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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第16号文开始实施,影响每一个金融投行人,分分钟可能造成损失

投行业务资讯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07-05 21:25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的要求,自201771日起,请外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时,须将本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告知对方,机打到发票上,否则发票无效。作为经常出差在外的金融投行人员,可要注意了,要将本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牢牢记住并打到发票上,否则无法报销,不留意分分钟可能造成损失。

 

附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