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
借着分析两个案例,希望能把理论和实际结合。一方面呈现经济分析对实际案例的解读,另一方面烘托出法律和真实世界间、微妙纤细的联结。
(一)民事谁该承担歧视的重担
《龙的传人》有这么一段歌词:“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永永远远是龙的传人。”这首歌的曲调优美,歌词隽永,曾经风靡一时。然而,在真实世界里,当“黄皮肤”成为问题时,怎么办?
这起纠纷的情节,直截了当:台湾有许多美(双)语幼儿园/补习班,也雇用了很多“外国人”教英语。一般而言,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地区的人士,英语发音不同;更精细的划分,是英、美、澳国不同的区域,英语口音也有差别。然而,对于学童和家长而言,这些微小的差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除了会讲英文之外,在外观上他们必须像个“老外”——金发、蓝眼、白皮肤;或者,至少是个白人。
一位黑眼黑发黄皮肤的华裔美籍人士应征双语幼儿园教职,其他条件一应俱全,唯一的瑕疵是他皮肤的颜色不对。幼儿园诚实地告诉他,学童和家长期望任教的老师是“外国人”,所以无法聘任。他自觉委曲,而且认为对方违反《就业服务法》,有歧视之嫌,因此一状告上相关单位。在21世纪的台湾,这个社会事件意义如何?如果法院面对这个纠纷,要怎么判才不至于有恐龙法官或外星人法官之讥呢?
对雇人单位而言,当然有相当的委曲:市场激烈竞争之下,生存是首要考虑。如果老师是黄皮肤(不是“外国人”),家长/学生接受度不高,自然不愿意上门。因此,即使观念上有歧视、理亏之嫌,现实考虑不是理念人权之争,而是存亡所系。而且,追根究底,不愿意掏荷包付钱的家长/学生,也就是社会大众,该承担责任的是他们,而不是小小的双语幼儿园!更进一步,歧视的本质,其实就是差别待遇。扪心自问:对于生活里、工作上的人事物,哪一个人不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依个人好恶,顺势而为。对于顺眼的俊男美女,多看两眼;对于故旧亲朋,软语和颜。差别待遇是常态,有谁对别人是彻头彻尾“一视同仁”呢?
因此,这就衬托出问题的关键,也就是矛盾所在:在个人层次上,差别待遇(歧视)是常态;在社会层次上,以法令排斥、消弭歧视,是社会进步的轨迹。在私领域和公领域里,采取不同游戏规则!一旦两者有冲突,社会所楬橥和追求的价值,当然值得肯定;可是对个人而言,无论施与受双方,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
以上两点考虑,也许值得作为参考坐标:对于原住民/弱势群体,政府机关有法定责任要晋用;但是,只限于超过一定规模(50人)的单位——承担社会责任,要考虑负荷能力。其次,航空公司招考空服员,可以对身高等作严格的要求——身高不足,不能帮乘客照顾行李安置和有效应变,有碍飞行安全。因此,针对双语幼儿园的个案,在各种考虑之下,也许可以找到不完善、但可以三赢的处置:黄皮肤的外国人受了委屈,当然值得维护他的权益;至于补救赔偿部分,他大概不会希望真的上任,在不友善的环境里工作。幼儿园该补偿,但是数额最好是形式重于实质;否则,负荷过重,有一点像是被天外飞来的陨石打中。这么一来,法的精神也得到维护,判决产生宣示效果,社会也往前移动了一小步!
黑眼黑发黄皮肤的个案,还算单纯。如果哪位老师(无论老外与否)决定变性,手术第二天走进教室,吓坏了小朋友。幼儿园因此而解聘,有没有违反《就业服务法》呢——因为有性别歧视之嫌?此外,由这个实例中,还可以得到两点启示:第一,由真实世界中,可以捕捉“歧视”的微妙处,比起定义式的了解,自然深刻生动得多。第二,责任的归属,不能只看涉及的当事人,还要考虑所处环境的特质。
(二)刑事:法匠断人手脚吗
每隔一段时间,媒体上就会出现金手指/脚趾的报导:投保巨额的保险,然后在旅游或其他偏远地点发生意外;裁去手指/脚趾或手掌/脚掌,再申请巨额理赔。这些事件里,有些确是意外和不幸;其中也有相当比例是当事人图谋不轨,希望诈领保险金。然而,追根究底,法律设计和解释不佳,可以说是更根本的元凶!
