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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大魔术师》“洗稿”之控的版权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家  · 公众号  ·  · 2024-05-14 11:49

正文

张宪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



近日,“哔哩哔哩”(B站)平台于今年五四青年节发布的讽刺喜剧公益广告片《大魔术师》,被青年导演方文实名举报涉嫌“洗稿”。


视频短片 《大魔术师》

据方文称,他曾受B站邀请为五四青年节创作短片,并向B站提供了创意方案及剧本大纲,而B站最终未采用该方案。短片《大魔术师》发布后,他发现该片中的核心创意与角色设计等内容与他曾提交的创意方案中的内容高度重合,遂在网络上发布视频对B站的“洗稿”行为进行实名举报。

导演方文举报视频截图

B站对该实名举报迅速作出回应,否认抄袭方文的创意方案,并提供了中标方案与方文创意方案的内容对比,表示短片在创作需求中明确了参考经典电影《大腕》的段落, 在借鉴基础上为原创创作完成,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行为。

5月5日下午《大魔术师》短片中标公司BLANK在官方公众号上发布
B站54青年节短片《大魔术师》原创声明

“洗稿”指的是对于他人作品中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从表面上看与原作内容并不相似,而是以其他形式表达原作中的核心创意等体现作品价值的部分。换言之,我们可以将“洗稿”理解为以不同形式对原作的创意或内核进行表达。判断“洗稿”行为是否构成剽窃抄袭,依然适用“实质性相似”判定标准,也就是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的实质性部分存在相同或相似。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的表达,因此,若二者相似之处仅为原作中属于“思想”而非具体表达的内容、非独创性的内容或是原本即属于公有领域内的内容,则抄袭不成立。由于“洗稿”并非对原作内容一般意义上的复制,其中仅利用原作的创意思想,以完全不同的形式进行表达的创意挪用情形也常有发生,因此,在涉及挪用创意的“洗稿”的著作权纠纷中,侵权判定的难点往往在于判断原作中被使用的部分是否为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这涉及到对于著作权法中“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理解及具体适用。


“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适用本就是著作权侵权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其根本原因就如同美国的勒恩德·汉德(Learned Hand)法官在提出“抽象概括法”时所述:即便我们都明白存在这样一个临界点,越过临界点的部分不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没有人能够清晰地指出这个临界点究竟应该划在何处。这也意味着这个临界点是动态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依据个案的事实加以判定。比如,作品中一些简单的人物关系会被划分进“思想”范围,但基于特定情节与人物交互作用而产生的足够具体的个性化的特定人物关系,则可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除此之外,作品背后的启发性概念、创作中的基础模块(叙述手法、基本情节等)、为完成特定主题或类型作品必不可少的事件、角色或场景等设置,都应被划定于“思想”范畴,但基于这些设置所创作的个性化的具体故事情节、具体的场景描写、具体的角色人物刻画,则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


5月 5日,哔哩哔哩《大魔术师》项目团队针对导演方文举报B站《大魔术师》宣传短片洗稿抄袭一事进行了公开说明。此长图中附带了项目(五四青年短片)Brief的需求文档&代理商Blank发布的原创声明文章。最后还从短片的故事大纲、文案脚本、结尾创意三个维度将方文导演、Blank两家的方案进行了对比还原。


以本次争议为例,方文的创意方案的文案脚本中,有部分是关于“黑流量制造技巧”,其本身为创作的启发性创意或是思想;当其通过具体的叙述、综合情节、人物关系等内容以具有独创性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够成为受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若两作品相似之处仅限于启发性创意或核心思想本身,则无法构成抄袭。对本次争议所涉及的这类创意案或是文本大纲而言,需要综合考虑其所表达的主题思想、整体结构、角色设置及其他为体现该主题思想所作的设计等,来判定其是否为一个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设计。如前文所述,“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适用是一个基于个案事实的、具有一定动态性的问题。《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不仅仅在于维护创作者利益,也同样在于实现激励创作、促进文化交流、丰富公众的精神生活等公共利益。即便是相同的“思想”,经不同方式表现出来,丰富多元的表达方式也赋予了该“思想”不同的美学价值,著作权保护不能以专有权的形式阻碍这些美学价值的实现,这也是我们在著作权法中遵循“思想表达二分”原则的必要性所在。是以,这个“临界点”的划定,实质而言正是利益平衡之结果。在本次争议中,无论是导演方文的创意方案还是中标方案,都是依照B站的明确需求所创作;在对于二者的创作内容进行比对时,还应当充分考虑B站提出的创作需求与最终呈现方案之间的联系,可以将其理解为不同创意方案所共享的“思想”内容,不同的提案在表达主题、核心思想、整体风格等方面本就可能因遵循B站要求而产生相似的设置。因此,对于抄袭剽窃之指控,应更关注于由具体人物角色、情节及相关表述交互共同呈现的表达形式上。好的作品往往萌芽于一个好的“创意”,一个足够具体的精彩的创意方案应当获得相应的保护;反之,作品的启发性概念或是简单创意则不应当受到保护。


《大魔术师》视频截图

B站在作出回应之后,方文也向媒体表示,其认为B站所作回应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存在问题。而不论该事件最终结果如何,除却“洗稿”指控所涉及的版权法律问题,本次争议也将文娱行业内创意方案竞标的竞争规范问题带入了公众视野当中。通过前文所作分析可知,如果真的存在“创意挪用”的情形,《著作权法》或许无法为原创者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原创者往往还需面临行业竞争压力及取证困难等问题。因此,从制度层面加强对竞标程序的管理,确保竞争的公平性,促使行业规范逐渐成熟,才能真正实现对原创者的保护。与此同时,也应当鼓励创作者培养证据留存意识,在创作过程中充分留痕,为其主张维护自身权利做好相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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