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孙茜钰、曹令怡
机构丨环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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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有关公司登记的的要求[1],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自2024年7月2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针对公司登记备案事项的具体要求以及制度安排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其中,针对过往生效司法判决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执行难问题,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做出了制度规定,明确了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中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登记备案事项,公司有义务配合变更,公司登记机关有义务协助执行,明确了司法判决和行政机关登记程序的衔接问题。本文将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的涤除公示制度进行解读。
涤除公示机制是由物权法项下的“涤除”引申而来的概念,一般是指在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公司法定登记事项的变更义务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或人民法院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依据生效判决清除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被公示的身份信息或任职信息的情况。
这一类生效判决多产生于公司变更登记纠纷,该类纠纷的产生原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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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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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原担任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改选或辞任后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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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破产清算申请等争议中,公司难以形成有效决议导致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等。
根据以往公示的一些执行裁定书,在自然人取得了公司变更登记纠纷的胜诉判决后,法院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情况,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等,要求涤除相关自然人被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登记机关往往会反馈由于被执行人无法提供变更登记文件或无继任人员,不符合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法规设定的变更条件,因此无法涤除该自然人的身份。特别是在被执行人冒用自然人进行登记或者被执行人面临其他被强制执行案件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往往拒不配合办理企业信息登记,从而导致执行僵局。
这一类执行僵局情况在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的情形下尤为普遍。从公司登记机关角度,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具有必设性、法定性、固定性等法律特征[2],其空缺可能会造成公司内部治理的僵局、法律责任承担争议等后续问题。
为配合法院协助执行要求,部分地区的公司登记机关实际已经采取了涤除公示的机制,即在登记信息中增加标注“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涤除”等字样或直接将自然人姓名一栏登记为“涤除”或“已涤除”,以达到准确公示的目的。从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已经可以看到不同省市的若干家公司按照前述方式公示其法定代表人信息,但公示方式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上海、北京等地已经陆续对于涤除公示机制作出了明文规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3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沪市监注册〔2024〕61号)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公示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此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沪市监规范〔2024〕4号)中规定,针对虚假企业登记,在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配合撤销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登记机关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或者恢复相关登记数据,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7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京市监发〔2024〕65号)中除了规定涤除公示机制外,还进一步登记了企业公示中的具体方式,即,将公司被涤除的人员信息替换为“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将协助涤除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在上述措施出台后,我们也和不同地区的登记机关电话咨询了在无继任人选的情况下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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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如果没有合适的继任人选,无法根据生效的涤除判决进行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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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法定代表人不能根据生效判决进行涤除公示;但不兼任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生效判决进行涤除,具体涤除方式是不再对外显示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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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部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如果有生效司法判决作为依据,即使公司没有继任人选,登记机关应直接与法院对接并执行涤除,但是公示系统中仍会显示原人员的信息。
由此可见,各地对于是否可以在没有继任人员的情况下进行进行涤除公示,以及涤除公示的具体操作范围和方式尚未形成共识。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要求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涤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备案事项的义务。若公司未履行涂除公示义务的,可与现行法律规定的责任相衔接,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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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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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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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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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可能适用的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措施[3]。
除了上述责任外,如果在公司未能配合生效判决办理变更登记的期间,自然人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产生了任何损失,自然人有权要求公司作为侵权人赔偿损失。
但是,仅由拒不配合变更的公司承担上述不利后果可能并不能完全有效得解决自然人希望通过司法判决解决的变更登记备案问题,因此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登记机关的涤除公示义务。
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条还规定,如果公司逾期未依法履行涉及涤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备案事项的生效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备案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协助执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涤除信息。
目前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以下简称“企业公示规定”)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且在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时应及时更正。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条中关于公司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描述一旦正式被通过,则结合现有的企业公示规定,可以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今后协助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公示涤除信息的更为直接的法律基础。
企业公示规定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政府部门未能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即,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上述关于公司登记机关协助执行义务的内容获得通过,则意味着办理涤除公示的问题将获得完整的解决方案。即使存在被执行人不配合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情形,公司登记机关仍有法定义务协助法院在相关公司登记中公示涤除信息,并据此产生告知公众变更登记事项的效果。该涤除公示制度将解决法院在执行相关判决过程中与公司登记机关的衔接问题,也将有助于统一目前各地公司登记机关对于涤除公示一事的不同态度。
建立涤除公示制度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之一,这一制度解决了实践中生效司法判决涉及公司变更登记的事项难以执行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近期层出不穷的冒名登记案件,该制度完善了被冒名自然人的救济途径。同时,对于其他市场主体而言,涤除公示制度增加了企业信息公示的透明度,市场主体可以及时发现交易相对方公司公示信息中包含涤除公示的内容以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例如,将相对方依法完成公司登记变更作为交易前提、核实对方人员的授权文件等)。
但是,基于目前的实践,涤除公示制度的征求意见稿件规定尚遗留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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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除公示形式:公司登记机关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涤除公示,对于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示方式是否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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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涂除人员的责任承担: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被涤除公示,应由此类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谁承担,其权利由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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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涂除公示义务的文件要求:如果公司后续拟进行变更、解散、注销等登记,在公司没有适格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相关文件准备是否有任何特殊要求等。
这些问题的澄清将有助于进一步增加涂除公示制度的实际可操作性,希望征求意见稿在落地时可以对这些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也同时建议市场主体重视涂除公示制度对自身的潜在影响,并对于该征求意见稿以及后续相关的配套文件予以持续关注。
[1] 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背景详见关于《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乌当首例:强制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发布时间:2023年7月27日。
[3] 根据徐栋鷁与上海唯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案号:(2021)沪0118执8978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无法涤除申请执行人作为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的情况下,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上海唯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名单,并采取了限高措施。
孙茜钰
环球律师事务所 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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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茜钰是环球律师事务所王筱东律师团队的顾问,她的主要业务范围为公司合规与风控、公司治理、外商投资、商业交易及监管合规。孙茜钰为来自不同行业的商业活动提供支持和顾问服务,服务的行业包括汽车、软件、制造业、电子商务、互联网、高科技、商业服务、农业、贸易等,涉及市场准入、业务架构、日常运营、网安数据及合规管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