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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监督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  · 公众号  · 艺术  · 2017-07-0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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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家艺术基金成立三年来,围绕资助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制定了《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评审指南》,对申报主体、评审专家把握资助项目的申报要点、评审重点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国家艺术基金监督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水平,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试行)》,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按照项目制管理的相关要求,起草制定了《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指南》。

《监督指南》的制定,既规范了管理中心对监督工作的组织、运行管理,又使监督专家更好地把握项目监督中的重点、难点,也将推动项目主体坚持质量标准、强化监督意识,形成自律意识和自我监督机制,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管理中心将根据《监督指南》的工作要求,按照“统一方案、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的工作思路,明确监督责任,聚焦监督重点,细化监督要点,强化监督纪律,不断完善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制度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分级管理、分类监督、重点突出、点面结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为做好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试行)》,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和第十次文代会、第九次作代会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打造思想性、艺术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


二、监督原则

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目标—效果”原则,尊重艺术规律,坚持典型示范,坚持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内容监督和经费监督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把好“导向关”“质量关”“财务关”,加强项目内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保障国家艺术基金持续健康发展。


三、监督职责

国家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主体对项目政治导向和经费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省级演艺集团、省级艺术基金工作机构、项目主体上级机构或主管单位承担项目经费使用和首演前的政治导向与内容审查的监督责任,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承担指导责任,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抽检、抽查。


四、监督方式

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中期监督和结项验收两个阶段。

中期监督包括现场监督和集中巡查两种形式。现场监督由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或管理中心,组织监督专家对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首演等重要节点、关键环节进行监督。集中巡查由管理中心组织监督专家,在地方负责艺术基金工作部门的配合下,召集相邻省市项目主体以片区会议形式,通过集中汇报、演示、座谈、专家点评、反馈意见,对各地资助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分享经验,查找问题,掌握实施动态。

结项验收是指项目主体按照国家艺术基金年度《申报指南》《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协议书》的要求,在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完成规定的演出场次后,根据《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办法》相关流程申请结项。管理中心按照“完成一批、成熟一批、结项一批”的方式,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五、监督要点

管理中心遵循“单位法人回避,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回避,项目主创回避,项目出品人、制作人回避”等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遴选监督专家对项目首演、实施、结项进行监督和验收。专家的监督意见为项目中期拨款、结项验收的依据。在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监督中,应重点把握以下要点:

(一)把好导向关。国家艺术基金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公益性基金,对政治导向有着明确要求。根据有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资助项目政治导向管理的文件精神,项目主体应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艺术地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体现中国精神。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主体以及项目主体上级机构或主管单位、管理中心上下配合,各负其责,同时发挥专家监督作用和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做好项目政治导向管理工作,坚持正能量,守住底线,对政治导向出现偏差的项目及时叫停,把好导向关,发挥好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引领、杠杆作用。

(二)把好质量关。国家艺术基金对舞台艺术资助项目的评审是事前评审,这决定了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是艺术基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质量决定影响,只有坚持艺术质量标准、把好艺术质量关,艺术基金才能更好地发挥“孵化器”和“发动机”的作用。

项目主体应努力追求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创作,必须把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的优秀作品。应遵循艺术规律,尊重艺术本体,努力做到剧本基础扎实、戏剧结构严谨、人物个性鲜活、艺术呈现完整;既要把创新精神贯穿于创作全过程,大胆探索,锐意进取,让作品更加精彩纷呈、引人入胜;又要体现正能量、富有感染力,能够温润心灵、启迪心智。

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心态浮躁,概念化、符号化、标签式,生吞活剥、牵强附会、缺乏艺术表达;避免是非不分、颠倒黑白、善恶不辨、以丑为美,亵渎祖先、亵渎经典、亵渎英雄、调侃崇高、颠覆历史、过度渲染社会阴暗面、丑化社会人民群众;杜绝搜奇猎艳、胡编乱造、怪诞不经,追求感官刺激、廉价的笑声、无底线的娱乐,媚俗、低俗、庸俗、违背公俗良序,渲染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主义;避免追求奢华、过度包装、炫富摆阔、思想情感苍白、形式大于内容,脱离大众、脱离社会、脱离现实、无病呻吟等不良现象发生。

(三)把好财务关。艺术基金项目经费须纳入项目主体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如涉及经费调整事宜,应按照管理中心经费调整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项目主体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差旅费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支出;培训费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支出;因公出国经费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项目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须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结项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办法》中相关财务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财务数据以及提交相关的证明凭证。

