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证分析
在社会科学里,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Normative Analysis)彼此对应。可是,为什么“实证分析”重要,值得法学参考借鉴呢?
(一)何谓实证?
借着两个简单的例子,可以烘托出实证的意义。首先,关于理智(Reason)和情绪(Passions),是哲学家千百年来议论不休的问题。18世纪著名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曾有名言,脍炙人口:“理智,不过是情绪的奴隶。”(“Reason is but a slave of the passions.”)平日,人们也许可以理智自持;可是,一旦情绪启动,理智就沦为奴隶,听情绪的号令。言下之意,人类的理智脆弱无比,情绪才是真正的主导者。
乍听之下,休谟的观察言之成理。然而,美国康奈尔大学经济学者法兰克教授(Robert Frank),根据发表的多篇论文,辑成一书,名为《理智驾驭下的情绪》(Passions with in Reason,1988)。情绪的作用,大矣哉。一般人撒谎,心理不自在,会反映在手心出汗、脸红、讲话不自然。情绪的起伏,看似自然,其实有约束行为的作用。对于生存繁衍,有直接间接的帮助。还有,发脾气,明显是情绪登场。可是,每个人可以自问:自己发脾气的对象,不就是父母、配偶、子女、同事、属下、朋友?有谁会对直属长官、或高级长官、或求职的面试官、或论文指导教授发脾气?可见得,人不会随便发脾气,成本可堪负荷才会发作。人不是情绪(情感)的动物,人是理智的动物;因为,情绪受到理智(有意识无意识)的节制。
其次,众所周知,“关系”(Guanxi),华人社会的特质,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即使在高度法治的香港,也所在多有。可是,为什么华人文化会发展出“关系”这种特色呢?社会科学里,对“关系”讨论的文献甚伙,可是很少追根究底,探求根源。台湾大学心理系黄光国教授(Hwang,1987),认为这是“儒家文化使然”。因为,儒家的“仁”,就是人际相处的游戏规则;重视“仁”,也就是重视“关系”。然而,即使这种解释成立,也只是回答了一半的问题。因为,可以继续追问:华人文化发展出以儒家为主流,为什么?对于这个更为根本、智识上更有挑战的问题,似乎还没有得到太多的关注!
简单归纳,这两个例子(理智/情绪的关联,“关系”的由来)清楚地反映了:
实证分析,是根据真实世界的资料(Facts),而不是根据脑海里的直觉、或想当然的信念(Beliefs)
。
(二)为何“实证”?
经济学基本上是一种实证分析;相形之下,传统的法学论述,相当程度上是规范分析。
在社会科学里,实证分析比规范分析重要,至少有两个明显的理由:第一,实证分析是根据事实,容易沟通,误会较少。规范分析是根据信念,人言人殊;每人想法不同,沟通不易,共识更困难。第二,更深刻的理由,是信念不会凭空出现,而是来自于过去的事实;信念一旦形成,可以降低思考的成本。
可是,当新生事物不断出现,信念的基础已经变迁。这时候,还坚持以信念来论述,就可能会有落差,甚至会捉襟见肘;不仅于事无补,还可能自说自话,夸父追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