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注释:
[1] 陈忠林、贺卫方:《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载《腾讯网》http://view.news.qq.com/a/20081023/000074.htm,2017年1月25日访问。
[2] (宋)张载:《张载集》,章锡琛点校,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7页。
[3] 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二十三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5页。
[4](宋)朱熹:《朱子语类》(卷一),(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3页。
[5] (宋)朱熹:《朱子语类》(卷一),(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页。
[6] 关于这次论战,见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7~63页。
[7] 苏晓宏:《法理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61~362页。
[8] 孙宪忠:《法学家如何能讲真话?》,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x?id=2493。
[9] 黄卉:《论法学通说(又名:法条主义者宣言)》,载《北大法律评论》2011年第02期。
[10] 王敏远:《王敏远研究员在第七届岳麓刑事法论坛上的致辞》,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x?id=5029。
[11]陈忠林、贺卫方:《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载《腾讯网》http://view.news.qq.com/a/20081023/000074.htm,2017年1月25日访问。及朱祖飞:《事实能推出道德和法律吗?与陈忠林教授商讨》,载http://zhuzufei.fyfz.cn/b/830387,2017年1月25日访问。
[12] 陈金钊:《法治反对解释》,载《法律方法》2014年第2期
[13] 谢晖:《法治思维的九个向度》,载《行政管理改革》2015年第3期。
[14] 何志辉:《价值主客观之争,律师与学者对话录》,载http://zhuzufei.fyfz.cn/b/889478
[15]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0页。
[16] 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17] 这段内容,是笔者与周赟教授私下交流所得。
[18] 周赟:《司法决策的过程——现实主义进路的解说》,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19] 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8页。
[20] 周国平:《有关金钱与快乐的沉思》,载韩惠言总编:《读者》2008年第8期,甘肃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21] 高鸿钧著:《走向选择的时代——﹙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中译本导言》,载:学习观察网http://www.oao.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
[22] 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51页。
[23] 朱 妙 沈品培 姚伟钟 卞爱生:《德国的陪审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20日。
[24]施鹏鹏:《德国参审制:制度与特色》,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9日。
[25]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壹),线装书局2012年版,第75~76页。
[26]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壹),线装书局2012年版,第80页。
[27] G.B.Sansom:A Short Cultural History of Japan,The Gresset Press,1936,p.499.转引自:张君劢:《新儒家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0页。
[28]黄宗羲:《宋元学案》(第3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466页。
[29]【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邓晓芒校,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8页。
[30] 刘文基:《少女杀夫案贯穿大宋王朝》,载《上海法治报》2015年10月21日。
[31] 周赟:《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5页。
[32] 杨泽波:《孟子性善论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33] 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3卷)》,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34] 《孟子》,万丽华、蓝旭译注,中华书局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页。
[35] 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16年版,第4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