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深龙”商标与北新建材公司在先核准的“龙牌”及“北新龙牌”等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维持了原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深龙”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历时6年,这场因为一个“龙”字而引发的商标权属争夺终于尘埃落定,欲知详情,请往下读。
原标题:“深龙”招致“北新龙牌”异议,历时6年纠纷尘埃落定——
双“龙”权属之争得以厘清
作为中国新型建材行业的知名品牌,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新建材公司)旗下的“龙牌”纸面石膏板享誉国内外,产品远销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然而河北省晋州市自然人张某2010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的一件“深龙”商标,招致了北新建材公司的异议,由此双方展开了一场长达6年的商标权属争夺。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第8174267号“深龙”商标(下称系争商标)与北新建材公司在先核准的“龙牌”及“北新龙牌”等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维持了原审判决,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对簿公堂
据了解,北新建材公司于1997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制造新型建筑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装饰材料等,前身为创建于1979年的北京新型建筑材料实验厂。在石膏板、石膏、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其注册有“龙”“龙及图”“龙牌”“龙牌及图”“北新龙牌”等系列商标。2005年与2008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北新建材公司核准注册在石膏板、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龙及图”商标为2004年度与2007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2008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北新建材公司核准注册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龙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0年4月,张某提出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石膏、石膏板、非金属建筑材料等第19类商品上。记者了解到,张某于同年6月在建筑材料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一件“新光龙”商标,并于2011年6月被核准注册。
2011年2月,系争商标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同年5月,北新建材公司针对系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年8月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北新建材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于同年10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系争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龙牌”系列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注意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并主张系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3年11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定系争商标与北新建材公司在先核准注册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争商标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所指的“有害于社会注意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北新建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该公司的引证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据此,商评委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