(四)规范实施,用好社会监督。艺术活动具有强烈的社会性、人民性,资助项目的成效最终要通过作品的社会影响来体现。为了使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项目主体应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海报、票面、展板等)规范标注“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和国家艺术基金标识,应做到突出显著、美观大方。项目首演后应召开专家研讨会,项目主体应认真思考、消化吸收各位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秉持精品意识和工匠精神,对项目进行加工和修改。要向观众发放问卷调查,征求观众意见,要汇总媒体报道、场次、票房、上座率、点击率等数据情况,收集社会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依靠专家开展监督工作,积极发挥好专家作用,是做好项目监督工作的关键。监督专家应结合项目的舞台呈现、艺术质量、社会效益等情况,遵循艺术规律、项目制管理规定,尽职尽责、独立客观地反映监督意见;监督专家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说真话、讲实情,褒优贬劣、激浊扬清,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敢于表明立场,避免“好人主义”“人情意见”“圈子意见”“大花轿,人抬人”等不良倾向。“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项目主体要严肃认真地对待专家所提意见,把专家反馈意见作为解决问题、规范管理、提升质量的重要依据,认真整改、落实。


六、中期监督

(一)现场监督

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在项目创作完成后的首场演出时进行现场监督。

1.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按管理中心提供的监督专家名单,联系、组织监督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监督。参加现场监督的专家,原则上每次不少于3名。

2.地方文化行政部门选取的监督专家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真实地反映资助项目的实施质量、执行情况和社会评价,独立、客观地提出意见,填写《中期监督专家意见表》。

3.组织监督工作的单位和参加监督工作的专家要避免直接干预项目主体微观的艺术活动,不参与、不介入项目主体正常的艺术工作。

4.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加强与管理中心的沟通协调,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监督结果反馈至管理中心。

5.监督专家认定政治导向没有偏差、艺术质量合格、实施规范的项目,管理中心将拨付第二笔经费;认定政治导向、艺术质量、实施存在问题的项目,管理中心将根据专家意见暂停该项目的实施,同时约谈项目负责人,责令其对项目进行整改,改好后再演。

(二)集中巡查

集中巡查是由管理中心组织专家,采取座谈会的形式,对片区内所有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进行的集中监督。在集中巡查过程中,监督专家通过“听”“问”“查”“提”,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1.“听汇报”

在集中巡查过程中,项目主体逐一汇报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创作排练、演出及专家研讨、宣传报道和观众评价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存在问题与不足、下一步实施计划等。

2.“问情况”

汇报结束后,监督专家重点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提问。

(1)未首演的项目,编剧、导演、音乐、主演、舞美等主创人员落实的情况;创作、排练的进度;首演时间及场馆;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是否存在重大变更情况等。完成首演的项目,现场监督的情况、艺术质量、专家意见、媒体评价、观众反响如何,是否存在重大变更情况等。

(2)项目主体是否制定了详细可行、科学合理的创作演出计划。

(3)项目主体是否重视专家、观众意见和建议,对项目不断打磨修改提高。

(4)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是否规范使用艺术基金标识和标注。

(5)项目经费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经费开支是否符合预算和相关规定。

3.“查问题”

在集中巡查过程中,监督专家通过听取汇报、询问情况,查摆问题。

(1)是否存在首演不报告、重大变更不报批、实施不报道等违反艺术基金管理制度的问题。

(2)是否存在主创人员、实施计划与申报方案严重不符的问题。

(3)是否存在缩质减量、粗制滥造等降低项目实施质量的问题。

(4)相关合作项目中是否存在整体外包转包、失控失序的问题。

(5)主创和表演团队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面向社会的演出情况。

(6)是否存在忽视艺术本体,铺张浪费、一味追求豪华包装的问题。

(7)是否存在天价编剧、导演、作曲、主演、舞美等问题。

(8)是否存在违反财务相关规定,挪用项目经费,乱开支的问题。

4.“提意见”

监督专家根据汇报情况,及时提出问题,现场反馈专家意见。项目主体应根据监督专家提出的意见,认真改进落实。每次集中巡查后,及时汇总巡查情况,起草工作总结。


七、结项验收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管理中心组织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和《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采取专家评审会议的形式予以检查、评定、验收。

结项专家查阅中期监督意见,了解项目质量、修改提升情况,演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重大变更情况和媒体宣传报道情况,并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一)根据《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协议书》,检查项目完成情况是否达到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目标。

(二)演出场次是否达到了国家艺术基金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

(三)演出质量是否得到保证,是否存在敷衍塞责的情况。

(四)参加文艺汇演、重大活动以及获奖情况。

(五)是否违反国家的财经法规及管理中心相关财务制度。

结项验收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项目验收不予通过:政治导向出现重大偏差;中期监督不合格,且未按专家意见进行整改落实;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经费支出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审计报告认定项目经费使用存在重大问题;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相关制度的。

根据结项验收的结果,管理中心建立相关实施主体信誉、能力评价体系,为后续的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提供参考依据。


八、监督纪律

为确保国家艺术基金监督工作公平公正,规范监督行为,参与监督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监督工作纪律:

(一)严格按照国家艺术基金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全面如实地反映监督情况。

(二)不得参加被监督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消费和购物等活动。

(三)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四)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五)不得向被监督单位提出任何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六)不得隐瞒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剽窃、泄露被监督单位的项目内容、商业秘密及内部信息,不得利用以上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