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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熊秉元等:实证法学初探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9 11:24

正文


实证法学初探

熊秉元、叶斌

作者:熊秉元,浙江大学“千人计划”特聘教授;叶斌,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原刊责任编辑:周振新。

注释和参考文献已删,建议阅读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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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实证法学是由实证、而非规范的角度,建构法学理论,采取的方法论是“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对于社会的了解,是以社会科学里众议佥同的方式循序渐进。这个分析架构,可以简单地归纳为四个环节:分析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均衡——变迁。然后,利用这个结构,解释社会的各种现象,包括典章制度,也包括法律。本文的重点,就是先描述分析架构,再联结到法律和法学。实证法学的路径是先了解社会,再体会正义人权等概念的意义;先编织描绘了“渔”,再放手捕“鱼”。

理论的巨塔不能建立在流沙上。

——佚名

一、缘起

法学是一个重要的学科,毫无疑问。但是,如何来阐释法学呢?这个问题,关系着千万个衿衿学子,也考验法学界的大佬和重镇。有没有适当的方式,能清楚明确、老妪能解的,一方面呈现法学核心内涵,一方面展现法学在智识上的兴味?对于这个挑战,本文尝试提出响应。


具体而言,本文将由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的角度,对法学作瞎子摸象式的描绘。众所周知,法经济学1960年发源于美国芝加哥大学,这个新兴学科是利用经济分析的架构,探讨法学的问题。到今天(2016年)为止,国际性的学术期刊已经有十余种,反映了这个学科(领域)的蓬勃发展。中文世界里,法经济学还在起步阶段;特别是,中国大陆13亿人口,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大陆法系国家。经济起飞之后,建设法治社会成为阶段性的重要目标,如果法经济学能因缘际会,共襄盛举;在学科发展和实际运用上,是难得的考验。当然,也是难得的机会。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2节利用两个例子,阐释实证分析(Positive Analysis)的意义。第3节介绍经济分析的基本架构: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均衡——变迁。第4节把这个分析架构,联结到法学上。第5节对于法学和法律的性质,作进一步的阐扬。最后的第6节,是结论。

二、实证分析

在社会科学里,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Normative Analysis)彼此对应。可是,为什么“实证分析”重要,值得法学参考借鉴呢?


(一)何谓实证?

借着两个简单的例子,可以烘托出实证的意义。首先,关于理智(Reason)和情绪(Passions),是哲学家千百年来议论不休的问题。18世纪著名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曾有名言,脍炙人口:“理智,不过是情绪的奴隶。”(“Reason is but a slave of the passions.”)平日,人们也许可以理智自持;可是,一旦情绪启动,理智就沦为奴隶,听情绪的号令。言下之意,人类的理智脆弱无比,情绪才是真正的主导者。


乍听之下,休谟的观察言之成理。然而,美国康奈尔大学经济学者法兰克教授(Robert Frank),根据发表的多篇论文,辑成一书,名为《理智驾驭下的情绪》(Passions with in Reason,1988)。情绪的作用,大矣哉。一般人撒谎,心理不自在,会反映在手心出汗、脸红、讲话不自然。情绪的起伏,看似自然,其实有约束行为的作用。对于生存繁衍,有直接间接的帮助。还有,发脾气,明显是情绪登场。可是,每个人可以自问:自己发脾气的对象,不就是父母、配偶、子女、同事、属下、朋友?有谁会对直属长官、或高级长官、或求职的面试官、或论文指导教授发脾气?可见得,人不会随便发脾气,成本可堪负荷才会发作。人不是情绪(情感)的动物,人是理智的动物;因为,情绪受到理智(有意识无意识)的节制。


其次,众所周知,“关系”(Guanxi),华人社会的特质,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即使在高度法治的香港,也所在多有。可是,为什么华人文化会发展出“关系”这种特色呢?社会科学里,对“关系”讨论的文献甚伙,可是很少追根究底,探求根源。台湾大学心理系黄光国教授(Hwang,1987),认为这是“儒家文化使然”。因为,儒家的“仁”,就是人际相处的游戏规则;重视“仁”,也就是重视“关系”。然而,即使这种解释成立,也只是回答了一半的问题。因为,可以继续追问:华人文化发展出以儒家为主流,为什么?对于这个更为根本、智识上更有挑战的问题,似乎还没有得到太多的关注!


