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世英|节选自《论黑格尔哲学三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年
在“意识”——包括“知性”在内——里,意识仍以自身相异的“物”为对象,它必须前进到“自我意识”的阶段。在“自我意识”的阶段里,意识则进一步以自身为对象。
在前一阶段中,意识的对象对于意识而言,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在现在这个阶段中,意识以意识自身为对象。所以,前者(“意识”的阶段)是意识“对于一个他物的知识”,后者(“自我意识”的阶段)是意识“对于自己本身的知识”(上卷,第116页)。从“意识”到“自我意识”,就是从我与物的关系发展到我与人的关系。
在“意识”的阶段里,黑格尔所讲的只是关于意识对物的认识的理论;从“自我意识”的阶段以后,黑格尔所讲的则是他关于人、关于社会伦理与文化、宗教、哲学等方面的理论。
“自我意识”在开始时也是空虚的,它必须把自己实现出来,以达到我与人的统一。
“自我意识”发展的最初阶段是“欲望”。在这个阶段里,“自我”看不见人与己是相互依存的,他为了自己的存在而抹煞别人的存在权,杀死别人。“确信对方的不存在,它肯定不存在本身就是对方的真理性,它消灭那独立的对象,因而给予自身以确信……”(上卷,第120页)
但是,“自我意识”在自己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杀死别人,“自我”也就没有对象,从而也无法实现自己。黑格尔说:“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上卷,第121页)“自我意识是自在自为的,这由于、并且也就因为它是另一个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而存在的;这就是说,它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上卷,第122页)黑格尔在这里表述了一个很深刻的思想,即,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在自己与其他的人的关系中,在相互承认中,才能实现自己;孤立的人不能成为真实的人。在黑格尔看来,每一个人只有通过别人承认其为自我意识着的,才能找到自己的真实性。
相互承认的运动“纯全是两个自我意识的双重运动。每一方看见对方作他所作的同样的事。每一方作对方要他作的事,因而作对方所作的事,而这也只是因为对方在作同样的事。单方面的行动不会有什么用处的,因为事情的发生只有通过双方面才会促成的”(上卷,第124页)。所以,自我意识的自我性,或者说,自我意识之成为自我意识,只在于我从别的自我意识那里获得承认并给予别的自我意识以承认。
人的使命只有在诸自我意识的关系中才得到实现。黑格尔在这里所阐发的关于自我意识与自我意识“相互承认”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人的独立自主的思想,是对那种以我为主,以他人为客、为手段的思想的某种批判。胡塞尔以及当代哲学家哈贝马斯相继发展了黑格尔的“相互承认”的理论,这就是当代西方哲学谈论的热门话题:“互主体性。”相互承认对方是主体(“自我意识”),而不是我为主,你为客,这就有了平等对话的可能,有了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
由于“自我意识”认识到,杀死别人,反而不能实现自己,于是进而把别人蓄为奴隶,供自己驱使。这样,“自我意识”就发展到了“主奴关系”的阶段。这个阶段中的双方,“其一是独立的意识,它的本质是自为存在,另一为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上卷,第127页)这也就是说,在“主奴关系”中,主人统治着奴隶,“主奴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