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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监管争议:触及非法集资红线?打击区块链创新?

区块链新金融  · 公众号  · 区块链  · 2017-08-31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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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ICO监管已箭在弦上,但目前仍有争议,主要集中于:第一,是否能认定为吸收公众资金,这涉及到是否触动非法集资红线?第二,由于大多数ICO项目与区块链技术捆绑,严厉打击其乱象是否会影响区块链技术创新?


ICO之火已有灼伤之势。8月30日,国内一家ICO平台已宣布即日起主动暂停一切ICO业务,等待监管政策出台再开展。

 

同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称各类以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名义进行筹资的项目在国内迅速增长,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形成了较大风险隐患。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中国互金协会就此发布三点风险事项提示:


一、国内外部分机构采用各类误导性宣传手段,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未取得任何许可,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广大投资者应保持清醒,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有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应立即报送公安机关。


二、由于ICO项目资产不清晰,投资者适当性缺失,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投资活动面临较大风险。投资者应冷静判别,谨慎对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应主动加强自律,抵制违法违规的金融行为。

 

随着各种乱象层出不穷,部分ICO项目正在快速异化为荒谬的游戏。不少ICO项目退出的目的甚至直接异化成了“圈钱”“割韭菜”,而不是真正地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发相关项目。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近日发布的《虚拟货币发行、交易与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报告显示,ICO模式有非法集资风险。

 

ICO监管已箭在弦上,但目前仍有争议,主要集中于:第一,是否能认定为吸收公众资金,这涉及到是否触动非法集资红线?第二,由于大多数ICO项目与区块链技术捆绑,严厉打击其乱象是否会影响区块链技术创新?

 

虽然上述争议有待抉择,但对于平台融资炒作比特币早已有监管手段。然而一些中小平台仍然在偷偷进行配资,为老客户提供3-5倍的杠杆,收取千一到千五的费用。更有甚者试图将比特币作为向境外转移资产的路径。


有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表示,监管主要还是在调研和探讨。而市场对于ICO相关的争议已达沸点。发行虚拟商品是否就不被认定为吸收公众资金?代币既不是股权也没有收益承诺,是否就游离在现行法律体系之外?作为一种“私募”形式的融资,部分项目代币发行是否可以通过微信群、行业网站展示?严厉打击ICO乱象可能会影响区块链创新?

 

在当前ICO狂热中,来自学界、监管部门的专家一直在冷静观察思考,并对上述ICO发行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辨别和探讨。


 ICO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红线


多位区块链技术人士表示,ICO募集的是比特币或是以太坊而非直接募集法定货币(人民币、美元等),而比特币等被认定为虚拟商品,因此并不触犯非法集资。此外,项目发行的白皮书也根本未向参与人给予股权、或是项目收益权等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不少ICO项目通过微信群或是在相关行业网站上公开宣传。部分项目甚至可以直接用法定货币购买相应代币,而更多的项目发起方则坚称,只接受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资产,只要这样就不是在吸收公众资金。

 

不过,上述人士均承认,ICO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融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教授表示,应当根据金融活动的实质来判断是否“吸收资金”。投入现金或法定货币并非“出资”的唯一形式。“资金”代表着交换价值。ICO募集到的虽然是虚拟资产,但实质上是募集了可用法定货币表示的、可以迅速兑换为法定货币的资金。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ICO模式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红线。在法律界以及金融界,持这样观点的专家不在少数。

 

有更多的市场参与者认为,ICO发售的代币并不是“证券”形式,因此处于灰色地带而未被明文禁止。

 

对此,李爱君认为,代币代表了持有者在项目中的“权益份额”,凭此获得产品、服务、资金等预期收益。在原理和作用上与“股权”接近。区别在于其投入资金不是用于实体经营,而是用于投资其他项目获益。

 

而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看来,认为ICO所发行的代币是证券,因为投资者投入资金,形成共同事业,有收益预期,依靠他人经营管理,应符合联邦证券法律,进行注册或取得豁免。


 专家建议发挥现有法制作用


ICO需要监管,但如何监管?目前仍存争议。

 

有业界专家表示,不少ICO项目捆绑区块链,而区块链被多数机构视为创新技术。实际上,当前多数ICO项目和区块链创新并无关系。

 

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的《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显示,2017年以来国内完成的ICO项目折合人民币总计26.16亿元,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

 

火币网首席运营官朱嘉伟表示,目前参与ICO的人群仍然相对小众,多数是此前参与比特币、以太坊等投资的人士,这些参与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普遍较高。此外,参与ICO的投资并不像网贷投资等那样“友好”,需要使用相应的数字资产钱包、设置地址等,有一定的技术门槛。不过他也承认,不排除有少数看到ICO领域代币价格飙涨会吸引部分普通人参与,这些参与者对ICO领域的风险普遍不能很好把握。

 

“ICO是一种模式。风险来源于如何使用,有部分初创企业通过它获得发展,未来可能成为伟大的企业,但也有部分发起人利用其圈钱。”朱嘉伟说。

 

朱嘉伟建议,可以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因为ICO领域的风险的确很大。此外,也可以要求ICO项目按照一定规范进行信息披露。

 

李爱君教授认为,ICO依然是融资法律关系,无论通过互联网还是区块链融资,只是融资的渠道不同,并未改变法律关系及其风险,金融发展史充分证明了公开融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无法改变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及欺诈与集资等风险。其形成的法律关系依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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