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在公司债到期高峰来临前,弥补债券存续期监管制度不足,落实发行人和主承等市场参与各方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力图及时预警并市场化、法制化化解处置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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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新公司债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由于发行主体扩容,审核效率提高,公募公司债又具有标准券质押,便于杠杆操作提高收益的优势,发行利率往往比其他类型债券更低,共同推动发行规模快速增长。随着市场的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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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开始公司债进入到期和回售将逐渐增多(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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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不乏低资质品种,到期高峰来临意味着违约风险暴露的可能性在增大。同时由于历史上实质违约事件很少,债券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发行承销阶段,发行成功后对投资者的后续服务相对欠缺,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控不够及时。为了加强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两所出台相关指引,明确发行人、主承、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评级机构等相关方的信用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力图建立持续性、常态化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和体系,实现债券信用风险控制重心前移,推进市场化、法治化的违约风险化解处置机制。
2.
主要内容:
一是落实责任主体。
《指引》要求全面落实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投资者等各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管理责任,强调债券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
-
发行人的职责包括: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提前落实偿债资金、及时信息披露、防范及化解风险等。
-
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包括: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动态监测排查、进行风险分类管理、风险预警、及时信息披露、协调督促发行人和增信机构化解风险或处置违约事件等。(注:《指引》规定,未聘请受托管理人的债券,由承销机构履行受托管理人的相关职责。)
二是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管理。
受托管理人应根据信用风险监测和分析结果,将债券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并就不同风险分类的债券做出差异化的风险管理安排。
-
初步划分:
如出现行业环境、财务指标、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治理结构等发生重要不利变化、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有息债务余额较大、主要资产发生抵质押、查封或冻结、主体或债项评级下调至
AA
负面或以下、发行人其他债务存在较大信用风险或发生违约及代偿、发行人或增信机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增信机构在其他债务中拖延或拒绝承担增信责任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建议受托管理人初步划分为关注类。其中财务指标重大不利变化包括触发以下五项中的任意两项:
1
)最近一年
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小于
1
;
2
)最近
3
年(非公开为
2
年)经营现金流持续为负;
3
)最近
3
年(非公开为
2
年)平均归母净利润持续为负;
4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总资产报酬率、
EBITDA/
总债务中两项以上较去年同期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动幅度超过
30%
的;
5
)受托管理人认为的可能影响债券还本付息的其他财务指标变化。如满足上述十七条中除财务指标和评级之外的十五条之一且主体或债项评级下调至
AA-
负面或以下的,应初步列为风险类。如上述五项财务指标中出现任意三项不利变化或发生
4
中任意两项较去年同期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动幅度超过
50%
的并且还有其他一项财务指标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初步列为风险类。如受托管理人确有合理依据和理由认为相关债券可以调整合理分类的,可以自行确定初步风险分类。
-
受托管理人根据初步划分的债券风险分类,进行风险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及时正式确定债券风险分类:
正常类应在债券还本付息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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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采取非现场方式排查。关注类应在债券还本付息日前
2
个月开展风险排查,每年进行现场风险排查家数不得少于当年托管的关注类债券发行人的
1/3
。风险类应在初步列为风险类后
1
个月内完成风险排查,且必须在还本付息日前
2
个月开展风险排查,均应采取现场排查形式。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开展风险排查后,根据排查结果即使正式确定债券分类。
三是风险处置及化解。
对于相关债券正式被确定为风险类或违约类的,发行人、增信机构应当及时制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并启动实施。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职责、实施时间顺序、信息披露安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在此期间,发行人应及时披露违约风险和化解处置进展情况,受托管理人应起到督促及协调沟通作用,增信机构应按约定履行增信义务。各相关机构应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回应社会关切,投资者应该配合和支持受托管理人工作。
四是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