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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省产业转移路线图:产业转移核心思路和方案!

招商引资内参  · 公众号  ·  · 2024-07-12 07:00

正文

招商引资内参导言

为切实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广东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征求意见稿)》。这将是广东全省产业转移的纲领性文件,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 zsyznc )选取该政策供参考。

【招商引资内参正文】

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承接载体建设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帮扶协作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六章 发展环境

第七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优化经济布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的承接载体建设、产业发展、帮扶协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业有序转移,是指在政府推动下,引导产业承接地承接产业转出地转出的产业,优化全省产业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业转出地,是指珠江三角洲作为帮扶方承担对口帮扶协作任务的地区。

本条例所称产业承接地,是指粤东粤西粤北等省内除产业转出地之外的地区。

本条例所称对口帮扶协作,是指省内相对发达地区对口帮扶欠发达地区,提升被帮扶地区产业承载能力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应当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产业有序转移统筹协调机制。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长效机制,提升产业承载能力。

产业转出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激励机制,坚持市场化导向,鼓励具有转出意愿的相关产业有序向产业承接地转移。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产业有序转移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产业有序转移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鼓励国有企业在项目、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对产业承接地的发展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等方式,支持产业承接地发展。

第七条【考核机制】 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产业有序转移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共享交流机制】 鼓励建立产业转移交流机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形成常态化交流机制。鼓励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探索建立产业共建共享机制,支持将共享结果运用于各类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承接载体建设

第九条【承接载体规划】 产业承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统筹,合理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产业承接载体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

产业承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承接载体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第十条【承接载体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产业承接载体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第十一条【重点载体打造】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突出产业承接重点,优化产业承接布局,集中资源支持重点承接载体建设。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空间资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布局等方面支持重点承接载体建设。

第十二条【合作园区建设】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之间创新跨区域产业合作模式,共建产业合作园区。

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统筹合作园区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园区差异化发展,引导产业向合作园区集聚发展。

第十三条【承接载体基础设施建设】 产业承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承接载体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环保、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产业承接载体综合配套能力。

第十四条【承接载体运营】 产业承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承接载体运营管理机制,创新运营模式,推进承接载体的开发建设、产业培育、招商引资、投资运营等工作。

第十五条【承接载体管理】 产业承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承接载体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

产业承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承接载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优化产业布局】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产业承接地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承接重点领域,优化全省区域产业布局。

第十七条【产业特色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促进相关产业承接,发展新兴产业,加快产业升级,构建本地特色优势产业。

第十八条【产业集群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型企业、链主企业加快产业链关键资源整合,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产业链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生态,实现集群化发展。

第十九条【制造业梯度转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制造业优势互补、紧密协作、联动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鼓励产业转出地企业将生产制造环节、新生产线等转移到产业承接地。引导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转移。

第二十条【农业协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市场主体在产业承接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精细加工基地,健全生产、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产业链;支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经济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生产水平。

第二十一条【文旅融合】 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化与旅游的对接合作,共建旅游景区、文化旅游合作区,协同创建特色文旅品牌。

第四章 帮扶协作

第二十二条【机制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产业转出地与产业承接地对口帮扶协作机制。

支持对口帮扶协作双方探索建立成本共担、收益共享的产业转移协作模式。

第二十三条【园区帮扶】 支持对口帮扶协作双方在产业承接地设立产业转移合作园区。支持产业承接地在产业转出地设立产业孵化、科技创新、招商展示等园区载体。

对口帮扶协作双方应当建立健全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共同开发建设产业合作园区。

第二十四条【营商环境帮扶】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对口帮扶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监管机制,优化产业承接地的营商环境。

第二十五条【招商引资帮扶】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对口帮扶机制,引导产业转出地企业拓展投资发展范围。

帮扶协作双方应当加大联合招商引资力度,共同建立招商引资信息跟踪机制和重大招商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对接活动,发挥各自优势、协同招商引资。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二十六条【要素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产业有序转移相关的土地、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培育数据等新型要素市场。

第二十七条【土地保障】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承接地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与用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和产出率,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财政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产业有序转移。

第二十九条【政府政策性基金】 省人民政府设立支持产业有序转移的政策性基金,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产业有序转移。

第三十条【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配套金融优惠政策、差异化监管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的金融支持。

第三十一条【能源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产业承接地因地制宜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加强产业承接载体能源保障。

第三十二条【环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承接载体的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采取优化环评手续办理,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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