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准原则本意想借鉴西方的司法审查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对涉及个人自由财产隐私等权益的侦查活动由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进行审查。但是我国并没有司法审查原则适用的土壤,在涉及公民相关自由、财产等权利的事项时,—般采取由领导或上级部门审批的方式。在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的收集或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人格尊严等权利,因此个人信息的来源及使用行为同样应当具有合法性,可以通过审查批准制度来保证所获取的个人信息合法有效。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隐私权并予以法律保护的国家,那么美国法律是如何对大数据隐私进行保护的呢?在1974年通过了《隐私法案》并在之后通过了一系列全面的隐私相关法案。奥巴马政府在2012年2月宣布推动《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的立法程序,该法案中不仅明确且全面地规定了数据的所有权属于用户(即线上/线下服务的使用者),而且规定在数据的使用上需要对用户有透明性,安全性等更多细节。尽管这一法案尚未通过国会,但表明了美国政府在隐私权方面立法的决心,这套法案将影响21世纪大数据在美国的发展。
此外,还制定审查批准原则在司法机关审查之外审查公民个人信息、建立数据库的合法性。至于由哪个机关负责审查,或许可以仿照日本“特定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德国“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这样的机构,由专门的第三方组织来负责对政府或司法机关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司法机关建立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库以及与其他部门进行数据合作共享之前应当报第三方机构审查批准,以获得合法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