简单归纳,这两个例子(理智/情绪的关联,“关系”的由来)清楚地反映了:实证分析,是根据真实世界的资料(Facts),而不是根据脑海里的直觉、或想当然的信念(Beliefs)


(二)为何“实证”?

经济学基本上是一种实证分析;相形之下,传统的法学论述,相当程度上是规范分析。在社会科学里,实证分析比规范分析重要,至少有两个明显的理由:第一,实证分析是根据事实,容易沟通,误会较少。规范分析是根据信念,人言人殊;每人想法不同,沟通不易,共识更困难。第二,更深刻的理由,是信念不会凭空出现,而是来自于过去的事实;信念一旦形成,可以降低思考的成本。可是,当新生事物不断出现,信念的基础已经变迁。这时候,还坚持以信念来论述,就可能会有落差,甚至会捉襟见肘;不仅于事无补,还可能自说自话,夸父追日!

三、经济分析:理论架构

自1960年起,经济分析已经进入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而且成果丰硕。因此,经济分析不限于探讨商品业务、生产消费、买卖贸易。追根究底,经济分析是一套分析社会现象的特殊视角。


经济分析的理论架构可以利用四个环节,很简单地呈现: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均衡——变迁。首先,分析的基本单位就是个人(Individuals);而不是更大的家庭社会,或更小的细胞元素,等等。个人是行为的主体,也是构成社会现象的基础。其次,经济学者眼里,个人有两个特质:能思索、会思索,简称为理性(Rational);会设法增进自己的福祉,简称为自利(Self-interested)。基于这两个特质,在具体的行为上,很多时候可以用降低成本(Cost Reduction)来表示。换句话说,人是理性自利的,降低成本是行为主要的驱动力。


再次,个人和个人形成群体,这是一个行为加总(Aggregation)的过程。牛奶面包的市场,是由个别的消费者和生产者所组成;同样的,国际社会是由个别国家和群体所组成。组成分子交往互动之后,会达到一种稳定和重复出现的状态,称为均衡(Equilibrium)。均衡的状态容易分析。如果一个体系一直变动不居,显然不容易归纳出规律性或通则。最后一个环节,是变迁(Change)。无论是来自于外在或源起于内在的冲击,一旦体系原先的均衡受到冲击,变迁的轨迹和变化后形成新的均衡,是理论不可缺的一部分。如果分析架构只有前三者而没有变迁,这不是一个完整的理论。


道不远人,经济学其实并不难,卑之无甚高论;最重要的核心概念,屈两手而可以尽数。经济分析的理论架构,可以明确具体的表达为:分析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均衡——变迁。这个架构可以探讨经济活动,也可以分析其他的社会现象。经济学能长驱直入其他领域,而且大有斩获,重要原因就是有一以贯之、以简驭繁的分析架构。

四、法经济学

经济学能探讨法学问题,当然需要联结——由经济分析过渡到法学问题。法学教育里,有《法学绪论》和《法理学》的课程,介绍法学的传统和法律的由来等。几乎毫无例外,自然法和亚里士多德等会是重要的内容。相形之下,经济分析对法学/法律的解读,是采取不太一样的方式。


无论中外,波斯纳教授是公认的法学大家。1981年,他出版名为《正义的经济分析》(The Economics of Justice),现在已成经典。书中的主要内容是由论文组成,分为14章。第6、7两章足以清晰地反映他的方法论。第6章的章名为“论原始社会”(“A Theory of Primitive Society”);第7章的章名为“原始社会律法的经济分析”(“An Economic Theory of Primitive Law”)。对原始社会的特质,他先提出理论上的分析;而后,再根据这个理论,解读原始社会的律法。一言以蔽之,这是不折不扣的“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


