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方面的缴存、提取及贷款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才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各承办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现将《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7月12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施行的《关于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政策优惠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0〕2号)及相关批复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3日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进一步优化招才引智软环境建设,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制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下称公积金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人才办)认定的,公积金中心纳入《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高层次人才目录》(下称《目录》)管理的对象。原则上,同时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和财政安家补贴的方可纳入。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市人才办提供的纳入《目录》的高层次人才相关信息及时调整《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不享受支持政策。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第一节 缴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按高层次人才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年度基数调整时,应提供上一年度个人纳税证明作为调整依据。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受聘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延迟退休的,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国家规定延迟退休继续工作的,缴存期限可以延长至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为止。国家对高层次人才退休年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层次人才受聘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具有外国国籍及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节 提取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通过委托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不具备委托提取条件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所提金额不得超过上期或累计归还住房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
购房不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所提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总额。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购建住房、归还各类住房贷款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可共同享受上述提取政策,本处所称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是指高层次人才的父母及子女(含配偶)。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商品住房自住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所提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高层次人才按规定领取租房补贴的,计算提取金额时应将租房补贴金额扣除。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租赁住房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在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出国定居等销户提取手续。
第三节 贷款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时,高层次人才本人应作为借款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共同借款人。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贷款金额。
(一)根据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或仅高层人才本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不同情形,按月公积金缴存额(还款能力)或按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倍数两种方法之一计算可贷额度。
(二)计算公式
按月公积金缴存额(还款能力)计算可贷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年限(年);
按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10(倍),同时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与参与计算可贷额度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三)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借款人同为高层次人才的,应选择与借款人相同的计算方法;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借款人非高层次人才的,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下称《贷款细则》)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可贷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