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后,中国资本市场上,只有“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之分。《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专业投资者之外,即为普通投资者:
机构应当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将普通投资者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通过适用于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调查(见文末),考察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年龄学历等内容。
问卷得分低于20分,则会被划为保守型投资者。
而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固定收入来源,或者个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没有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或者投资经验;
(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损失;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或证券经营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一是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二是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是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对不配合本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无法或没有能力确认其身份或者资金来源的投资者,不得向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对存在恶意投诉、恶意诉讼、严重失信等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审慎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与此同时,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