而且,这种路径还有两点重要的启示:第一,波氏对原始社会的解析,不是凭空而来,而是依恃他已经掌握的工具——经济学的理论架构。第二,波氏对法律源起的解读,是根据人类学家搜集的资料;是真实世界的材料,而不是自然法或哲学理论,这是标准的“实证分析”。现代社会是原始和初民社会的延伸和演进。现代社会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可以不立基于抽象难解的自然法或道德哲学,而是以有血有肉的真实世界为基础。


这种“实证分析”也反映在诺贝尔奖得主诺思(Douglas North)集大成的经典《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成就》里。全书的主旨是由“制度”的角度解释不同社会在经济表现上的良窳。对于制度的形成和性质,第5、6、7章是关键所在:第5章,非正式限制(Informal Constraints);第6章,正式限制(Formal Constraints);第7章,践约(Enforcement)。也就是,诺思的论证过程和论证性质,和波斯纳无分轩轾。他先描述,人际相处时,会逐渐形成各种大大小小的“非正式规则”(Informal Rules);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非正式规则会晋升为“正式规则”(Formal Rules)。而要使规则能发挥作用,必须有配套的奖惩措施,能有效解决“践约”的问题。


波斯纳和诺思描绘的“故事”,生动而有说服力地刻划了法律出现的源由和法律的性质。

五、案例分析

借着分析两个案例,希望能把理论和实际结合。一方面呈现经济分析对实际案例的解读,另一方面烘托出法律和真实世界间、微妙纤细的联结。


(一)民事谁该承担歧视的重担

《龙的传人》有这么一段歌词:“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永永远远是龙的传人。”这首歌的曲调优美,歌词隽永,曾经风靡一时。然而,在真实世界里,当“黄皮肤”成为问题时,怎么办?


这起纠纷的情节,直截了当:台湾有许多美(双)语幼儿园/补习班,也雇用了很多“外国人”教英语。一般而言,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地区的人士,英语发音不同;更精细的划分,是英、美、澳国不同的区域,英语口音也有差别。然而,对于学童和家长而言,这些微小的差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除了会讲英文之外,在外观上他们必须像个“老外”——金发、蓝眼、白皮肤;或者,至少是个白人。


一位黑眼黑发黄皮肤的华裔美籍人士应征双语幼儿园教职,其他条件一应俱全,唯一的瑕疵是他皮肤的颜色不对。幼儿园诚实地告诉他,学童和家长期望任教的老师是“外国人”,所以无法聘任。他自觉委曲,而且认为对方违反《就业服务法》,有歧视之嫌,因此一状告上相关单位。在21世纪的台湾,这个社会事件意义如何?如果法院面对这个纠纷,要怎么判才不至于有恐龙法官或外星人法官之讥呢?


对雇人单位而言,当然有相当的委曲:市场激烈竞争之下,生存是首要考虑。如果老师是黄皮肤(不是“外国人”),家长/学生接受度不高,自然不愿意上门。因此,即使观念上有歧视、理亏之嫌,现实考虑不是理念人权之争,而是存亡所系。而且,追根究底,不愿意掏荷包付钱的家长/学生,也就是社会大众,该承担责任的是他们,而不是小小的双语幼儿园!更进一步,歧视的本质,其实就是差别待遇。扪心自问:对于生活里、工作上的人事物,哪一个人不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依个人好恶,顺势而为。对于顺眼的俊男美女,多看两眼;对于故旧亲朋,软语和颜。差别待遇是常态,有谁对别人是彻头彻尾“一视同仁”呢?


