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首先是一套法律规则体系。作为规则体系,国际法被用来判断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当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违法时,则行为人可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1990年8月2
日,伊拉克10万大军入侵科威特。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当天,联合国安理会即通过了要求伊拉
克立即无条件撤军、恢复科威特合法政府的第660号决议。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了第678号
决议,授权联合国会员国与科威特政府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维护和执行安理会第660号等针对伊的决议”。在安理会决议的授权下,美国联合30多个国家,于1991年1月17日凌晨对伊拉克发起代号为“沙漠风暴”的“解放科威特”的战争,迫使伊拉克于2月26日表示无条件接受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伊、科问题的12个决议。无论是安理会对伊拉克出兵行为的判断,还是安理会对美国等多国出兵行为的认定,其判断依据都只能是国际法。这里的国际法是规则意义上的
国际法。
国际法也是一套话语体系。作为一套话语,任何人都可以用来判断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即使人们无权强使违法的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2003年3月20日,美国以伊位克隐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暗中支持恐怖主义为由,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单方面对伊拉克实施了大规模军事打击。这场战争遭到中国、俄罗斯、法国、德国、阿拉伯联盟、不结盟运动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批评与谴责。许多国家明确表示,美国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由于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违反了国际法。虽然美国等参战国家并未因其不法行为而受到制裁,但却在国际
法话语的评判面前付出了声誉降低等代价。
国际法话语虽然不具有司法裁判依据的功能,但其实际影响不容小觑。有学者曾专门研究过瓦特尔(Vattel)的《万国法》(LawofNations)对早期美国的影响,指出:“该书不仅是学生们的学习指南、政治家们的参考书、引发政治哲学家灵感之作,并且还是法庭上和议会中经常被引
用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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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象,这样强势的国际法话语必然会影响美国对国际法的理解和运用。
当今的世界已经更像是一个“国际社会”了。作为国际社会基本成员的国家间的联系日益
经常,国际法规范不断增多,国际组织的功能日益强化。国际法规范的增多及适用的频繁,使国际法作为一种话语而得到普遍运用。任何国家、任何个人或其他非国家实体,都可以使用国际法话语来评价国家行为。
依据福柯的话语权理论,话语不仅是一种言论,而且是一种社会实践。作为一种社会实践,
话语具备“行事”(performance)
能力,也即具有建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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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团体和个人掌握了某
些话语体系(如“人权”话语体系),通过对这些话语体系的熟练运用占据道德的制高点。另外一些国家,由于不善于使用这样的话语体系,从而在这些话语面前经常处于无力和无助的状态。
与其他话语相比,国际法话语更具道德属性,因为人们通常将法律规则看成是公平的规则,认为国际法是由国际道德转化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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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际法话语具有更强的“行事”能力。被国际法话语所否定的行为将被认为是缺乏正当性的行为,被国际法话语所否定的国家将被看做国际社会的另类成员。
随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国结束了上百年“挨打”的历史;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的进展,中国总体上结束了上千年“挨饿”的历史。然而,中国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挨
骂”的境地。“骂”中国的语言之一就是国际法话语。“侵略”、“侵犯人权”、“专制国家”、“不
负责任”等话语评价经常落在中国头上。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国际法的话语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