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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熊秉元等:实证法学初探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9 11:24

正文


实证法学初探

熊秉元、 叶斌

作者:熊秉元,浙江大学“千人计划”特聘教授;叶斌,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原刊责任编辑:周振新。

注释和参考文献已删,建议阅读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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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实证法学是由实证、而非规范的角度,建构法学理论,采取的方法论是“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对于社会的了解,是以社会科学里众议佥同的方式循序渐进。这个分析架构,可以简单地归纳为四个环节:分析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均衡——变迁。然后,利用这个结构,解释社会的各种现象,包括典章制度,也包括法律。本文的重点,就是先描述分析架构,再联结到法律和法学。实证法学的路径是先了解社会,再体会正义人权等概念的意义;先编织描绘了“渔”,再放手捕“鱼”。

理论的巨塔不能建立在流沙上。

——佚名

一、缘起

法学是一个重要的学科,毫无疑问。但是,如何来阐释法学呢?这个问题,关系着千万个衿衿学子,也考验法学界的大佬和重镇。有没有适当的方式,能清楚明确、老妪能解的,一方面呈现法学核心内涵,一方面展现法学在智识上的兴味?对于这个挑战,本文尝试提出响应。


具体而言,本文将由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的角度,对法学作瞎子摸象式的描绘。众所周知,法经济学1960年发源于美国芝加哥大学,这个新兴学科是利用经济分析的架构,探讨法学的问题。到今天(2016年)为止,国际性的学术期刊已经有十余种,反映了这个学科(领域)的蓬勃发展。中文世界里,法经济学还在起步阶段;特别是,中国大陆13亿人口,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大陆法系国家。经济起飞之后,建设法治社会成为阶段性的重要目标,如果法经济学能因缘际会,共襄盛举;在学科发展和实际运用上,是难得的考验。当然,也是难得的机会。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2节利用两个例子,阐释实证分析(Positive Analysis)的意义。第3节介绍经济分析的基本架构: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均衡——变迁。第4节把这个分析架构,联结到法学上。第5节对于法学和法律的性质,作进一步的阐扬。最后的第6节,是结论。

二、实证分析

在社会科学里,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Normative Analysis)彼此对应。可是,为什么“实证分析”重要,值得法学参考借鉴呢?


(一)何谓实证?

借着两个简单的例子,可以烘托出实证的意义。首先,关于理智(Reason)和情绪(Passions),是哲学家千百年来议论不休的问题。18世纪著名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曾有名言,脍炙人口:“理智,不过是情绪的奴隶。”(“Reason is but a slave of the passions.”)平日,人们也许可以理智自持;可是,一旦情绪启动,理智就沦为奴隶,听情绪的号令。言下之意,人类的理智脆弱无比,情绪才是真正的主导者。


乍听之下,休谟的观察言之成理。然而,美国康奈尔大学经济学者法兰克教授(Robert Frank),根据发表的多篇论文,辑成一书,名为《理智驾驭下的情绪》(Passions with in Reason,1988)。情绪的作用,大矣哉。一般人撒谎,心理不自在,会反映在手心出汗、脸红、讲话不自然。情绪的起伏,看似自然,其实有约束行为的作用。对于生存繁衍,有直接间接的帮助。还有,发脾气,明显是情绪登场。可是,每个人可以自问:自己发脾气的对象,不就是父母、配偶、子女、同事、属下、朋友?有谁会对直属长官、或高级长官、或求职的面试官、或论文指导教授发脾气?可见得,人不会随便发脾气,成本可堪负荷才会发作。人不是情绪(情感)的动物,人是理智的动物;因为,情绪受到理智(有意识无意识)的节制。


其次,众所周知,“关系”(Guanxi),华人社会的特质,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即使在高度法治的香港,也所在多有。可是,为什么华人文化会发展出“关系”这种特色呢?社会科学里,对“关系”讨论的文献甚伙,可是很少追根究底,探求根源。台湾大学心理系黄光国教授(Hwang,1987),认为这是“儒家文化使然”。因为,儒家的“仁”,就是人际相处的游戏规则;重视“仁”,也就是重视“关系”。然而,即使这种解释成立,也只是回答了一半的问题。因为,可以继续追问:华人文化发展出以儒家为主流,为什么?对于这个更为根本、智识上更有挑战的问题,似乎还没有得到太多的关注!


简单归纳,这两个例子(理智/情绪的关联,“关系”的由来)清楚地反映了: 实证分析,是根据真实世界的资料(Facts),而不是根据脑海里的直觉、或想当然的信念(Beliefs)


(二)为何“实证”?

经济学基本上是一种实证分析;相形之下,传统的法学论述,相当程度上是规范分析。 在社会科学里,实证分析比规范分析重要,至少有两个明显的理由:第一,实证分析是根据事实,容易沟通,误会较少。规范分析是根据信念,人言人殊;每人想法不同,沟通不易,共识更困难。第二,更深刻的理由,是信念不会凭空出现,而是来自于过去的事实;信念一旦形成,可以降低思考的成本。 可是,当新生事物不断出现,信念的基础已经变迁。这时候,还坚持以信念来论述,就可能会有落差,甚至会捉襟见肘;不仅于事无补,还可能自说自话,夸父追日!