因此,这就衬托出问题的关键,也就是矛盾所在:在个人层次上,差别待遇(歧视)是常态;在社会层次上,以法令排斥、消弭歧视,是社会进步的轨迹。在私领域和公领域里,采取不同游戏规则!一旦两者有冲突,社会所楬橥和追求的价值,当然值得肯定;可是对个人而言,无论施与受双方,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


以上两点考虑,也许值得作为参考坐标:对于原住民/弱势群体,政府机关有法定责任要晋用;但是,只限于超过一定规模(50人)的单位——承担社会责任,要考虑负荷能力。其次,航空公司招考空服员,可以对身高等作严格的要求——身高不足,不能帮乘客照顾行李安置和有效应变,有碍飞行安全。因此,针对双语幼儿园的个案,在各种考虑之下,也许可以找到不完善、但可以三赢的处置:黄皮肤的外国人受了委屈,当然值得维护他的权益;至于补救赔偿部分,他大概不会希望真的上任,在不友善的环境里工作。幼儿园该补偿,但是数额最好是形式重于实质;否则,负荷过重,有一点像是被天外飞来的陨石打中。这么一来,法的精神也得到维护,判决产生宣示效果,社会也往前移动了一小步!


黑眼黑发黄皮肤的个案,还算单纯。如果哪位老师(无论老外与否)决定变性,手术第二天走进教室,吓坏了小朋友。幼儿园因此而解聘,有没有违反《就业服务法》呢——因为有性别歧视之嫌?此外,由这个实例中,还可以得到两点启示:第一,由真实世界中,可以捕捉“歧视”的微妙处,比起定义式的了解,自然深刻生动得多。第二,责任的归属,不能只看涉及的当事人,还要考虑所处环境的特质。


(二)刑事:法匠断人手脚吗

每隔一段时间,媒体上就会出现金手指/脚趾的报导:投保巨额的保险,然后在旅游或其他偏远地点发生意外;裁去手指/脚趾或手掌/脚掌,再申请巨额理赔。这些事件里,有些确是意外和不幸;其中也有相当比例是当事人图谋不轨,希望诈领保险金。然而,追根究底,法律设计和解释不佳,可以说是更根本的元凶!


《保险法》里有“复保险”的规定:同一标的物,向不同保险公司重复投保。譬如,库房存货值三百万,却投保一千万。然后一把无名火烧掉标的物,带来意外之财。不过,虽然有“复保险”的规定,台湾的司法体系却认定:复保险只适用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人身保险。这是基于两个论点,首先“保险的原则是费用填补”,其次人身(生命)无价。


既然保险的原则是费用填补,就隐含标的物价值和赔偿之间,有“对价”的关系。既然人身(生命)无价,就不可能有适当的价格;既然无从费用填补,就不适用复保险的规定。因此,人身(生命)无价,没有过度保险的问题。一旦发生金手指等案件,法院往往判定保险公司败诉。结果,铤而走险、诈领保险金的人,侥幸得逞。不当的法令解释和诱因,形成恶性循环。然而,司法体系采取的两点概念和推论,都有可议之处。


大千世界里,有各式各样的风险;万物之灵的人类,也发展出各种因应的工具。保险是工具之一,而且有多种功能。汽机车强制责任险,是保对方,而不是保车主。主旨是事故发生时,降低冲击和便于善后。全民健保只是部分保险,而且含有社会福利的成分。还有,有了保险,演艺/运动/实验人员等,更愿意承担风险,尝试各种新的可能性。因此,保险涉及诸多概念,“费用填补”只是其中之一,而且未必是最重要的。


人身(生命)是否无价,可以在道德哲学上论对终日。然而,金手指/脚趾等,和生命无关,而是涉及道德风险。牺牲两三根手指/脚趾、一个手掌/眼睛,如果能换得千万台币,未必人人愿意,但是就有少数人愿意。因此,司法界对于人身保险的解释,经不起检验。更严重的是生命无价的立场,看起来庄严神圣,其实是徒有其表;而且,诱发出人性中的黑暗面,造成金手指事件层出不穷。


