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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撕逼互怼“法院见”,一文看懂股权期权激励的12个核心法则 | 分享·投后

分享投资  · 公众号  ·  · 2017-10-31 18:37

正文


导语


在创业初期及发展过程,股权/期权已经成为初创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一种重要激励方式。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很容易成为公司未来发展的绊脚石。


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选择及把握每个细节,避免进入法律盲区或误区?这或许是困扰不少创业者的问题。


近日,分享投资线上思享汇课程,特邀优优法务创始人、弘涛律师团首席律师薛展涛,为被投企业讲解创业公司做股权/期权激励时需要关注的12个关键法则。


薛律师具有10几年法律从业经验,长期服务于外企、上市公司、互联网企业等,在医疗、互联网行业的股权融资等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次课程以丰富的理论和案例讲解,完整地剖析了创业公司在股权期权激励实操过程中的各环节要点。



1

期权、实股、虚拟股有什么区别?


华为的“虚拟股”赫赫有名,创业公司已普遍使用“期权”概念,找个合伙人经常提出要“干股”,究竟这些之间什么区别?一张图带你来了解:



那么,创业公司采取哪种股权类型更有保障?


“业绩分红——虚拟股权——期权——股权”

越往左对公司越有保障,越往右对员工越有保障。期权目前是现在较多初创企业选择的类型,满足双方互补的信任的前提下,还给予企业缓冲器。


但对于对于一些高管,期权可能吸引力就不足,那么可以选择些股权。每家公司根据企业的类型、企业的现状、经营模式、激励对象等选择适合自己的激励类型。


1

股权激励的主体可以是公司吗?


我们先来讲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共有三位股东,其中王某持股40%、张某持股35%、李某持股25%,李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1月1日,吴某受聘到生物技术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职务。为鼓励吴某的工作积极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公司名义与吴某签订了一份《股权奖励协议书》,约定吴某从2014年1月1日入职开始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如果吴某工作满三年则享有本公司股份总额5%的股权奖励,协议由李某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但至吴某工作满三年后,公司并未兑现奖励。


吴某与公司及李某多次协商无果后,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按协议书约定将李某名下的5%的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受理后,追加公司三位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公司签订的《股权奖励协议书》虽然有股东之一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经手签字,但无法证明其他两位股东同意或知情,庭审中其他两位股东明确表示不知晓也不同意该股权奖励事宜,故认定本案系争的股权奖励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遂判决不予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很多公司以公司自己的名义来签,这是不对的,因为公司是没有自己的股权的。如果以“公司名义”来回购股权,就相当于抽逃资金,这是《公司法》禁止的。


股权激励的权利类型是“股权”,股权拥有者是“股东”,而不是“公司”,因此,应该以股东作为股权激励协议的主体。同时,要形成《股东会决议》作为保障。签约时要召开股东会决议,因为股东对外进行股权激励,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说,从同等条件上,股权转让行为,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股权激励是非常低的对价来买的,如果没有股东决议的话,如果其他股东后续有异议的话,那么效力会受到影响。


3

股权激励是代持还是登记的方式较好?


“代持”方式可以预防股权的频繁变动带来的影响,适合于早起的创业公司。


代持的优势:一纸协议就可以解决,避免频繁的工商登记。


代持的不足:代持在法律上是不用公示的,因此到后期上市的时候就要进行登记以公示及披露。


登记:分为登记到持股平台,登记到目标公司。


登记到目标公司,适合一些比较稳定的高管。


登记到持股平台,在股东有变化时可以通过持股平台去变更,而不影响到目标公司。在人数较多时,持股平台可以由某个创始团队的股东(普通合伙人)来代表行使表决权即可,发挥出持股平台的优势。


4

创业公司什么时候适合做股权激励?


1、公司初创时: 一开始风险较大,不确定性较大;或者是资金比较紧张时,此时愿意用股权激励换取较少的薪酬支出。


如果不是上述情况,不建议一开始就分股权。

股权不值钱的时候激励是达不到效果的,只有公司在发展势头时或估值比较好的时候,股权激励比较有效果。


2、 融资前后: 很多时候是投资方要求的(一般情况是要求创始团队稀释出10%的期权池,以避免入资后被稀释。因此一般都会有要求)。


3、上市/股权时。


5

股权激励的对象有哪些?


股权是稀有财产,不建议全员激励。一般激励对象包括:


高管、中层、骨干、难以替代的人

服务满一定年限,认同公司并表现优秀的人


在颁布激励方案时,一定要先处理好“老油条员工”的问题,以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6

创业公司一般拿出多少股权作为激励池?