三、经济分析:理论架构

自1960年起,经济分析已经进入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而且成果丰硕。因此,经济分析不限于探讨商品业务、生产消费、买卖贸易。追根究底,经济分析是一套分析社会现象的特殊视角。


经济分析的理论架构可以利用四个环节,很简单地呈现: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均衡——变迁。 首先,分析的基本单位就是个人(Individuals);而不是更大的家庭社会,或更小的细胞元素,等等。个人是行为的主体,也是构成社会现象的基础。其次,经济学者眼里,个人有两个特质:能思索、会思索,简称为理性(Rational);会设法增进自己的福祉,简称为自利(Self-interested)。基于这两个特质,在具体的行为上,很多时候可以用降低成本(Cost Reduction)来表示。换句话说,人是理性自利的,降低成本是行为主要的驱动力。


再次,个人和个人形成群体,这是一个行为加总(Aggregation)的过程。牛奶面包的市场,是由个别的消费者和生产者所组成;同样的,国际社会是由个别国家和群体所组成。组成分子交往互动之后,会达到一种稳定和重复出现的状态,称为均衡(Equilibrium)。均衡的状态容易分析。如果一个体系一直变动不居,显然不容易归纳出规律性或通则。最后一个环节,是变迁(Change)。无论是来自于外在或源起于内在的冲击,一旦体系原先的均衡受到冲击,变迁的轨迹和变化后形成新的均衡,是理论不可缺的一部分。如果分析架构只有前三者而没有变迁,这不是一个完整的理论。


道不远人,经济学其实并不难,卑之无甚高论;最重要的核心概念,屈两手而可以尽数。经济分析的理论架构,可以明确具体的表达为:分析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均衡—— 变迁。这个架构可以探讨经济活动,也可以分析其他的社会现象。经济学能长驱直入其他领域,而且大有斩获,重要原因就是有一以贯之、以简驭繁的分析架构。

四、法经济学

经济学能探讨法学问题,当然需要联结——由经济分析过渡到法学问题。法学教育里,有《法学绪论》和《法理学》的课程,介绍法学的传统和法律的由来等。几乎毫无例外,自然法和亚里士多德等会是重要的内容。相形之下,经济分析对法学/法律的解读,是采取不太一样的方式。


无论中外,波斯纳教授是公认的法学大家。1981年,他出版名为《正义的经济分析》(The Economics of Justice),现在已成经典。书中的主要内容是由论文组成,分为14章。第6、7两章足以清晰地反映他的方法论。第6章的章名为“论原始社会”(“A Theory of Primitive Society”);第7章的章名为“原始社会律法的经济分析”(“An Economic Theory of Primitive Law”)。对原始社会的特质,他先提出理论上的分析;而后,再根据这个理论,解读原始社会的律法。一言以蔽之,这是不折不扣的“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


而且,这种路径还有两点重要的启示: 第一,波氏对原始社会的解析,不是凭空而来,而是依恃他已经掌握的工具——经济学的理论架构。 第二,波氏对法律源起的解读,是根据人类学家搜集的资料;是真实世界的材料,而不是自然法或哲学理论,这是标准的“实证分析”。 现代社会是原始和初民社会的延伸和演进。现代社会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可以不立基于抽象难解的自然法或道德哲学,而是以有血有肉的真实世界为基础。


这种“实证分析”也反映在诺贝尔奖得主诺思(Douglas North)集大成的经典《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成就》里。全书的主旨是由“制度”的角度解释不同社会在经济表现上的良窳。对于制度的形成和性质,第5、6、7章是关键所在:第5章,非正式限制(Informal Constraints);第6章,正式限制(Formal Constraints);第7章,践约(Enforcement)。也就是,诺思的论证过程和论证性质,和波斯纳无分轩轾。他先描述,人际相处时,会逐渐形成各种大大小小的“非正式规则”(Informal Rules);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非正式规则会晋升为“正式规则”(Formal Rules)。而 要使规则能发挥作用,必须有配套的奖惩措施,能有效解决“践约”的问题。


波斯纳和诺思描绘的“故事”,生动而有说服力地刻划了法律出现的源由和法律的性质。

五、案例分析

借着分析两个案例,希望能把理论和实际结合。一方面呈现经济分析对实际案例的解读,另一方面烘托出法律和真实世界间、微妙纤细的联结。


(一)民事谁该承担歧视的重担

《龙的传人》有这么一段歌词:“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永永远远是龙的传人。”这首歌的曲调优美,歌词隽永,曾经风靡一时。然而,在真实世界里,当“黄皮肤”成为问题时,怎么办?


这起纠纷的情节,直截了当:台湾有许多美(双)语幼儿园/补习班,也雇用了很多“外国人”教英语。一般而言,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地区的人士,英语发音不同;更精细的划分,是英、美、澳国不同的区域,英语口音也有差别。然而,对于学童和家长而言,这些微小的差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除了会讲英文之外,在外观上他们必须像个“老外”——金发、蓝眼、白皮肤;或者,至少是个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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