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这也凸显了大陆法系里法学思维的缺失。“保险以费用填补为原则”和“人身(生命)无价”,都是概念。以这些概念为出发点,司法和法学界解释和操作法律。然而,这些概念本身,却和真实世界格格不入;以概念为主,指导现实,很容易成为反客为主、抱残守缺、只见舆薪、见树不见林的后果。


当然,除了理论上的琢磨之外,最后还是让证据来说话。金手指/脚趾/手掌/脚掌/眼睛的事,不只出现在台湾;中外皆然,而且有一定的脉络可循。如果纯粹是意外造成肢体伤残,左右手/脚/眼受伤的机率,应该相去不远,各有50%的机会。然而,根据西德的资料,在1945到1960年之间,共有66件自残肢体以诈保的个案。其中,只有4件伤残是发生在右手,占6%;其余62件,分别是左手左脚、左腿和左眼占94%。这个比率,和人口中左撇子/右撇子的比率接近——10%和90%之比。


在金手指的案件里,不是官僚杀人,而是法匠断人手脚;而且,精确一点、带有黑色幽默的说法是,大部分的情形是断人的左手左脚。官僚和法匠造成伤害的程度不同,透露出的无奈和悲切,是不是无分轩轾?此外,由“金手指”的案例里,对于法学还有两点启示:第一,“生命(人身)无价”,是一种信念(Belief);而利用金手指、金脚趾诈领保险金,是一种事实(Fact)。法律的本质是公共政策,最好立基于事实,而不是立基于信念。第二,利用自残手脚,诈领保险金;和人的“生命”本身,其实没有直接的关联。只要能诈领的金额够高,就有人会愿意投机取巧,以身体的一部分换取可观的金钱。因此,在处理金手指、金脚趾等案件时,不值得诉诸于“生命无价”这种抽象、高层次理念;务实地面对问题,反而能压抑人性的黑暗面,提升人的尊严!

六、法律和法学

经过前面几节的铺陈,这一节的重点,是由经济分析的角度,阐释法律和法学的内涵。


(一)法律

对于法律,有很多不同的定义,有些定义还有意识形态或“政治正确”的考虑。由经济分析、实证的角度,可以尝试提出比较晓白直接的阐释,重点有三。


第一,法律即规则,规则即工具(Law as Rules,Rules as Tools)。虽然在许多“法律人”的心中,法律有着崇高无比的目标——维系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由法律出现和发展的过程来看,也就是波斯纳和诺思的论点;原始/初民社会,人与人相处,不可避免有纷争;为了善后,会逐渐形成一些(游戏)规则。因此,抽象来看,(无论政府存在与否)法律就是规则,目的在于善后除弊。既然是规则,就是一种工具性的安排,具有功能性的内涵。因此,毋需为法律添增道德或额外的成分,可以更为中性持平地看待它。


第二,法律的性质,主要是处理价值冲突(Conflicting Values)。这种解读,和目前法学界主流的立场格格不入,值得心平气和地仔细琢磨。前面表明,法律的出现不是来自于圣人哲王的教诲,而是真实世界、日常生活、群居的需要。一旦有各式各样的摩擦冲突纠纷,群体立刻面对两个问题:首先,要不要动用法律来处理?其次,若动用法律,选择如何?这两个问题都隐含了,要与不要和轻重大小的斟酌,也就是不同价值之间的取舍。换一种描述的方式,法律即规则;既然是规则,行为就有“符合”规则和“不符合”规则的差别。符合和不符合,就是代表两种不同的价值。“血债血偿”,过去可以,现在不行,反映了随着社会的进展,对于彼此冲突的价值,人们逐渐采纳不同的规则。

