不等于舆论
,通过舆论来影响司法恰恰会伤害法律,到头来还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更好的做法应该是让舆论通过合法的流程,在立法程序中被确认为一条新的法律
。
3号法官:
基恩
立法解释=立法者的解释?
基恩
:“作为一名法官,我效忠的对象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更不是民意。根据法律条文,当然是
有罪
!”
Jason
点评
:基恩法官跟特鲁派尼法官一样,认为法律不需要解释,只是理由不同——我们不知道立法者制定这条法律的最初目的,所以我们没办法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这是个很厉害的诡辩。他把
立法的目的
与
立法者的目的
混为一谈,看上是那么的合理。“一棵是枣树,另一棵也是枣树。”——为什么这么写,当然只有鲁迅先生自己知道。但法律不一样,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不是具体的哪一个,或哪一些人。立法的目的,是希望以大家都能理解的文字,把规则固定下来。当然了,人会变,文字也会变。但只要在当时当境,大家都能理解文字所表达的意思,而且觉得合理,那这就是法律的真意。
在本案中,
故意
杀人罪的
目的当然是为了保护无辜的生命而设立,与立法人当初是怎么考虑的——
是怕破坏了社会的安稳?还是不许人吃人?——
没有关系
。
4号法官:
福斯特
恶法非法!
福斯特
:“法律只适用于文明社会。洞穴里的社会一点儿都不文明,更像是原始社会,所以现代法律不适用。我支持
无罪
。”
Jason
点评
:如果法律规定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是法律?福斯特法官无疑跟卢梭、孟德斯鸠一样,是“自然法”学派的拥趸。
福斯特的理论与出发点固然正确,但选错了方法,“脱离法律管辖”的诡辩是行不通的。
法律的管辖范围覆盖一个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如果洞穴被盖住,里面的空间就脱离国土了?恐怕没有国家会这么干吧。如果“人与人之间不能共存”真是法律存在的前提,那豪门恩怨岂不是只要关起门来就能在自家墙院里杀他个天翻地覆?
5号法官
唐丁 & 13号法官塔利
法律无关功利主义?
唐丁
:“首先他们的确杀了人,判无罪不合适;其次有10名救援队员失去了生命,判有罪的话救援队员岂不是白牺牲了?我
弃权
。”
塔利
:“死1个活4个,怎么也比5个全死强吧。与其等到那个最虚弱的人先饿死了再被吃掉。反而不如抓阄来的公平,这样最虚弱的那个人至少还有机会活下去。”
Jason
点评
:联系到唐丁、塔利法官所处的特殊时期,他们能够想象到法律还是要考虑到利益衡量,实属一大进步。毕竟“紧急避险”这种制度也只是在晚近被广泛认可。如果跟道德观念一样,反对利己、反对功利,实际上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反而不利于保护法益,毕竟有人活着总比大家一起死
要
好。
2
人落水漂来一块木板
,
谁抱谁就活
。
法律并不希望看到两个高风亮节的人互相谦让,结果共同赴死
。
法律希望至少能有人活下来
。
6号法官:
伯纳姆
本案不成立紧急避险!
伯纳姆
:“你们可以等有人饿死了再吃他的尸体,根本没必要杀人!再说了,你们怎么不吃自己的身体呢!
有罪
!”
Jason
点评
:伯纳姆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可谓一针见血:既然还有力气杀人,说明他们有可能尚未进入生死两难的境地,当然不符合紧急避险当中的“紧急“情况。
这就好比医院里躺着5个急需器官移植才能续命的病人,突然走进来一个健康的人,如果杀了他就能救活5个病人,那为什么医生们不能拿他开刀?这难道不紧急嘛?这是因为,这个健康的人不处于被牺牲者的地位。也就是说,他来医院不代表他是来送死的。而且救人并不只有杀他一种方法,万一器官捐献者后脚就跟到了呢?
不过话说回来,“
不成立紧急避险就该罚
”这个结论下得略显仓促。
7号法官:雷肯
治世用重典!
雷肯
:“必须严惩罪犯!严惩犯罪行为是维护社会秩序最重要的手段,即便是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是洞穴杀人……网开一面?不存在的。
有罪
!”
Jason
点评
:雷肯法官的观点可谓是法律的倒退。
18世纪末、19世纪初犯罪学的发展表明,犯罪分子并不是在做了一番权衡之后才去犯罪,而是凭借着“不会受罚”的侥幸心理。要是启用重刑、严格责任就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那焚书坑儒的秦帝国为什么只是昙花一现?如果实行严格责任,那就意味着,你宴请一个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对海鲜过敏的朋友吃一顿海鲜大餐,结果他因过敏不治身亡,你就被判个死刑,这合理吗?
8号法官弗兰克 & 12号法官邦德
法律有关道德!
弗兰克
:“如果我遭遇这种情况,我也会杀人吃肉的。我的良心使我无法谴责这样的行为。
无罪
!”
邦德
:“这个案子需要引入道德机制。但是,我觉得我没有权利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在他人身上。
弃权
!”
