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浙商证券研究所
做最好的成长股研究团队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上海证券报  ·  习近平总书记给大家拜年了! ·  2 天前  
上海证券报  ·  同日,两家上市公司公告实控人离婚 ·  3 天前  
上海证券报  ·  控股股东大动作,明起停牌 ·  3 天前  
中国证券报  ·  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多家险企发声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浙商证券研究所

浙商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发来感谢信

浙商证券研究所  · 公众号  · 证券  · 2025-01-26 00:00

正文

时值岁末,浙商证券收获了来自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等机构、企业、媒体的感谢信,这不仅是对浙商证券过去一年辛勤付出的高度认可,更是对未来践行责任、高质量发展的鼓励鞭策。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感谢信中特别指出,2024年浙商证券积极投身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为推动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宝贵力量。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联席所长李超作为委员积极参与首席经济学家例会和问卷调查,为行业发展进言献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感谢信中表示,2024 年,在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浙商证券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紧密合作,在金融债、信用债等业务领域深入交流,携手助力债券市场高效稳健发展。这份合作不仅促进了双方业务的共同提升,更为金融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力量。

人民日报社主管主办的证券时报向浙商证券研究所宏观联席首席廖博表达感谢。2024年,廖博积极参与 “经济学家季度问卷调查” 活动,助力证券时报汇聚各方真知灼见,为经济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在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领域产生了较大影响力。


知责于心,履责于行。浙商证券研究所致力于打造一家受人尊敬、市场前五的券商研究所。未来,将持续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建设,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证券研究的社会价值,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浙商力量。


特别声明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新媒体形式制作的本订阅号信息仅面向浙商证券客户中的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若您非浙商证券客户中的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为保证服务质量、控制投资风险,请取消关注本订阅号,请勿订阅、接受或使用本订阅号中的任何信息。因本订阅号暂时无法设置访问限制,若给您造成不便,烦请谅解!

廉洁从业申明

我司及业务合作方在开展证券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遵守相关行业准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本公众号(“浙商证券研究所”)是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证券”)研究所依法设立、独立运营与维护的官方公众号。本公众号不是浙商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平台。本公众号仅是转发浙商证券已发布报告的部分观点,所载观点、判断是基于一系列的假设和前提条件,订阅者只有在了解相关报告中的全部信息基础上,才可能对相关观点形成比较全面的认识。如欲了解完整观点,应参见浙商证券所载完整报告。

订阅本公众号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承诺的基础,浙商证券不因任何单纯订阅本公众号的行为而将订阅人视为浙商证券的客户。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众号所载信息、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当对本公众号中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独立评估,并应同时考量各自的投资目的、财务状况和特定需求。对依据或者使用该等信息、意见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或其关联人员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公众号中所有资料的版权均为浙商证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发、转载、翻版、复制、刊登、发表、修改、仿制或引用本订阅号中的内容。经授权进行复制、转载的,需注明出处为“浙商证券研究所”,且不得对本订阅号所载内容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减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