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务之家
法务之家,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官网www.law114.com.cn,我们传递向上人生路。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上海浦东法院  ·  首次发出! ·  14 小时前  
上海浦东法院  ·  首次发出! ·  14 小时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福建:共同描绘高质量发展新画卷 ·  昨天  
今靖江  ·  今晚,看这个“小哥”背后的权益守护 ·  昨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刘志远:中国法治方案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 ·  昨天  
51好读  ›  专栏  ›  法务之家

很重要!最高法答复: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5-08 22:25

正文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email protected];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律师咨询:010-56455910; 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 (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以下观点摘自最高法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问答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二是肯定说,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我们认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质认为违约金系当事人通过约定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其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故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2018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号

↓↓↓等待您的品鉴↓↓↓

法务之家

ID:law114-com-cn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中文法律门户网站。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喜欢这些 ↓↓ 文章,点击阅读:

▶▶ 纯干货:“情势变更”适用的十大情形|附最高法裁判观点9则

▶▶ 重磅!最高法民一庭明确:2年和3年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