Jason
点评
:虽然2位法官的结论完全不同,1有罪1弃权,但出发点都是道德。
弗兰克站在自己的角度觉得不能对被告要求过高;邦德法官则觉得法律明显不合理所以该用道德,但又不敢用自己的道德去衡量。同福斯特法官一样,出发点没错,只不过没找到能自圆其说的方法。
9号法官戈德 & 14号法官特朗派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戈德
(是你吗神乃木庄龙?!):“野外洞穴探险是富人运动。穷人不能因为饥饿而盗窃,富人却可以因为饥饿而杀人?
有罪
!”
特朗派特
:“
这就好比‘火车司机的困境
’
问题,是无解的。人的生命都一样珍贵,与数量无关。
有罪
!
”
Jason
点评
:戈德站在社会地位的角度,认为富人也要依法行事;特朗派特站在生命的角度,认为数量不能衡量生命的价值。
两个人的出发点都无比的伟光正,但并不能解决本案看似“合法不合理“的困境。
10号法官海伦 & 11号法官斯普林汉姆
法律需要解释!
海伦
:“用刀逼迫银行柜员说出保险柜密码,根本不能反映出她的真实意愿。同理,杀人吃肉也是无奈之举。
无罪
!”
斯普林汉姆
:“他们之所以杀人吃肉,只是为了活下去啊!想活下去有错吗??
无罪
!”
Jason
点评
:这两位法官直觉对了,方法也对了,就是方法用得不够好,两个人都陷入了“什么是故意杀人”的问题里。
海伦法官将心思放在了
故意
上面,想要证明本案的故意并不是出自内心的故意,混淆了“故意”在法律上的概念,所以难以服众。法律上的故意是指
明知行为会导致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嫌犯心知肚明:不管是先杀后吃,还是边杀边吃,都会把人弄死。知道致命你还非要吃人肉,就是
故意杀人
,跟你到底为什么杀他没有关系。
斯普林汉姆则试图在法条之外加一些令人动容的故事背景来曲解犯罪形式。不过他的思路值得肯定,因为他离“成功”就差一步。
Jason 请你别BB了,
你就说你觉得应该怎么判吧!
抱歉,还是要再BB两句。
之所以一个案件能引发这么多不同
角度
的观点,以至于《洞穴奇案》的作者也
故意(应该是故意的)让14个法官打了个平手,不敢给出一个确切的判决,就是为了
避免盖棺定论
——这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案件发生在英美法系国家。
所以我们再回过头来,稍稍解读一下
英美法系
。
英美法系产生于英国,随着殖民地扩张而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在英美法系中,与其说法律是一部部法典或者一条条律文,不如说
它是古往今来的法官作出的一系列判决的集锦
。
所以,一旦出现毫无先例的情况,司法就跑到了立法的前边,法官就开始“闭门造法”。在本案中,由于没有规定过什么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难,缺乏一个标准,那么法官们在判断案情的时候就会使用浑身解数,引经据典——虽然都有道理,但都难以服众。
英美法系
似乎
“无解”,那如果换成大陆法系会怎样?
我们回到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所以也就跟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发展成世界的另一大主要法系。跟英美法系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
法律存在于一部部法典条文当中。
如果本案发生在大陆法系国家,这样的案件就不会很难。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条文。符不符合,只需把案件事实分解,然后代入相关法条,就像检验方程的解一样,结果一目了然:
同伴在杀害不理不理的时候,不理不理并没有在攻击同伴,所以
同伴的行为不算是正当防卫
。
此外,同伴在杀害不理不理的时候,很有可能并没有处在濒死状态,情况可能并不紧急(毕竟还有力气杀人)。退一步说,就算情况真的非常紧急,不理不理也不应该处在被牺牲者的地位。哪怕他身患绝症必死无疑,也得等他死了再吃,所以
同伴的行为也不算是紧急避险
。
因此,在大陆法系中:
同伴杀害不理不理的行为,
只能是故意杀人。
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违法和责任是分开的,一个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还需要有责任要素。
比如法律规定,违法人要满足“
一定年龄
”、“能够辨认自己行为
”
这样的责任要素。
“期待可能性”
就属于责任要素之一,也就是斯普林汉姆法官所说的“他们别无选择,为了活下去只能杀人吃肉”。既然任何一个正常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都不得不这样做,那么这种行为当然要罚得轻一些,甚至不罚。
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中:
对被告人都判定有罪,
但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这样
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实现了法律的功利主义
。更重要的是,正是因为我们把同伴的行为评价为违法,不理不理才能对同伴的侵犯进行
正当防卫
,保护自己不被吃!如果同伴的行为合法,不理不理就只能活该被吃,因为你只能接受人家的合法行为。
—
—
—
现在大家应该知道了,为什么很多好莱坞大片或者欧美以及香港电视剧
的剧情
(甚至某些真实的法庭辩论)都峰回路转,跌宕起伏,目不暇接;但回过头来看我们国家的法庭,总觉得很“枯燥”。其实并不是因为我们死板,而是因为适用的法系不同,断案的思路也不相同。
最后细心的朋友可能发现了:文章开头提到,中国香港属英美法系,中国台湾属大陆法系,但并没有说中国大陆是哪一个法系。为什么呢?因为——
中国大陆的法系是在大陆法系(此大陆非彼大陆)基础上创造的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
—
—
这期的标题
“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来自于《洞穴奇案》作者彼得·萨伯的原话。所以书中除了14个法官的情节,他还阐述了哪些匪夷所思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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