第三,法律的功能,逐渐由除弊转向兴利。简单地说,人类是由丛林社会的“共存”(Live and Let Live)到现代社会的“共荣”(Mutual Gains from Interaction)。烧杀掳掠的问题逐渐成为次要,富强康乐的问题成为主要。两个例子,可以由小见大:交通规则的主要功能,是希望行车秩序良好,大家都能省时省力。金融法规的主要作用,是促使经济活动更为活络;钱愈来愈多,大家都能均蒙其利。因此,现代社会里,各种法律规章目的所在,兴利大于除弊。


经济学对法律的阐释,由不同的角度多架设了几盏镁光灯,希望能更完整清晰地烘托出司法女神的全貌。


(二)法学

法律,范围较狭隘;法学,范围要广泛得多。法学院培养出的人才,多半专长直接、间接和法律有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最明显的例子;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司法行政的从业人员,都和法律有密切的关系。当然,法学院的老师、研究单位的学术工作者,是“法学”里另外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的研究,透过教学、出版、咨商,也透过参与立法工作,为法学增添资产。


然而,除了法律和司法实务外,智识上的成分也值得强调。也就是,法学所生产的知识,除了实用性之外,可以有、也应该有纯粹智识上的探索。譬如,以下几个课题,都很有挑战性,最后答案如何令人好奇:首先,大陆法系传统里,从来没有一个十三亿人口的国家;法律内容和司法体系的结构,该如何安排较好?其次,至少在华人文化里,法律有浓厚道德成分,为什么呢?法官和奥运的裁判之间,有没有,或该不该有差别呢?2再次,就中华文化而言,儒家思想成为主流,也成为政治制度和司法体系的指导原则,为什么?


这些问题,都是为法学所涵盖;然而,以目前法学教育的训练,除了想当然、直觉式的响应之外,是否能提出明确可信的分析?实证法学和规范法学的差别,在处理这些问题上,可以说泾渭分明。是不是高下立判,当然又是见仁见智!(?)

七、结论

实证法学是由实证、而非规范的角度,建构法学理论。所采取的方法论,可以一言以蔽之,有三个步骤:“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对于社会的了解,是以社会科学里众议佥同的方式循序渐进。这个分析架构,可以简单地归纳为四个环节:分析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均衡——变迁。然后,利用这个结构,解释社会的各种现象,包括典章制度,也包括法律。


本文的重点,就是先描述分析架构,再联结到法律和法学。这种作法的意义如何,可以借着一个譬喻来说明:一个有经验的撞球高手,球技可能出神入化;但是,对于球的反弹碰撞、所涉及的物理原则,可能一无所知。他的技巧是来自于经年累月的摸索,以及福至心灵的体会。然而,如果要推广撞球,希望培养一代代的高手;那么,师傅带徒弟、心领神会的教法,就比不上另一种教法:在教撞球的同时,也说明物理原理,使球员知道碰撞、球和球台的硬度、反弹角度等等。和“经验方程式”相比,“物理方程式”的意义是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法学教育的性质,庶几近之。规范式的教法,学子脑海里有一些抽象的概念(正义、基本人权、权利,等等);然后,离开学校,在漫长的工作里,自己体会这些概念的意义。相对的,实证法学的路径,是先了解社会,再体会正义、人权等概念的意义——先编织描绘了“渔”,再放手捕“鱼”。


这种作法效果如何,不妨用证据来说话。作者曾在二十所以上的法学院讲授“法经济学”。毫无例外,对于“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些法学界的正规军、精英,都欢喜接纳;为工具箱里多了一套强而有力的工具而雀跃不已。在吉林大学这个法学重镇,课程结束时,作者请教在场的硕博士生,赞成把经济学纳为必修课的举手。40位硕博士生里,有39位举手,这是95%以上的说服力。和他们已有4年到7年的法学训练相比,经济分析的课程只有24小时,却改变了他们的法学思维;思维上开了一扇窗,提供了“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的可能性。


在华人社会里,法经济学还处于萌芽起步的阶段。提纲挈领,要了解法经济学,值得先掌握这个学科的性质——实证分析。换种说法,让证据说话!



迦叶法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