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叫停涉融资担保函不当声明:立即收回此函
日前,湖南省宁乡县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有关文件精神,以宁乡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
《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
,引起了社会关注。
对此,宁乡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认为该声明存在不妥之处,既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要求,更没有说明县人民政府同时采取的系列配套落实措施,严重误导了社会舆论。会议决定立即收回此函,向社会各界表达诚挚歉意
,并表示,宁乡县人民政府将全面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宁乡实际,严格依法行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融资担保问题,着力打造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全力防范金融风险。
(来源:红网)
县政府出的担保函说作废就作废,错在哪里?
2017-08-23 来源:新京报
8月23日,网上流传湖南宁乡县政府发布的一份《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称为
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对2015年以来县政府及职能部门为国有公司融资出具的所有担保函、承诺函全部作废
。
有人认为,“地方政府对出具的承诺函说撤就撤,简单粗暴,缺乏政务诚信”。8月24日,宁乡县认为该声明存在不妥、误导了社会舆论,决定立即收回。
但实际上,宁乡县融资担保函的作废声明,是依据2017年国务院六部委“规范地方政府融资举债行为”等相关文件精神作出的,是对原有违规融资担保行为的一次自我纠错。
现行《预算法》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担保法》也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因此,
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承诺函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资深金融业内人士看来,地方政府出具各类承诺函都是无效的,仅为“安慰函”,其作用并不是增信而纯粹是一种心理安慰。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有判决地方政府承诺函无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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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新京报网
从法理上讲,宁乡县融资担保函作废声明并没有大的原则性问题,其引发社会舆论批评的关键在于处理方式过于简单化。
地方政府违规出具的融资担保函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仍大量存在,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不宜采取“一刀切”,应考虑由各地各部门设立过渡期逐步清理,还市场一个稳定的预期
。
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出具的融资承诺函有多种类型,应当考虑结合具体情形,分类处置。
例如,对地方政府承诺提供担保和其他保障措施或履行相关民事义务的承诺函,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对地方政府承诺将债务偿还等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的承诺函,如已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如未经人大批准,则应根据《预算法》规定由本级人大或常委会及上级政府责令改变或撤销。
地方政府落实中央防范财政金融风险要求,对自身行为进行纠错本是一件好事,值得肯定。但如果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草率处理,容易引发市场主体误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政府作出表率,政府守信践诺的前提是依法行政。如何妥善处置融资承诺函是考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面镜子,维护和提升政府公信力依然任重而道远。(
文/张克)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最新的《预算法》中,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 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而随后的第四款更明确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而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在2014年8月31日所进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宁乡县人民政府所发出 的声明中所写
“2015年1月1日以来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国有公司融资过程中出具的所有担保函、承诺函全部作废,其承诺、担保事项及行为无效”
的内容,其实并无错误,只是不管这则 声明是否发布,宁乡县人民政府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所出具的担保函本身就因为违反国家法律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谁的责任?双方是否存在信息差?
“在出具担保函的时候,双方必定签订有合同。”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相关律师,对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那么宁乡县人民政府在出具担保时,是否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是否存在故意隐瞒?该问题,成为了整件事情的关键。
反转!湖南宁乡宣布立即收回“涉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
2017-08-23 来源:华夏时报
8月23日,《华夏时报》以《湖南地方政府一纸宣布所有融资担保函承诺函作废》为题,对湖南宁乡简单粗暴地宣布2015年来所有出具给金融机构的融资担保函、承诺函全部作废,事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并引起湖南宁乡方面的重视。
8月24日上午,事情出现峰回路转,宁乡县人民政府叫停涉融资担保函的不当声明,并决定立即“收回此函”。
据红网时刻长沙24日报道,宁乡县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有关精神,以宁乡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引起社会关注。对此,宁乡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认为该声明存在不妥之处,既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要求,更没有说明县人民政府同时采取的系列配套落实措施,严重误导了社会舆论。“会议决定立即收回此函,向社会各界表达诚挚歉意,并表示,宁乡县人民政府将全面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宁乡实际,严格依法行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融资担保问题,着力打造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全力防范金融风险。”
此事的过程可以总结:最初宁乡出了给金融机构的担保函承诺函,后来因为50号文等出台,宁乡又出了一个撤掉担保函的函,媒体报道后,宁乡又赶紧收回“撤掉担保函的函”。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宁乡县政府现在是左右为难,因为当初出具担保函就涉嫌违规的,但这种做法在地方比较普遍,今年中央就违规担保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多地方官员因此还丢乌纱帽的事件发生,地方政府只能纷纷撤函。“现在单方面撤函,没有任何措施,金融机构自然不满,而且会催促他们提前还款,同时对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也有损。”
此前,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主要依据的是“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 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财预[2017]87号文)和《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湘财 综[2017]32号)文件精神,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必须全面改正地方政府