《保险法》里有“复保险”的规定:同一标的物,向不同保险公司重复投保。譬如,库房存货值三百万,却投保一千万。然后一把无名火烧掉标的物,带来意外之财。不过,虽然有“复保险”的规定,台湾的司法体系却认定:复保险只适用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人身保险。这是基于两个论点,首先“保险的原则是费用填补”,其次人身(生命)无价。
既然保险的原则是费用填补,就隐含标的物价值和赔偿之间,有“对价”的关系。既然人身(生命)无价,就不可能有适当的价格;既然无从费用填补,就不适用复保险的规定。因此,人身(生命)无价,没有过度保险的问题。一旦发生金手指等案件,法院往往判定保险公司败诉。结果,铤而走险、诈领保险金的人,侥幸得逞。不当的法令解释和诱因,形成恶性循环。然而,司法体系采取的两点概念和推论,都有可议之处。
大千世界里,有各式各样的风险;万物之灵的人类,也发展出各种因应的工具。保险是工具之一,而且有多种功能。汽机车强制责任险,是保对方,而不是保车主。主旨是事故发生时,降低冲击和便于善后。全民健保只是部分保险,而且含有社会福利的成分。还有,有了保险,演艺/运动/实验人员等,更愿意承担风险,尝试各种新的可能性。因此,保险涉及诸多概念,“费用填补”只是其中之一,而且未必是最重要的。
人身(生命)是否无价,可以在道德哲学上论对终日。然而,金手指/脚趾等,和生命无关,而是涉及道德风险。牺牲两三根手指/脚趾、一个手掌/眼睛,如果能换得千万台币,未必人人愿意,但是就有少数人愿意。因此,司法界对于人身保险的解释,经不起检验。更严重的是生命无价的立场,看起来庄严神圣,其实是徒有其表;而且,诱发出人性中的黑暗面,造成金手指事件层出不穷。
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这也凸显了大陆法系里法学思维的缺失。“保险以费用填补为原则”和“人身(生命)无价”,都是概念。以这些概念为出发点,司法和法学界解释和操作法律。然而,这些概念本身,却和真实世界格格不入;以概念为主,指导现实,很容易成为反客为主、抱残守缺、只见舆薪、见树不见林的后果。
当然,除了理论上的琢磨之外,最后还是让证据来说话。金手指/脚趾/手掌/脚掌/眼睛的事,不只出现在台湾;中外皆然,而且有一定的脉络可循。如果纯粹是意外造成肢体伤残,左右手/脚/眼受伤的机率,应该相去不远,各有50%的机会。然而,根据西德的资料,在1945到1960年之间,共有66件自残肢体以诈保的个案。其中,只有4件伤残是发生在右手,占6%;其余62件,分别是左手左脚、左腿和左眼占94%。这个比率,和人口中左撇子/右撇子的比率接近——10%和90%之比。
在金手指的案件里,不是官僚杀人,而是法匠断人手脚;而且,精确一点、带有黑色幽默的说法是,大部分的情形是断人的左手左脚。官僚和法匠造成伤害的程度不同,透露出的无奈和悲切,是不是无分轩轾?此外,由“金手指”的案例里,对于法学还有两点启示:第一,“生命(人身)无价”,是一种信念(Belief);而利用金手指、金脚趾诈领保险金,是一种事实(Fact)。法律的本质是公共政策,最好立基于事实,而不是立基于信念。第二,利用自残手脚,诈领保险金;和人的“生命”本身,其实没有直接的关联。只要能诈领的金额够高,就有人会愿意投机取巧,以身体的一部分换取可观的金钱。因此,在处理金手指、金脚趾等案件时,不值得诉诸于“生命无价”这种抽象、高层次理念;务实地面对问题,反而能压抑人性的黑暗面,提升人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