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于
2010
年建立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迄今为止,最高检共发布了六批共
23
个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指导性案例的选编程序、适用效力、作用发挥、失效机制等方面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
对此,规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检统一发布,且应当符合已经生效、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等要求。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指导性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效力,但对各级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规定还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在原来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主体可以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新增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推荐主体。此外,为了解决可能出现的指导性案例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新旧指导性案例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规定首次提出建立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
,明确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等情形将导致指导性案例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并明确了
导致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规定》强调,
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检统一发布。
根据《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相关工作”。
针对各级检察院反映对指导性案例了解不够、查询不便等问题,《规定》提出要加强指导性案例编纂工作,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各级检察院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规定》强调,各级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培训,将指导性案例纳入培训课程,以提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010年
7
月
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12
月
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规范司法办案的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二
)
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
三
)
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四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一般由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诉讼过程、要旨、法理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等组成。
根据不同指导性案例的特点,发布指导性案例时可以对上述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法学专家组成。
第六条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在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和其他日常工作。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