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在离婚案件中多分财产,竟伪造自己向他人借款的借条。近日,宜兴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王某不仅因虚假诉讼被判入狱,在后期的离婚诉讼中也少分了财产。
王某90年代初就下海经商,经济条件不错。1993年,他和许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2011年底,由于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妻子许某第一次起诉要求和王某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
但其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许某于2012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想着自己辛苦大半辈子的财产不能就这么和许某平分,王某想到了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点子。王某先后伪造了出借人为丁某、借款金额为90万元和出借人为徐某、借款金额为80万元的借条,并指使上述两人拿着假借条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立案后,王某异常配合法院工作,对假借条的债务全部予以认可,并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将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再进行分割。
然而王某自导自演的这出剧被法官揭穿,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侦察起诉,法院判决王某虚假诉讼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在监狱羁押期间,许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王某与许某夫妻间发生矛盾,长时间分居,且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作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许某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由于王某存在伪造证据,企图在离婚诉讼中侵占属于许某的财产,依法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按照照顾女方的权益原则,法院最终判决由许某多分得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若蓄意在离婚诉讼中侵占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仅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而受到刑事惩处,在离婚案件的分割财产中还会被少分或不分财产,最终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