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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易中心省间电力中长期:偏差电量结算及考核按照月清月结的方式,不再进行滚动调整

晶见  · 公众号  ·  · 2018-01-30 20:24

正文

今天(1月30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报送稿)》。这是继《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试点规则(试行)》发布后的的又一省间交易规则。

因为本次发布的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信息量太大,晶见工作室把文件中部分中心信息罗列如下:

1、优先发电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以合同方式予以保障执行,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

2、电力交易组织方式分为 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 等。

3、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出清方式有两种, 边际电价法和报价撮合法 。而报价的方式也可以分为 价格申报和价差传导 两种。

4、市场主体在挂牌交易期间只能进行一次挂牌申报,但可以摘牌多笔挂牌电量。

5、允许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符合准入条件参加省间交易的电力用户在同一时期内可自行或仅委托一家售电公司参与省间交易。

6、双边协商交易期间可同时提交双边协商达成的合同交易意向。集中竞价交易期间可同时组织合同电量的集中竞价交易。可再生能源省间交易合同,原则上只能可再生能源机组之间进行合同转让交易。

7、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中,购电方、售电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和价格,可分段申报电量、价格(具体申报区间在交易公告中明确),但最多不超过5段。

8、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中,可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为:电网中的储热、储能、电采暖、蓄冷等可中断负荷电力用户,以及“煤改电”等电能替代用户(包括符合条件的自备电厂)。

9、为充分利用省间输电通道富余能力,挖掘抽蓄电站的调峰潜力,有效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缓解弃水、弃风、弃光问题,试点开展抽蓄电站富裕抽水电量省间交易。其中,售电方为送端电网内的水电、风电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购电方为抽蓄电站或其所在地的电网企业。

10、原则上, 售电合同转让可在单位能耗相同的机组间开展,或可由单位能耗高的机组向单位能耗低的机组转让;购电合同可在同类型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间转让。

11、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可分段申报,分段成交,但最多不超过 3 段。

12、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量的 15%。

13、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

14、电网企业购电价格由售电价格、输电价格和网损构成,而 购电省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还需缴纳输配电价。

15、 送出省输电费(含线损)不超过3分/千瓦时。

16、 电力用户(含委托电网企业、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照所在地区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标准, 缴纳政府征收的各项基金和附加,该费用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电网企业代收。

17、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或指标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

18、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合同期内代理关系不得变更。

19、 偏差电量结算及考核按照月清月结的方式,不再进行滚动调整。

20、 火电、核电发电企业的市场化交易部分,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超过 2%(D=2%)的部分须支付偏差考核费用。水电发电企业超过5%的部分须支付偏差考核费用。新能源发电企业则超过10%的部分须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除此之外,晶见还在文件中划了重点哦~点击下面 原文链接 就可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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