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婚姻期间多次向第三者王女士转账并购买商品,总额较大,未经配偶李女士同意。李女士将张先生和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赠与财产。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和公序良俗,判决张先生赠与合同无效,王女士需向李女士返还457912.71元。张先生辩称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但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和公序良俗,判决赠与合同无效,王女士需向李女士返还457912.71元。
张先生辩称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但法院未予采信,认为即使陈述属实,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也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转账多笔大额钱款
,配偶李女士要求返还。张先生表示
钱款是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先生赠与合同无效,
第三者向李女士返还457912.71元
。
李女士诉称,其与张先生于2018年8月登记结婚,
王女士在明知张先生已有家庭并育有子女的情况下,仍与张先生联系密切
。张先生后因涉嫌重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李女士通过查看张先生的手机发现,自2020年6月开始,张先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形式向王女士大额转款,还为王女士购买过许多商品。
因协商无果,李女士把张先生和王女士一起诉至法院。李女士提出,张先生未经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女士,且数额较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辩称,
其与王女士有一个非婚生子女,现在大概三四岁,向王女士转账是给孩子的费用。
王女士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与李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李女士同意,向第三者王女士转账,并为王女士购买物品,
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
,张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为全部无效
。现李女士主张张先生对王女士的赠与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张先生虽辩称向王女士转账的款项属于支付非婚生子女的费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述,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即使张先生的陈述属实,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也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应另行解决。
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王女士、张先生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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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敖坤 廖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