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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高薪“画皮”下,劳动法竟成“一纸空文”!

取经的兵  · 公众号  ·  · 2024-12-19 23:57

正文

大数据计算薪资行业:劳动法“灰色地带”之审视


在当今数字化浪潮以排山倒海之势汹涌澎湃的时代背景下,大数据计算相关行业宛如一艘乘风破浪的巨轮,借着科技创新的东风蓬勃兴起,迅速成为经济创新驱动版图中极为亮眼且炙手可热的板块。然而,在其看似风光无限、一路高歌猛进的繁华外表之下,却如平静海面下暗潮涌动一般,悄然滋生出一系列与劳动法基本原则相悖、凭借种种“巧思妙想”巧妙“绕行”法律严格规制的乱象,这一现象犹如一颗隐藏的“暗雷”,亟待各方高度关注与及时整治。


超长“弹性”工时,模糊加班界限


大数据项目运作的特性决定了其工作节奏常常紧张到令人窒息,海量数据亟待处理、复杂算法急需紧急优化、项目交付期限迫在眉睫,种种压力交织下,“996”“007”式的超长工作时长在业内已然成为心照不宣、屡见不鲜的“潜规则”。众多企业堂而皇之地打着“弹性工作制”这一迷惑性十足的幌子,妄图规避法定加班的清晰认定。


以国内知名的大数据分析企业A公司为例,其在员工手册中宣称施行弹性工作制度,员工可依据自身工作节奏与生活安排,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灵活调配工作时间。可背后的“潜台词”却是,每周必须完成若干大型数据分析报告、精准营销模型搭建任务,项目周期被压缩到近乎苛刻的程度。像在为某大型电商平台做用户画像及销售预测项目时,短短两周内需处理近千万条用户消费数据,并搭建出高精准度预测模型。员工们即便每日清晨七八点就开启工作时间,常常忙碌到深夜十一二点,周末也不得不守在电脑前持续奋战,只为能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成果。


依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正常工作日超出标准工时,企业理应依法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工资报酬;而当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长超过八小时,累计进入深夜加班时段,按规定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6倍的时薪;在周六日加班,则要给予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更是高达百分之三百。

然而,A公司深谙“规避之道”,以“工作不饱和才按时下班”“行业惯例本就如此,大家都这么拼”等站不住脚的理由,将员工们超长工时的付出视作理所当然。对于深夜加班时段,故意模糊考勤记录,通过采用简陋的打卡系统,只记录上下班时间,对中间时段加班细节“一笔带过”,避免核算1.6倍时薪;在月度结算时,也从不按照累计加班时长精准对应加班工资倍数计算,巧妙绕过法规要求,拒付应有的加班补偿,让无数辛苦付出的从业者有苦难言,维权艰难,本该依法所得的丰厚加班薪酬化为泡影。


劳务外包“迷障”,转嫁责任风险


在削减人力成本与逃避法律责任这两大“驱动力”的促使下,部分大数据企业对劳务外包这一“手段”青睐有加、热衷至极。它们蓄意将数据标注、基础运维等看似基础却不可或缺的工作板块,一股脑打包给第三方劳务公司。从表面粗略一看,企业自身的用工规模瞬间“瘦身”,花名册上正式员工数量锐减,仿佛将劳动纠纷隐患一并“甩锅”出去。

就拿B大数据科技公司来说,其将海量的数据标注业务外包给了C劳务公司。这些标注工作虽看似简单重复,实则是大数据精准分析的根基,标注员们需依据复杂规则,对图片、文本等数据分类标注,日标注量定额极高。在一次大规模图像数据标注项目进程中,C劳务公司员工长时间高强度劳作,一位标注员小李因过度疲劳在工位上突发晕厥、摔伤头部。事发后,小李面临高额医疗费用,家属找B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B公司却冷漠推诿,坚称与小李无直接劳动关系,一切责任归C劳务公司。


但从法律视角剖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劳务外包案例中,B公司对外包业务全程紧密把控,从标注规范制定、质量审核到工作进度督查,深度参与管理,本质上符合“假外包、真派遣”情形,依法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可现实里,繁复的外包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的责任界定,如同层层迷障,让受害员工维权之路布满荆棘,在B公司与C公司之间来回“踢皮球”的推诿扯皮中,求偿诉求陷入僵局,权益保障举步维艰。


竞业限制“霸王条款”,限制就业自由


鉴于大数据技术蕴含的高度涉密性以及行业内人才频繁流动的现状,竞业限制协议在业内被广泛运用,这本是企业守护商业秘密、维持市场竞争优势的合理举措。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却骨感,行业内竞业限制乱象丛生,仿若一片“法外之地”。

D大数据企业在竞业限制协议上大做“文章”,竞业限制范围肆意扩张,将一些与核心业务关联度极低的边缘业务也囊括其中,比如但凡涉及数据处理、信息存储相关领域一概不准涉足,哪怕是新兴的公益性质大数据科普项目也被禁止;协议期限更是远超法定的两年上限,动辄设定三五年之久的“禁业期”;而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竞业限制补偿金却少得可怜,每月仅象征性给付微薄薪资的百分之十,甚至有些只是口头敷衍承诺,事后翻脸不认账。


曾有员工小张,作为资深算法工程师从D企业离职后,凭借自身专长接到一家新兴科技企业的橄榄枝,入职从事智能安防算法优化工作,与D企业核心业务虽同属大数据技术应用,但细分领域截然不同且不存在竞争冲突。即便如此,D企业仍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法庭,索赔高达百万元违约金,妄图借此手段将人才牢牢“锁死”,遏制人才正常流动,以近乎零成本的方式垄断行业优质人力资源,严重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竞业限制应合理平衡企业权益保护与员工生存发展空间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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