及其部门不规范 的融资担保行为。”
并因此而宣布:
“2015年1月1日以来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国有公司融资过程中出具的所有担保函、承诺函全部作废,其承诺、担保事项及行为无效。请持有声明中涉及到的相关担保函、 承诺函的单位,依法依规将担保函、承诺函按原渠道退回。”
而这次专题会议撤回上述函则是认为“既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要求,更没有说明县人民政府同时采取的系列配套落实措施。”
对此,PPP头条分析师杨晓怿认为,明宁乡县政府意识到了问题此举值得肯定,也说明了地方政府在打造诚信政府、法治政府上的进步,“但是,地方政府仍然要严格防范地方金融风险。”
杨晓怿建议:
第一,地方可以梳理已出具的各类担保函、承诺函,针对不同的融资事项,在最新的政策框架下,做好进一步的融资责任甄别,对于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在广泛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下,出台对应的整改办法;第二,进一步做好政府系统、本级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管控,尽快完善、出台地方金融系统风险应急预案;第三,通过产业基金、TOT等模式,优化调整政府性负债与经营性项目,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良性投资循环
。
关于举办PPP模式及平台规范融资和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及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解析
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当前,一些地方存在变相融资和违法违规担保行为,债务风险仍在累积。
为帮助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及地方平台公司等掌握投融资体制改革政策、PPP模式融资工具等业务知识,
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将于8月、9月在威海市、杭州市和重庆市举办“融资监管风暴暨PPP模式及平台规范融资专题研讨会”
。
一、政府购买服务与地方政府融资风险防范相关规定;
二、财预〔2017〕50号文解读与地方政府债务监管;
三、政府投资基金运作;
四、产业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的运作及案例;
五、金融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实务;
六、融资平台公司创新转型的操作要点及设计技巧。
拟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金融机构、国内知名咨询机构的专家讲课,并安排交流研讨。
各级财政、发改、国资、金融、国土、住建、市政、水务、交通、环保、农业、产业园区、纪检监察、审计、银监、证监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城投、交投、产投、水投、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中心、商业银行、借贷公司、基金公司、担保公司、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主管人员。
2017年08月17-20日(17日报到)
地点:威海市
2017年08月27-30日(27日报到)地点:杭州市
2017年09月07-10日(07日报到)地点:重庆市
培训费用:2600元/人(含资料费、场地费、专家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报名联系人:张正学
电话:15011340729
E-mail: [email protected]
资产证券化作为PPP模式投融资推出机制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改善PPP项目融资环境,对PPP项目中长期发展将起到关键作用。
为深入学习和应用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在PPP项目中的具体应用,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与中建政研将于2017年8月、9月分别在成都、厦门、广州举办“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及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解析”专题培训班
。
一、
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落地实操案例解析;
三、PPP产业基金的基本模式、类型及要点梳理;
四、产业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的运作及成功案例;
五、投融资体制改革对PPP项目融资带来的影响。
拟邀请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商业银行、产业基金等单位的专家授课,并安排交流研讨。
培训结束后,
统一颁发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培训结业证书。
2017年08月28-31日(28日报到)地点:成都市
2017年09月05-08日(05日报到)地点:厦门市
2017年09月12-15日(12日报到)地点:广州市
为学习了解“两评一案”后PPP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招投标、项目监管、融资、SPV运营、绩效等问题,并通过对产业新城、地下管廊、市政基础设施等实践案例的应用解析,把握新投融资体制要求和PPP项目合规性操作要点,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与中建政研将于2017年9月分别在武汉、深圳“举办PPP项目应对策略解析暨PPP项目各环节风险管控”专题培训班
。
一、新常态下PPP相关政策解析及国家PPP示范项目申报要点;
二、PPP运作问题分析及产业新城PPP模式应用案例解析;
三、PPP项目落地难点及解决方案;
四、PPP项目各个环节社会资本方介入要点及实践案例;
五、PPP+EPC模式实践案例。
拟邀请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内知名PPP咨询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及企业界的有关专家授课,并安排交流与研讨。
培训结束后,
统一颁发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培训结业证书。
2017年09月07-10日(07日为报道日)地点:武汉市
2017年09月18-21日(18日为报道日)地点:深圳市
培训费:2200元/人(含资料费、场地费、专家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报名联系人:张正学
电话:15011340729
E-mail: [email protected]
2017年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发改委、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条例(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PPP立法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PPP条例的出台背景怎样?代表着什么样的立法方向?主要亮点有哪些?对今后PPP项目实施有哪些影响?结合PPP项目实操情况还需要哪些方面进行完善……为帮助各相关单位人员尽快熟悉PPP最新政策要求和PPP模式各阶段实战经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培训中心与中建政研将于9月份分别在北京和长沙举办“《PPP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暨PPP模式实战”专题培训班
。
一、《PPP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主要思路和看点;
二、《PPP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分析;
三、PPP项目融资模式、风险管理及操作流程和运营管理。
拟邀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金融机构、国内知名咨询机构等专家授课,并安排交流与研讨。
各级财政、发改、国资、金融、国土、住建、市政、水务、交通、环保、农业、产业园区、纪检监察、审计、银监、证监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城投、交投、产投、水投、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中心、商业银行、借贷公司、基金公司、担保公司、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主管人员。
2017年09月05-08日(05日报道)地点:北京市
2017年09月18-21日(18日报道)地点:长沙市
培训费用:2600元/人(含资料费、场地费、专家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报名联系人:张正学
电话:15011340729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