1、前期期权池不建议超过10%,后期可逐渐添加。由于人员后期会流动,离职后会回购回期权池,因此期权池在不断的滚动,因此不用考虑10%够不够,考虑未来的就好。


2、定岗、工龄、人数、能力(业绩、表现)、估值和购买力、企业发展阶段等。


关于估值和购买力:

如果估值很高的话,期权池比例可以适当减少;估值很少的话,期权池可以适当增加。


总结目前常用的三种期权激励数量分配案例:


1、因素比例法 :根据员工对于公司的战略重要性、潜力、能力、稀缺性、历史贡献和绩效,分配期权。例如:早期联合创始人3-4人激励各1%~2%比例;中期核心骨干5-8人激励各0.5%~1%;后期核心岗位激励0.1%~0.5%。越早期、贡献越大、重要性越强,那么分配比例越高。


2、薪资补偿法 :例如,给予A员工30W年薪+期权30W。假设目前公司估值4亿,发行1亿股份,对应15%的期权池,每1份股份价格4元。那么30W期权相当于75000股。若干年后估值涨到20亿,那么股份价格20元,那么这75000期权价值就值得150W。


3、动态分配法 :例如,总期权池占目标公司15%,放在持股平台100%分三个阶段激励,每个阶段33%设定里程碑。给每个人每项贡献进行赋值(例如项目引进赋值XXX元,项目收益赋值XXX元),达到里程碑时,按总贡献值对应相应比例转化成每个成员的股权比例,可回购兑现也可继续持有。


7

初创企业的股权激励究竟是要买?

还是赠送?


初创企业没有财产价值,更多是无形资产。买或借很多员工可能不愿意。但是赠送会不会珍惜?激励对象是否会珍惜,主要考虑:股权价值到底高不高?获得这个股权有没有代价?


但如何解决买不起、不愿买、或不值得买的问题? 建议解决路径如下:


1、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或者延迟付款。“给相应的股权,给一定的价格,但不要求马上付钱。而是未来行权时再支付/分期支付/在工资里进行抵扣等方式。”


2、抵扣分红:等股权有收益的时候,在股权增值对价中或分红款里去抵扣。


3、在价格和承诺条件中做一个关联。例如: 如果承诺在公司干5年,现在价值的5折卖给你;承诺在公司干10年,现在价值的1折卖给你。(此方法有一定的风险,要注明“违约责任”,一旦违背承诺需要补差价钱或者取消购买资格等)。


8

期权激励的时间怎么定?


一般情况下,期权激励有三个期:预备期、行权期、锁定期。


1、约定预备期,比如两年的预备期,约定考核的绩效或者工作满多少年等。


2、 行权期要约定清楚,行权条件具备就进入行权期。


如果未约定“行权期”会有什么影响?


> 期权池的期权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状态,无法处理。

> 如果此时行权和若干年后行权的价值是不一样的,那么对公司内部是不公平的。

> 即便后续再发一份通知“要求行权,不行权就回购回来”,那么,这种通知可能无效,因为没有获得对方的同意。

因此,若具备行权条件,那么就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等期限进行行权。


3、 锁定期的约定,如果有约束,那么就要约定锁定期。有两种情况:


> “对外转让”锁定期:比如,行权后的股权在5年内不允许对外转让;

> “回购”的锁定:比如,5年内拥有回购的权力,如果5年内离开了公司,那么就可以进行回购。 回购锁定的时间长短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去把握。


9

员工离职后怎么安排?


案例:冯大辉与丁香园的期权之争

冯大辉于2010年6月加入丁香园,至今已有6年,离职后想拿到自己应有的权益。但丁香园方面没有允许其行权,转而回购,而回购的价格双方又没有达成一致。如此,便有了在自媒体上互撕的期权之争。一些自媒体文章指出,丁香园在向冯大辉发放期权时,对回购价格没有约定清楚,也有人认为,冯大辉离职,丁香园作为估值近十亿美金的创业公司,双方对公平市场价的认识都难以达成一致,至今未解决。

离职员工的期权如何处理,既考虑已老员工的贡献价值,又考虑公司利益,在职员工利益,在具体细节上该如何把握?


一般情况下,对于离职期权有以下处理方式:


1、 彻底剥夺。 一般发生在重大过错/过失的员工,在协议中有详细描述。


2、 离职回购。 按照净资产/折算出来的原始出资/市场公允价格折现回购等。


3、继续保留。 一般发生在离职后还会继续向公司提供帮助和资源的核心员工。


承诺离职员工可以带走已行权的期权,该怎么规避风险?同样的,需要在协议上约定好锁定期/回购条件,即便不是离职当时就回购,但是也要约定“限制转让”或者“离职后X年内回购”的锁定期以及具体的回购条件。


10

回购条件一定要约定清楚,包括有哪些?


1、 回购的股权比例 (可以全部回购还是部分回购,部分回购的比例是多少?)


2、回购的主体 (谁来回购?一般情况下赋予它的股权的股东来回购)


3、回购的对价 (回购是按照原价回购,还是市场价格回购,按融资估值还是按会计评估价。如果按照会计评估价回购,因为评估不同的标准相差很多,那么也要约定“谁来委托评估机构”。)


4、回购实现的程序 (比如,某股东一旦启动回购,向对方发出回购的书面通知,对方收到书面通知的30日内就必须办理完回购的工商变更等,如果不办理,该如何处理等都需要约定清楚)


11

股权激励是否要交税?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即“101号文”)。根据该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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