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分层工作启动!
为规范分层调整业务流程,明确各市场主体在分层调整流程中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完善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全国股转公司配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办法》),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调整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分层指南》),于2020年4月30日起发布实施。
《分层指南》与改革后分层调整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相衔接,在总结近来年分层调整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基础层公司申请进入创新层、触发定期降层情形的创新层和精选层公司调出所在层级等定期调层,以及创新层和精选层公司的即时降层。申请挂牌并进入创新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两类情形,适用全国股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进行层级调整。
《分层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细化《分层办法》规定的层级调整业务流程和办理时点,确保层级调整平稳运行。
二是明确层级调整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精选层降层风险警示和停复牌、主办券商核查等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是落实层级调整应当经挂牌委员会审议的新规定,做好分层调整各项程序与挂牌委员会审议的衔接安排。
四是明确《分层办法》中合格投资者认定等部分指标的适用口径,便于市场各方据此开展市场层级调整的相关工作。
2020年4月30日,全国股转公司将启动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定期调整,并实行“一次调整,分批实施”。各市场主体可按照《分层办法》《分层指南》和前期有关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全国股转公司将通过安排专人对接咨询、开展分层调整实务操作线上培训等方式,服务市场各方,保障分层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4月30日披露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层调整业务指南称,精选层挂牌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可能触发降层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可能触发的降层情形、公司是否采取或拟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风险,以及相关措施的必要性、合规性等内容,其中精选层挂牌公司存在触发九大降层风险:
1.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
2.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
3.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
4.进入精选层时仅符合《分层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挂牌公司,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市值均低于5亿元,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
5. 预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应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6.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后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最近24个月内可能因不同事项再次受到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应于公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收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当日披露。
7.挂牌公司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应于公告被立案侦查或相关主体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当日披露。
8.可能存在不符合精选层进入条件,但依据虚假材料进入的,应于公告发现相关事实当日披露。
9. 挂牌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导致降层的风险,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
为使精选层挂牌公司能够准确、及时掌握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要求,准确填报、及时更新《分层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股东的身份信息。
挂牌公司披露可能触发降层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降层风险消除或实际触发降层情形。
挂牌公司无法披露或拒不披露可能触发降层情形风险提示公告的,应当由主办券商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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