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意见》明确国有景区作为公共资源本质上应为全民共有,是弘扬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
关于国有重点景区作为国有公共资源属性定位是《意见》的政策法规基础,由此可以明确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水平及其收入用途等一系列问题,为彻底解决近年来出现的景区门票价格问题找到长期性、根本性的方向和路径。由此,长期以来,依托国有资源建设的景区盈利导向必须得到坚决纠正,公益属性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强化。国有重点景区要作行业表率,必须坚定不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旅游为民、旅游惠民理念,始终坚持公益导向,通过显著降低景区门票价格(有条件的地区在各级财政的支持下应最终取消国有景区门票),以体现国有资源为全民共享,促进大众旅游消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其次,《意见》把科学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作为降低景区门票价格的前提。
长期以来,景区门票价格一直上升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其理性区间和消费者可以接受的水平,根源在于景区门票定价机制和门票收入的深层次矛盾一直没有得到明确剖析、面对和解决。一些地方把景区门票作为经常性的地方性收入,造成景区门票收入“额外负担”过重,并由此导致门票价格过快上升。为此,《意见》提出以规范成本构成为核心的国有景区门票定价机制建设,这实际上要求景区明确界定“景区门票到底是什么、门票收入应该用来干什么”两个关乎门票价格的核心问题。现阶段,游客购买景区门票,实际上购买的是一定时段里景区内良好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文化资源的游赏权益及其景区提供的相应配套服务。为此,景区门票收入应主要用于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和景区配套服务的相关成本,以保持景区收支总体平衡为底线(旅游城市和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地方财政可以额外支持景区发展;景区商位、餐饮等配套服务经营收入部分,应明确冲减一定比例的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其他费用不应转嫁给景区门票收入,景区门票收入也可挪作他用。为此,《意见》明确,景区支出中依法应由各级政府承担部分,以及与景区正常运营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相应,对于景区门票价格成本核算及其收入使用必须建立必要的法规制度,按照程序公开、决策公开、结果公开、执行公开及景区收支情况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此有效制止不合理定价机制及其收入的违规使用。
再次,《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对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承担主体责任,这与我国现阶段国有重点景区长期形成的管理状况相符。
现在多数国有重点景区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管理,一些地方把国有景区视为地方的“摇钱树”和“印钞机”,非理性地不断抬高景区门票价格,核心景区作为国有公共资源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地方牟利的工具,国有景区地方化的基本机制是景区门票价格扶摇直上的根本原因。解铃还须系铃人,正是深刻认识到了国有核心景区管理的现状,《意见》把落实的主体明确为国有景区所在地政府,要求国有景区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这对各个国有重点景区所在地而言确实是现实而残酷的考验。在各地地方债务负担比较重、各种民生支出压力都比较大的情况下,国有重点景区所在地党委、政府如何进一步落实《意见》要求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