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能源电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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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河南、安徽、贵州、广东发布储能新规!

能源电力说  · 公众号  ·  · 2024-10-25 12:52

正文



近期 浙江、安徽、 河南、 贵州、甘肃、广东、上海、重庆、四川(成都) 地发布新型储能相关新规(含征求意见稿),涉及市场运行规则、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补贴政策等


安徽, 发布新型储能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提出多项措施提升储能项目效益 ;此外,安徽还发布了新版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用户侧储能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健全省内新型储能发展指引及标准规范。


浙江, 发布电力中长期、电力现货、调频辅助服务等 7份电力市场相关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优化电力市场规则。


河南 ,发布新能源储转独立储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 提高新能源储利用效率 ,文件还要求电网企业按照 “能转尽转” 原则,加快办理配建转独立项目相关手续。


贵州, 印发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 建立新型储能商业运行模式,推动新型储能逐步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甘肃, 发布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用户侧储能可纳入“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参与电力市场

此外, 广东 发布储能电站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上海 发文提及绿电企业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 四川成都 鼓励充换电企业接入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补贴补贴3元/kWh; 广东广州南沙区 对工业企业自建分布式光储设施最高奖励300万元。


01

安徽多项措施提升新型储能效益


10月23日,安徽省工信厅发布 《安徽省新型储能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24-2027年)(征求意见稿)》


文件提出安徽省新型装机目标,到2025年达到300万千瓦以上,到2027年达到450万千瓦以上。


通过优化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机制、拓展辅助服务市场类别、加强项目管理(对纳入省级实施项目清单的共享储能,落实不低于50%比例的容量租赁协议要求)等方式, 提升省新型储能运行效益


针对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提出重点开发建设领域及形式,同时优化电源侧建设调用、加大电网侧扶持、扩大用户侧储能应用。



02

安徽用户侧储能技术导则征求意见


10月22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 《安徽省用户侧电化学储能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提出了安徽省用户侧储能 在储能系统、监控系统、保护通信与控制、电能计量、并网、防雷与接地、消防与安全、运行维护及退役、应急处置 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文件适用于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用户侧储能设施 ,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用户侧储能设施参考执行。


文件要求,接入10(6、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用户侧储能电站应具备紧急功率支撑的能力,应在500ms内达到最大可放电或可充电功率。



03

安徽新版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10月21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 《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


中长期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包括:燃煤(不含皖电东送机组)发电机组、平价新能源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以及 独立储能、虚拟电厂 等新型市场经营主体。


其中,独立储能( ≥5MW/1h )、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在交易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发电侧、用电侧市场经营主体身份参与报价。


场化交易电量按照“顺价模式”结算,不再执行上下浮动政策,尖峰电价政策继续执行。


04

河南新能源储转为独立储能,“能转尽转”


10月22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 《河南省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拟将 新能源配套建设的储能设施转化为独立储能项目管理,并享受独立储能政策。


根据文件,新能源配建储能是指纳入省级新能源指标的风、光项目配套建设的储能设施, 该政策适用于已投运和在建的配建储能 未开工项目则采取租赁储能或直接按独立储能模式开展建设。


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需满足配置独立电量计量装置、自动发电控制功能、省级调度机构联调测试和远程控制能力、安全消防等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通过验收后可转为独立储能。


此外,文件还 要求电网企业按照“能转尽转”原则 加快办理配建转独立项目相关手续。



05

贵州发布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实施方案


10月22日,贵州省能源局印发 《贵州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试行 )》


独立储能的交易品种目前共3种: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


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式分为2种: 一是直接交易 ,独立储能以独立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既可作为买电方,也可作为卖电方; 二是联合交易 电源侧或用户侧储能与所属电源或用户联合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 ,只能作为买电或卖电其中一方。



06

甘肃:用户侧储能可纳入“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


10月21日, 甘肃工信厅发布 《甘肃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将虚拟电厂 分为“电源型”、“负荷型”和“混合 型”。 其中, “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仅为可调负荷,包括铁塔基站、充换电设施、用户侧储能等, 对外整体呈用电特性。 “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参与市场交易类型与售电公司或电 力批发用户一致。



07

川渝调峰辅助服务:独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可参与


10月21日,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印发 《川渝一体化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 行规则》。


该规则适用于 四川、重庆两省市间开展的电力调峰辅助服务 后续待条件成熟,可将西藏电网及相关经营主体纳入到本市场中。 独立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可参与调峰辅助服务。



08

海: 绿电企业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


10月17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 《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文件指出,2024年9月起, 新并网发电的I、II类 绿电企业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 、或者参与本市调峰调频市场,承担相关调峰调频责任。存量新能源原则上给予3年豁免期,后续适时予以调整。



09

浙江电力市场7个细则征求意见


10月16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电力中长期、电力现货、调频辅助服务等7个电力市场相关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7个文件为:《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浙江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电力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0

广东储能电站安全标准征求意见


10月16日, 广东省地方标准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控技术规范》 征集意见。


文件提出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控的总体要求、安全监测、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等规定。 适用于额定功率为500kW且额定能量为500k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额定能量低于500kWh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可参照执行。


在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隐患排查方面,提出电站全生命周期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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