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次,能把新闻机构作为大众传播工具使用的少数人,未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服务。”
这里所要强调的判别指针是:新闻媒体的报道,无论是其内容还是形式,是否正符合社会的核心利益。“社会需要”并非仅仅为“社会阅读的需要”,而更侧重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因为新闻传播的唯一旨趣,只在于社会公众的福祉;社会利益的需要是新闻业的起点,也是它唯一的终点。
那么如何报道这些凶案才能满足“社会利益的需要”?目前公众的担心在于“犯罪模仿”,即认为连续发生的杀童惨案与媒体传播后导致犯罪嫌疑人效仿有关。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就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报道能促成模仿,那么即使能自由报道,也必须要足够的有节制,才能符合社会的最高利益。
在很多讨论中,就此回溯到一个社会心理学假说——“维特效应”(Werther Effect),即自杀模仿现象:两百年前,歌德的《少年维特之烦恼》发表后,欧洲发生模仿维特自杀的风潮,为此好几个国家将《少年维特之烦恼》列为禁书。社会心理学家菲利普斯通过对1947年到1968年之间美国自杀事件的统计发现,每次轰动性自杀新闻报道后的两个月内,自杀的平均人数比平时多了58个;而在媒体报道了玛丽莲梦露的自杀新闻之后,那一年全世界的自杀率增长了10%。
就自杀案例而言,“维特效应”确乎存在,最近的例证就是2009年7月以来富士康厂区内接连发生的员工跳楼自杀事件,其中有5起密集的发生于3月11日至4月7日的短短28天中,尽管迄今尚未发现富士康存在过错和应负法律责任的证据,但舆论已开始质疑这些悲剧后的企业责任。与此同时,人们开始谈论媒体关注对“维特效应”的引发和放大。
但阐释自杀现象的“维特效应”理论是否可以在针对校园的连环凶案中得到验证?目前我们还没有证据:尚未证明后继的凶手阅读了先前的媒介案例。
大众传播学关于媒体暴力问题的研究成果,迄今已汗牛充栋,其中,有关青少年心理发展容易受媒介暴力伤害的结论,已占据主流,美国学者默顿基于社会态度理论提出了“自我实现性预言”的概念,即最初对状态的错误理解而形成的一种错误的社会态度,可能导致真的变成了现实。公众对社会实况的认知和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介所呈现的信息,这种信息成为形成道德伦理观念和对社会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资源。如果青少年从传媒暴力中吸取了错误的观念,认为暴力是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那么他产生暴力犯罪的几率无疑将大增。
美国学者雷夫克威茨等人进行了一项长达10年的研究,其名称为《电视暴力与儿童侵犯性行为:一个后续研究》,结果发现,在三年级电视暴力看得越多的学生,越倾向于暴力行为,而十年后也如此;而且,三年级看电视与十年后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要比三年级看电视与三年级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强。因此,研究者发现,看电视暴力的频率强度与十年后的侵犯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过,在媒体关于暴力的报道与成年人的现实暴力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直接的因果关系的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美国的暴力原因与防范国家委员会认为:“长期接触媒体暴力使人们更加带有进攻性”,但这一研究结论仍不是理论共识,传播社会学的谨慎观点则是:媒体暴力是众所周知的难以界定和测量的,“在接触媒体暴力和进攻性行为之间存在一个正相关但微弱的关系”。
学术公案自可悬置,但杀童惨案中折射的媒介伦理议题却需要厘清。
犯罪模仿理论的主要阐释者之一、社会学和犯罪学者塔尔德在其《模仿理论》中说到了三种可能导致犯罪的模仿规则:社会个体总是模仿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行为;模仿是从上到下的,即贫穷的模仿富有的,职位低的模仿职位高的;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模式相遇时,其中一种行为模式会取代另一种模式。
另一位学者萨瑟兰则进一步认为:没有他人的影响,犯罪不可能产生发展,对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对犯罪技能、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如何克服因犯罪活动产生的恐惧心理等的学习。
如果此理论真的成立,我们将面临这样的指责:在当代,远隔千里的恶性案件之间的模仿,其学习过程,来自媒介报道的可能,远大于口口相传或亲目所睹。
我们不能排除存在这种可能。即使这种可能的责任非常微小,社会和媒介本身也难以承受。因而,我们必须要在“报道”和“杜绝模仿”中求得平衡。
