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一个“兰博基尼”、宝宝们68号链接抓紧下单、感谢榜一大哥.....近年来,直播以其独特的互动性和即时性嵌入日常生活。
伴随着直播业态的繁荣发展,直播打赏日益普及,一系列法律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浮出水面:从未成年人打赏争议到婚内打赏主播纠纷。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指出,直播打赏纠纷定性难、利益复杂、事实认定有难度。最高法将在进一步加强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个案裁判、典型案例、推送案例库等方式逐步统一裁判尺度。
此外,对于网络消费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陈宜芳指出,将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依法保护消费者人格权益、财产权益,针对突出问题,力促纠纷源头化解。
《21世纪》:直播打赏案件近年来争议频发,涉及未成年人打赏退款、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主播虚假引导消费等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相比传统消费纠纷,直播打赏案件存在哪些特点与难点?
陈宜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更新迭代和社交媒体的兴起,人们开始习惯通过网络进行社交互动。同时,内容经济迅速发展,网络主播能够提供各种类型的内容,如知识传播交流、才艺表演、游戏解说、生活分享等,可以满足不同观众的兴趣。在这个大背景下,网络直播作为近年来最火热的网络产品之一,凭借着全新的经营模式,以即时性、互动性、开放性和灵活性等特点,逐渐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但也要注意到,网络直播在丰富大众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纠纷和新型案件。比如,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大额打赏,监护人主张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打赏款项;夫妻一方进行网络直播打赏,配偶一方诉请平台与主播返还打赏款项等。
一是法律性质认定存在争议,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有赠与合同、网络服务合同、事实行为等不同观点。
二是多方主体利益交织,既涉及用户、主播、平台等不同主体,还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打赏方的配偶等主体。
三是事实认定难。如涉及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账号打赏的案件中,是否系未成年人操作打赏的关键事实认定问题。
涉直播打赏案件的上述特点,对法院准确认定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妥善平衡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提出了挑战,地方法院做了积极的探索,我们将在进一步加强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个案裁判、典型案例、推送案例库等方式逐步统一裁判尺度。
依法处理恶意索赔和网络侵权纠纷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21世纪》:近年来,一些行业出现了职业索赔人、恶意投诉等现象,部分企业对此提出担忧。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区分合理维权与恶意索赔?恶意索赔往往与电商平台的规则漏洞有关,在电商交易纠纷中,法院是否会强化平台的责任,要求其建立更透明的投诉处理机制?
陈宜芳: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使得消费者能够获得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客观上激发了部分群众维权索赔的积极性,社会上也由此产生了“知假买假”现象。
个别索赔人在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额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通过人为增加食品药品价款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有人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对“知假买假”形成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于去年8月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区分合理维权与恶意索赔的标准。首先,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其次,“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的,只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达到惩治违法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目的,又避免滥用权利行为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最后,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坚决予以惩治。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