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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朋友来家“玩”,这也犯法?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 公众号  ·  · 2025-02-09 13:35

正文



“朋友说要来我家玩

我也没参与他们的游戏

他们犯法跟我没关系”

真的是这样吗?

❓🤔❓

近期

元谋县检察院

办理了一起案件

一人因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获刑


案情回顾

吴某某(已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名人员以“斗牛”“捞腌菜”等方式进行赌博,为寻找“隐蔽”赌博场所,吴某某联系赵某某,希望赵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并愿意支付赵某某场地费。赵某某为了获利,遂同意。之后吴某某组织多人到赵某某家中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该案件移送至元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元谋县检察院以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元谋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吴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已另案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这种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宅或者他人的住宅,也可以是旅馆、宾馆等提供的房间。明知提供场所用于赌博,仍提供场所,本人是否直接参与赌博,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将自己的住房等场所提供给他人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得到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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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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