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解答了关于社保的常见问题,包括是否可以按最低工资交社保、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是否必须一致、社保缴纳中的误区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可以按最低工资交社保吗?
最低工资不等于社保缴费。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而非按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员工社保缴费基数需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
关键观点2: 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是否必须一致?
大部分地区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以当地社平工资的300%—60%进行核定,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有不同的规定。从长期和规范化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当是相同的。
关键观点3: 社保缴纳中的误区
存在多个关于社保缴纳的误区,如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等。这些误区都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和澄清。
正文
最近不少小伙伴在后台咨询社保问题,今天小薪就重点问题进行解答,快来看看吧~
1、
可以按最低工资交社保吗?
2、
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必须要一致吗?
3、
社保缴纳4大误区你知道吗
......
最低工资≠社保缴费。
比如,北京202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而最低社保缴费下限为5869元,两者是不一样的!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1):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按社平工资
60%
为基数;
(2):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当地上年社平工资
300%
,按社平工资
300%
为基数;
(3):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的
60%—300%
之间,按职工上年平均数为基数。
所以,此时社保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是不合法的,员工社保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
如果企业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呢?
深圳市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中明确表示:
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表示:
(1):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
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各地的执行情况不同,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一般来说,工资的发放地和社保的缴纳地应当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的话,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公司有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总公司想要调配员工到异地分公司任职,但是该员工要求社保还在总公司缴纳,于是就会产生总公司交社保、分公司发工资的情况,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在总公司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款挂账,分公司可以凭工资表、总公司提供的内部证据等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最重要的一点,要留存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
大部分地区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以当地社平工资的
300%—60%
进行核定。
但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上限是按照职工月社平工资的
3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例如,如果某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该城市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就是15000元(5000元×3)。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
5%至12%
之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可以在5%至12%的范围内自行选择,且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与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费相关,大部分地区以最低工资为缴存下限的基准。
从长期和规范化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当是相同的。
误区一: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日
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