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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出台房产调控措施!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房,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最全信息在这!

南国都市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5-11 00:13

正文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房子功能的明确定位。5月10日,三亚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再出大动作,明确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交定金但不符合购房条件的 

房企要无条件退款


        此轮调控明确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一)在三亚市 (区)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二)在三亚市 (区)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三)对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三亚市中心主城区 (东至凤凰路和红沙隧道、南至榆亚路和南边海路、西至三亚湾路、北至金鸡岭路,不含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购买住房及在海棠湾、崖州湾沿海一线购买商品住宅的,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 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以上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购房者,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 )等有效证明材料,可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已交定金但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无条件退款。


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调控措施明确,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三亚市住建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第2套及以上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房企1个月内未完善价格备案 

暂停预售或现售资格


        在三亚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 (含商品住房、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等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合理确定预售价格并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方案实施之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应在本方案发布后1个月内到物价部门完善备案手续,如1个月内未完善备案手续,依法暂停其预售或现售资格。


产权式酒店销售比例不得高于30%


        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客房总面积 (或客房总套数)的30%,其余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严禁违法违规经营


        调控措施强调,三亚市住建部门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签订责任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必须信守承诺、诚信经营,如有违反住建部确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或10种违法违规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亚市住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顶格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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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都市报

记者:孙学新

编辑:王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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