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有普通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的基础运价不变,新增礼宾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基础运价标准:
1、
普通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起租运价三公里9元,车公里运价每公里1.50元。
2、
礼宾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起租运价三公里12元,车公里运价每公里1.80元。
二、普通车型和礼宾车型的
回空费和低速运行费
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将原6公里以上加收50%车公里运价的回空费,调整为按阶梯计费的方式收费,执行以下标准:
6公里(不含6公里)至20公里(含20公里)部分加收50%车公里运价;
20公里(不含20公里)至35公里(含35公里)部分加收100%车公里运价;
35公里(不含35公里)至100公里(含100公里)部分加收150%车公里运价;
100公里以上部分加收175%车公里运价。
2、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
营运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开始计时收费,前5分钟每分钟加收0.40元,5分钟后每分钟加收0.50元
。
三、普通车型和礼宾车型执行原夜间费计费标准:
一、四季度21:00至次日6:00及二、三季度22:00至次日5:00,加收15%(车公里运价)夜间费。
四、电召服务费执行原标准
:
每乘次5元。
五、运距超过60公里的属于长途包车,需按照乘客要求,可以根据计价器打表计费,也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费用,但须出具当日出租汽车专用票据。
六、出租汽车在载客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过桥费用由乘客负担。
七、经乘客允许,可以沿路合乘其他乘客
,
首先上车的乘客 按其计费标准享受7折优惠,后上车乘客按其全程计费标准支付。
八、每100米计量一次计程收费,终点结算时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直接进位到0.50元或整元。
九、礼宾型出租汽车不得超过巡游车总量的30%,具体准入标准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符合准入标准的车型,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对外公布。
十、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计价器调整和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巡游出租 汽车运价标签,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