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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上诉失败,法官判词:《基本法》在本港属至高无上

环球时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6-11-30 17:54

正文

此前,游蕙祯梁颂恒在立法会宣誓时“宣独”,并以“支那”字眼辱华,引发人大释法,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无效并取消议员资格,后两人提出上诉。


今天上午,上诉庭宣布裁决:驳回两人的上诉,维持取消两人议员资格的决定,并裁定诉讼费全由梁游支付。



在梁游二人提出上诉后,上诉庭于上周开庭听取了各方陈词,并在今早颁发判词。


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在庭上指出,释法已成为香港法律一部分,与终院具约束力的判决无分别,法院需要跟随,法院甚至不用看香港本地法例《宣誓及声明条例》,只须看这次释法。


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也表示,这次释法指出议员拒绝宣誓即丧失议员资格,事件涉及立法会议员的宪制责任,法院有权干预。


张举能法官在聆讯结束时表示,如任何一方提出上诉至终审法院,法庭会在上诉庭颁下判词后第二日开庭处理。



维持取消两人议员资格,意味立法会本周五(12月2日)可以宣布两人议席出缺,选管会随后可安排补选。


据香港媒体报道,梁颂恒和游蕙祯今早并没到庭,梁颂恒回复电话采访时表示“无可奉告”。两人的代表律师说会研究判词,决定下一步行动。


附:法官判词要点


《基本法》在本港属至高无上,特首亦有宪制责任落实《基本法》。

  

普通法下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不干预原则不能妨碍法院履行其执行《基本法》的宪法责任,对该议题作出审判。

  

当法院这样行事时,法院并不损害立法会的权力或功能,或削弱选民给予立法会议员的民意授权,法院只是确保立法会和立法会议员根据《基本法》的宪法规定依法行使他们的权力。

  

《基本法》第104条订明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作出宣誓的宪法规定,履行该规定,并不是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或程序。

  

《基本法》第77条赋予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并不适用于第104条要求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宣誓的情况。

  

根据案情,2016年10月12日,上诉人等在妥为获邀作出就职宣誓时拒绝宣誓,他们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离任,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


《释法》解释《基本法》第104条从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故适用于所有案件。



图片来自网络


微信号:HQSB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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