而这一理念,事实上正吻合我们的新闻专业主义信条:“要认识到采集和报道信息有可能会引起伤害和不适,报道新闻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傲慢自大”。这种傲慢自大或许来自许多我们不经意的新闻行为:例如以客观报道之名、渲染犯罪现场,以讲述背景故事自诩、弱化对罪行的谴责等。
从深度报道理论视角来看,新闻不仅仅是事实,它还包括意见和趋势。在如此深重的惨案面前,我们不是不需要报道,而是需要富有责任感的、科学审慎的、有言说的报道。在血案后的网络讨论中,媒体人郑杰在微博上有言:“惨案发生,说明中国社会在信仰树立、心理疏导、道德建设、社会保障、民间互助等方面存在缺陷”。
——这正是一种可能的报道路径。
3、“最后,那些新闻机构的指导者不时地从事受到社会谴责的种种活动。这些活动如果继续下去的话,新闻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或控制。”
在这里,《哈钦斯报告》其实是在说媒介自律的价值在于它优于来自国家的他律:“大型大众传播机构……必须控制自己,否则就要受政府控制。”
回到案件本身,危机心理学告诉过我们,在危机状态下,公众关注的三个焦点议题是:局面是否得到了控制?危机为何发生?如何防止下一次危机?显然,在此案中,媒介可以通过这三个问题来衡量政府公权力的作为与走向。
自然,我们也要通过这三个问题,质询经历了信任危机的媒介本身。
附:关于《新闻的傲慢与谦卑》的说明,并谨此回应部分读者(2010-05-10 21:28:03)
《新闻的傲慢与谦卑》一文因为受到站方推荐而引起很多关注,我很意外也很欣慰:文章引得留言众多,不管赞许还是批评,公众对案件本身、对新闻伦理、对社会利益的关注,总是可珍惜的,这里就不一一致谢了,也恕我不作具体回应。
我要回应的是部分留言给我说没有看懂观点的读者,我觉得对他们作解释和回应是作者的责任。
先作解释。本文不是一篇观点严谨而表述系统的论文,也不是一篇口语体的日志,它是一篇写给特定读者群的专栏随笔,刊载在最新一期《财经》杂志上。贴在博客上的文字不是原文全文,而是经过编辑删节的版本(机会合适时我会把未能发表的部分也贴在这里,请读者指正)。这是本文看上去不够畅达明晰的原因之一。
再作回应。为使读者能祛除阅读的困难,特作文章的观点摘要如下:
1、系列杀童惨案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其中包括对新闻界的质疑。限于作者的专业视野,本文不讨论案情,而试图以“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来研究新闻界的报道理念。
2、对杀童案件应该报道吗?是的。恐慌起于封锁,流言止于公开(此观点参见SARS初期我的同题谈话录,载《南方周末》2003年2月14日)。人们有权利知道和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政府有义务提供这样的信息,同时,不能提供凶案报道的新闻界,就不是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3、如何报道杀童案件?判别指针是:新闻媒体的报道,无论是其内容还是形式,必须符合社会的核心利益。“社会需要”并非仅仅为“社会阅读的需要”,而更侧重于“社会利益的需要”。新闻传播的唯一旨趣,只在于社会公众的福祉;社会利益的需要是新闻业的起点,也是它唯一的终点。(或许有必要引申两句:新闻媒体本身并无先验的权力,必须用来维护社会利益的信息权力才是唯一实在的新闻权。)
4、在此案中,什么是“社会利益的需要”?如何满足“社会利益的需要”?要务在于厘清有关“犯罪模仿”的可能。如果存在“犯罪模仿”,那么,不适当的报道就会在满足大多数人的知情权的同时,形成对少数儿童和家庭的新的威胁,进而产生对社会心理的更大危害。
5、存在“犯罪模仿”吗?据目前所知,自杀模仿是被证明的,“犯罪模仿”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但鉴于犯罪学者塔尔德、萨瑟兰的警告,我们也感到有义务提醒新闻界:A、我们不能排除存在这种可能。B、即使这种可能性非常小,社会和媒介本身也难以承受其后果和责任。
6、因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要在“必须报道”和“杜绝模仿”中求得平衡。换言之:如果报道可能促成犯罪模仿,那么,即使在中国的新闻环境中能自由报道,新闻界也必须要有足够的节制,如此才能符合社会的最高利益。
7、什么是没有节制的报道?那种违背新闻专业主义的傲慢自大或许来自许多我们不经意的新闻行为:例如以客观报道之名渲染犯罪现场,以讲述背景故事自诩而弱化对罪行的谴责。
8、什么是符合社会利益的报道?A、从深度报道理论视角来看,新闻不仅仅是事实,它还包括意见和趋势(顺便说一句:在杀童案中,我不认为记者嫉恶如仇立场分明地谴责反人类反社会行为,就是对新闻精神的违背;恰恰相反,我认为躲在新闻客观性背后大讲其新闻故事的做法,无法令人肃然起敬)。B、我们需要富有责任感的、科学审慎的、有言说的报道。C、其议题大致可以参考郑杰的意见:中国社会在信仰树立、心理疏导、道德建设、社会保障、民间互助等方面存在缺陷。
9、什么是此案中的关键报道?在危机状态下,公众关注的三个焦点议题是:局面是否得到了控制?危机为何发生?如何防止下一次危机?显然,在此案中,媒介可以通过这三个问题来衡量政府公权力的作为与走向。
10、什么是新闻的傲慢与谦卑?我们也要通过以上这三个问题,质询经历了信任危机的媒介本身。我们要以专业主义的名义质询:新闻业是否能时刻认识到,“采集和报道信息会引起伤害和不适”?
11、《哈钦斯报告》认为:媒介自律的价值在于它优于来自国家的他律,但它也指出:“大型大众传播机构……必须控制自己,否则就要受政府控制。”就新闻业而言,我们希望是哪一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